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琼府〔2021〕31号)文件精神,在2020年我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基础上,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结合我县实际,对有关许可事项进行调整更新, (略) 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审批。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针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直接取消民办中小学的筹设等50个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 (略) 场准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10项许可事项(详见附件2),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工程项目、旅游文化、交通等领域准入审批,对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等143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详见附件3)。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需开展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优化审批服务。通过采取“四减两免一容缺”(减材料、减时限、减跑腿、减环节;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凡是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容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方式,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等214项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详见附件4)。各部门应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举措,积极回应企业呼声,持续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以更大力度更大决心优化审批服务。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建立改革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决对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改革事项清单,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鼓励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改革方式向更深层次、更大强度正向调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照清单改革方式实施审批,造成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登记和许可的协同联动。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 (略) 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 (略) 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企业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略) 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逐步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 (略) 一体化政务服务等平台, (略) 电子证照库,推进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和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审管范围。根据《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略) 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审批部门以完成证照颁发和审批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为边界,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需要开展“批后核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日 (略) 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因承诺情况不属实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要根据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监管方法。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信用信息优化审批、监管、执法工作,形成“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联动监管模式。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职责分工,不断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创新便民举措,协同推进各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持续精准推进。对照改革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改革举措,有关部门提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水平。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改革氛围。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宣传工作, (略) 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自主运用改革成果,形成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陵水县“直接取消审批”事项清单
2.陵水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清单
3.陵水县“实行取消审批”事项清单
4.陵水县“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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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琼府〔2021〕31号)文件精神,在2020年我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基础上,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结合我县实际,对有关许可事项进行调整更新, (略) 场准入准营便利化,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审批。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针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直接取消民办中小学的筹设等50个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 (略) 场准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10项许可事项(详见附件2),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工程项目、旅游文化、交通等领域准入审批,对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等143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详见附件3)。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需开展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优化审批服务。通过采取“四减两免一容缺”(减材料、减时限、减跑腿、减环节;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凡是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容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方式,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等214项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详见附件4)。各部门应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举措,积极回应企业呼声,持续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以更大力度更大决心优化审批服务。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建立改革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决对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改革事项清单,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鼓励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改革方式向更深层次、更大强度正向调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照清单改革方式实施审批,造成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登记和许可的协同联动。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 (略) 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 (略) 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企业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略) 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逐步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 (略) 一体化政务服务等平台, (略) 电子证照库,推进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和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审管范围。根据《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略) 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审批部门以完成证照颁发和审批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为边界,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需要开展“批后核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日 (略) 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因承诺情况不属实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要根据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监管方法。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信用信息优化审批、监管、执法工作,形成“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联动监管模式。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职责分工,不断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创新便民举措,协同推进各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持续精准推进。对照改革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改革举措,有关部门提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水平。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改革氛围。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宣传工作, (略) 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自主运用改革成果,形成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陵水县“直接取消审批”事项清单
2.陵水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清单
3.陵水县“实行取消审批”事项清单
4.陵水县“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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