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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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和草原站,局机关各站(股)及林场:

现将《拜泉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执行,做好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3日




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指 (略)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对*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略) 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略) 林业和草原局应急预案,适用 (略) 境内突然发生,对*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加强合作。市、县(市、区)两级*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疫情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技术保障。要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详见行业标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力量,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处置预备队

市、县(市、区)两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做好参与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进行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准备。

3 监测、报告和确认

3.1 监测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或者*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3 疫情调查和确认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应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市级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评估,进行分级。

疑似特别重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分别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提请调查确认,疑似较大、一般*生野生动物 (略) 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4 上报

认定为疑似*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受威胁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发生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疫情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尊重科学,有效反应: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有效控制疫情发生范围的前提下,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争取从源头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要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和可能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升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应当避免扑杀*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突发特别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林业和草原局、疫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突发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林业和草原局、疫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突发较大野生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林业和草 (略) 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市林业和草原局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工作情 (略) 林业和草原局, (略) 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突发一般*生野生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工作情 (略) 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上级*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5.2 表彰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5 灾后恢复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6 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 物资保障

按照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因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 技术保障

建立*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 (略) 校开展*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

6.4 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的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6.5 演练培训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 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县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略) 林业和草原局、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林业和草原站,局机关各站(股)及林场:

现将《拜泉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执行,做好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3日




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指 (略)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对*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略) 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略) 林业和草原局应急预案,适用 (略) 境内突然发生,对*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加强合作。市、县(市、区)两级*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疫情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技术保障。要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详见行业标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力量,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处置预备队

市、县(市、区)两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做好参与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进行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准备。

3 监测、报告和确认

3.1 监测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或者*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3 疫情调查和确认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应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市级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评估,进行分级。

疑似特别重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分别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提请调查确认,疑似较大、一般*生野生动物 (略) 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4 上报

认定为疑似*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受威胁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发生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疫情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尊重科学,有效反应: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有效控制疫情发生范围的前提下,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争取从源头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要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和可能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升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应当避免扑杀*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突发特别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林业和草原局、疫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突发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林业和草原局、疫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突发较大野生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林业和草 (略) 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市林业和草原局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工作情 (略) 林业和草原局, (略) 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突发一般*生野生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工作情 (略) 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上级*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5.2 表彰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5 灾后恢复

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6 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 物资保障

按照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因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 技术保障

建立*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 (略) 校开展*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

6.4 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的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6.5 演练培训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 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县级人民政府*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略) 林业和草原局、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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