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山县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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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山县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灵水发〔2022〕4号

关于印发《灵山县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灵东水库管理局:

  为科学管理我县各类水闸,使其得到合理控制运用,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和水闸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灵山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灵山县水利局

**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报: (略) 水利局、灵山县人民政府

灵山县水利局办公室         **日印


灵山县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总 则

  1.1 为科学管理水闸,使其得到合理控制运用,延长使用年 限,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工程安全可靠运行,加强水闸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养护与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灵山县境内的大中型水闸的工程管理。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1.3 定义

  1.3.1 本细则所指工程管理范围:水闸主体、水闸上下游护岸、防汛道路、闸门及启闭机、发配电、综合自动化及其管理附属设施(如警示标记、桩记、通信设施等)。

  1.3.2 本细则所称“日常管理”是指为发挥工程设施防洪、抗旱、供水、灌溉、排涝、生态景观等效益所需的值守、巡查、检查、观测、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1.3.3 本细则所称“运行”是指为发挥工程设施防洪、抗旱、供水、灌溉、排涝、生态景观等效益,根据调度指令或授权范围而执行的水工程运行操作、记录等运行操作作业。

  1.3.4 本细则所称“养护”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完整、完好,满足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而进行的日常保洁、日常养护维修和定期安检等养护作业活动。

  1.3.5 本细则所称“修理”是指经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专项修理、法定工程大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 工程管理

  2.1 基本要求

  2.1.1 工程范围

  (1)水闸部分:水闸、防汛道路、闸门及启闭机、发配电、综合自动化及其管理附属设施(如宣传警示标记、界桩、通信设施等)。

  (2)河道部分:水闸上下游70米(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两岸的堤防、护岸、护坡、滩地、水域、水位、水雨情测站等设施。

  2.1.2 管理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及辅助设施进行全面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

  (1)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果和高 秆作物,修建围堰、*坝、顺坝和其他阻水建筑物。

  (2)爆破、炸鱼、毒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网箱养殖。

  (3)弃置废渣、废料、垃圾及人为填土造地。

  (4)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污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建房或搭盖、开渠、打井、挖土、放牧、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6)在拦河闸上下游70米范围内锚泊船只,停放竹筏和木排,铺设电缆、管道等。

  (7)铁轮、履带式或超重、超高、超宽车辆通过水闸交通桥。

  2.1.3 工程日常管理,应加强水闸水工建筑物、堤防、护岸、护坡等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事件,涉及水行政处罚的违章事件应及时上报。

  2.1.4 遇到特殊情况,如重大险情、严重污染水质、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等重大违法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迅速进入现场调查和处理。

  2.2 工程的管理

  2.2.1 切实加强水闸管理,正确操作、安全运行,确保工程完整、完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2.2 水闸管理的范围包括主体建筑物、机电设备、绿化、附属管理设施及使用范围内的土地。

  2.2.3 水闸管理范围内环境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采矿、埋葬、建窑、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2)禁止超重车辆和无铺垫的铁轮车、履带车通过水闸交通桥。

  (3)妥善保护机电设备,保护水文、通讯及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

  (4)禁止在堤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内堆置超重物料。

  (5)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

  3 控制运用

  3.1 一般运用

  3.1.1 水闸应根据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上、下游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

  (2)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上、下游河道的安全运行水位和流量。

  (5)水闸消能防冲设施设计参数,闸门设计启闭运行方案。

  (6)下游河道的安全泄量。

  3.1.2 水闸控制运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各行业、各部门的要求。

  (2)合理地综合利用水资源。

  (3)服从区域防洪调度。

  3.2 控制运用

  3.2.1 闸门控制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1)按照核定的水闸正常运行水位和防汛要求做好水闸控制运用。

  (2)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3)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4)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5)避免闸门停留在发生振动的位置运用。

  3.2.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管理范围内停靠的船泊、竹木筏等应予妥善处理。

  (2)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检查机、电、启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4)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

  3.2.3 闸门操作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闸门操作运行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指令、各项操作规程,作好运行记录并妥善保管。

  (2)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岗位固定、职责明确,做到准确及时,保证工程和操作人员安全。

  (3)操作人员每班次要巡查启闭机房、中控室等设备运行工况,做好巡查记录。

  (4)闸门启闭如发现行程控制不到位、运行失控、杂声振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并进行检查,找出原因,报设备维修技术人员抢修排除故障,修复后方可重新运行。

  (5)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应注意及时停车,卷扬启闭机可采用点按关停,螺杆启闭机可采用手动关 停;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螺杆启闭 机严禁强行顶压。

  (6)闸门操作前应用电铃、信号灯、高音喇叭示警上下游人员。

  3.3 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3.3.1节制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来水情况和用水需要,适时调节上游水位和下泄 流量。

  (2)出现洪水时及时泄洪;汛末适时拦蓄尾洪,增加蓄水量。

  (3)多泥沙河道取水枢纽中的节制闸,兼顾取水和排沙要求。

  3.3.2分洪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分洪预备通知后,立即做好开闸前的准备工作。

  (2)接到分洪指令后,按时开闸分洪,开闸前鸣笛报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上下游人员撤离。

  (3)分洪初期,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严密监视消能防冲设施的安全。

  (4)分洪过程中,做好巡视检查和观测工作,随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根据指令及时调整水闸泄量。

  3.3.3排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适宜于生活、工农业和生态需求的闸上水位;多雨季节有暴雨天气预报时,适时预降内河水位;汛期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2)双向运用的排水闸,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3.3.4引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水源情况和用水需求,有计划地进行引水。

  (2)多泥沙河道上的引水闸,如闸上最高水位因河床淤积抬高,超过规定运用参数时,应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度汛措施。

  (3)当来水水质不能满足用水单位要求时,按上级部门指令 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

  (4)设有冲砂闸时,根据来水情况适时冲砂。

  3.3.5挡潮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潮位落至闸上水位以下时开闸排水;在潮位回涨至与闸上水位相平时关闸;任何情况均应防止海水倒灌。

  (2)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的不同要求,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时,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汛期充分利用泄水冲淤;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退潮时冲淤。

  (4)对于有通航功能的水闸,根据涨落潮的时机、潮水对内河影响等因素确定运用方式。

  4 检查观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程变化规律,为运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资料。

  4.1.2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检查观测应按规定的内容(或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3)检测设施应妥善保护;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修。

  4.2 检查工作

  4.2.1 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4.2.2 经常检查的范围和周期: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水工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和水流形态等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1次,当水闸遭受到不利因素影响时,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应加强检查。

  4.2.3 定期检查的范围和周期: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汛前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度汛存在问题及措施;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制订岁修工程计划。

  4.2.4 特别检查的范围和周期: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4.2.5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

  (2)土工建筑物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白蚁等;堤闸连接段有无渗漏等迹象。

  (3)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等现象。

  (4)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蓄水区水质有无污染。

  (5)水下工程有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有无砂石堆积;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门槽、门槛的预埋件有无损坏;上、下游河道有无淤积、冲刷等情况。

  (6)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

  (7)启闭机械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及吊杆有无弯曲变形;液压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是否合乎规定要求等。

  (8)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合乎规定,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备用电源是否完好可靠。

  (9)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10)闸门有无表面涂层剥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

  4.3 水闸观测

  4.3.1 观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未作规定的,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增列一些专门性观测项目。

  一般性观测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 力、闸下流态、冲刷、淤积等。

  专门性观测主要包括:永久缝、结构应力、地基反力、墙后 土压力、水质、泥沙等。

  4.3.2 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观测: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经资料分析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

  (2)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3)水准基点高程应每五年校测一次,起测基点高程应每年校测一次。

  (4)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过闸流量及气温等。

  (5)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水准测量等级及相应精度应符合规定。

  4.3.3 裂缝观测:当发现裂缝时,提出裂缝观测专项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4.3.4 混凝土碳化观测:按水闸安全鉴定的规定要求执行,一般每隔五年组织一次,提出混凝土碳化观测专项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4.3.5 伸缩缝观测:

  (1)观测时间宜选在气温较高和较低时进行。当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最高(低)气温或发现伸缩缝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2)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气温和水温。如发现伸缩缝缝宽上、下差别较大,还应配合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4.3.6冲刷、淤积观测:

  (1)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一次,当泄放大流量或超标准运用、冲刷尚未处理而运用较多时,应增加测次。

  (2)观测范围一般从上、下游铺盖或消力池末端起,分别向上、下游延伸约1~3倍河宽的距离。对冲刷或淤积较严重的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4.3.7 闸下流态观测包括水流平面形态和水跃观测,可根据工程运用方式、水位、流量等组合情况不定期进行。如发现不良水流,应详细记录水流形态,上下游水位及闸门启闭情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4.3.8 水位、流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可参照现行水文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9 扬压力和绕渗观测,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并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对于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应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间观测1次,观测时间以测到潮汐周期内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变化中扬压力过程线为准。

  4.4 经常检查应填写检查表,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检查意见等)。

  4.5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管理单位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重要问题作好记录,存入技术档案。

  4.6 资料整理与整编

  4.6.1 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计算和校核。

  4.6.2 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一次,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观测原始记录与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2)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3)选择有代表性的测点数据或特征数据,填制统计表和曲线图。

  (4)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情况比较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操作要求。

  (5)编写观测工作说明。

  5 养护与修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可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护: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

  (2)岁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

  (3)抢修: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5.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均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岁修、大修工程应按批准的计划施工,影响汛期使用的工程,必须在汛前完成。完工后,应进行技术总结和竣工验收。

  (4)养护修理工作应作详细记录。

  5.2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5.2.1 闸堤联接的堤防出现雨淋沟、护坡塌陷,护岸受冲时,应随时修复。

  5.2.2 堤防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按照“上截、下排”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5.2.3 堤防护坡出现滑坡迹象时,应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和“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原则进行处理。

  5.2.4 河床冲刷坑已危及防冲槽或护坡稳定时应即抢护。一般可采用抛石或沉排等方法处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冲刷坑,可不作处理。

  5.3 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5.3.1 砌石护坡、护底遇有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等现象时,应参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中有关规定按原状修复。

  5.3.2 浆砌块石墙墙身渗漏严重的,可采用灌浆处理;墙身发生倾斜或滑动迹象时,可采用墙后减载或墙前加撑等方法处理;墙基出现冒水冒沙现象,应立即采用墙后降低地下水位和墙前增设反滤设施等办法处理。

  5.3.3 水闸的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遭受冲刷破坏时,一般可加筑消能设施或抛石笼、柳石枕和抛石等办法处理。

  5.3.4 水闸的反滤设施、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损坏,应予疏通、修复。

  5.4 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5.4.1 消力池、门槽范围内的砂石、杂物应定期清除。

  5.4.2 建筑物上的进水孔、排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桥面排水孔的泄水应防止沿板和梁漫流。

  5.4.3 经常露出水面的底部钢筋混凝土构件,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腐蚀。

  5.4.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受到侵蚀损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应严格掌握修补质量。

  5.4.5 混凝土结构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时,可根据损坏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补、喷浆或喷混凝土等措施进行修补,并应严格掌握修补质量。

  5.4.6 混凝土建筑物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及缝宽小于裂缝宽度最大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缝宽大于规定时,则应分别采用表面涂抹、表面粘补、凿槽嵌补、喷浆或灌浆等措施进行修补。

  5.4.7 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修补,并宜在低温季节开度较大时进行。不稳定裂缝应采用柔性材料修补。

  5.4.8 混凝土结构的渗漏,应结合表面缺陷或裂缝进行处理,并应根据渗漏部位、渗漏量大小等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面或灌浆等措施。

  5.4.9 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可用柔性化材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

  5.5 闸门的养护修理

  5.5.1 闸门表面附着的水生物、泥沙、污垢、杂物等应定期清除,闸门的联接紧固件应保持牢固。

  5.5.2 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

  5.5.3 钢闸门防腐蚀措施、施工工艺、质量检查等按《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2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5.4 钢闸门采用喷涂涂料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补或重新防腐,所用涂料宜与原涂料性能配套:

  (1)防腐蚀涂层裂纹较深、面积达10%以上,或已出现深达金属基面的裂纹。

  (2)生锈鼓包的锈点面积超过2%。

  (3)脱落、起皮面积超过1%。

  (4)粉化,以手指轻擦涂摸,沾满颜料或手指轻擦即露底。

  5.5.5钢闸门喷涂金属层的蚀余厚度不足原设计厚度的1/4时,应重新防腐蚀;表面保护涂层老化的,应重新涂装。

  5.5.6采用涂膜—牺牲阳极联合保护的钢闸门,如保护电位不合格(静、动海水保护电流密度分别低于20mA/m2, 30mA/ m2)时,可重焊、更换或增补牺牲阳极。

  5.6 启闭机的养护修理

  5.6.1 卷扬式启闭机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清理启闭机表面,检查连接件是否牢固,向转动件注油孔加注润滑油。

  (2)保持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可靠;液压制动器及时补油,定期清洗、换油。

  (3)定期清理钢丝绳并涂脂保护;钢丝绳两端固定部件应紧固、可靠;双吊点启闭机钢丝绳两吊轴高差超标时,应进行调整。

  (4)钢丝绳断丝数、直径、拉力超过允许值时,宜更换;如钢丝绳与闸门连接端断丝超过允许值,但断丝范围不超过预绕圈长度的1/2时,可调头使用。更换钢丝绳时,缠绕在卷筒上的预绕圈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保持滑轮组润滑、清洁,钢丝绳卡阻、偏磨应调整。滑轮组轮缘裂纹、破伤以及滑轮槽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更换。

  (6)机架焊缝出现裂纹、脱焊、假焊,应补焊。

  (7)启闭机机架(门架)、无机房的启闭机护罩,定期进行防腐蚀处理。

  5.6.2液压启闭机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常检查油箱油位,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吸油管和回油管口保持在油面以下。

  (2)出现焊缝脱落、管壁裂纹的液压管路应修理或更换。修理前先将管内油液排尽。严禁在未拆卸管件的管路上补焊。更换管路应与原设计规格相一致。

  (3)液压启闭机的活塞环、油封出现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磨损严重的、应更换。

  (4)更换失效的空气干燥器、液压油过滤器部件。

  (5)液压系统有滴、冒、漏现象时,及时修理或更换密封件。

  5.6.3螺杆式启闭机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清理螺杆、并涂脂保护,条件允许时可配防护罩。

  (2)螺杆的直线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矫正调直并检修推力轴 承;修复螺杆螺纹擦伤,及时更换厚度磨损超限的螺杆螺纹。

  (3)承重螺母螺纹破碎、裂纹及螺纹厚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更换。

  (4)及时更换保持架变形、滚道磨损点蚀,滚体磨损的推力轴承。

  5.7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5.7.1 电动机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

  (2)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如松动,应即旋紧。

  (3)轴承内的润滑脂应保持填满空腔内1/2~1/3,油质合格。轴承如松动、磨损,应及时更换。

  (4)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小于0.5MΩ时,应干燥处理,如绝缘老化,可刷浸绝缘漆或更换绕组。

  5.7.2 操作设备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关控制箱应经常打扫,保持箱内整洁;设置在露天的开关箱应防雨、防潮。

  (2)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

  (3)主令控制器及闸位计等限位装置应保持定位准确可靠。

  (4)保险熔丝必须按规定规格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5.7.3 输电线路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种电力线路、电缆线路、照明线路均应防止发生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

  (2)线路接头应连接良好,并注意防止铜铝接头锈蚀。

  (3)经常清除架空线路上的树障,保持线路畅通。

  (4)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对一次回路、二次回路及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值都不应小于0.5MΩ。

  5.7.4 指示仪表及避雷器等均应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5.7.5 线路、电动机、操作设备、电缆等维修后必须保持接线相序正确,接地可靠。

  5.7.6 自备电源的柴油发电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每月发电二次,每次10分钟,做好记录。一般安排在每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

  5.7.7 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带)及引下线的腐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如超过规定值20%时,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5.7.8 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7.9 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6 安全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

  6.1.2应根据水闸的运行条件、工程布置和周围其他环境因素,划定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设置明显标志。

  6.1.3应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恢复原状。

  6.1.4应对工程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6.1.5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6.1.6应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2安全生产

  6.2.1对工程设施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水闸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禁止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发生。

  (2)妥善保护机电设备和水文、通信、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的区域,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3)水闸上下游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警戒区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

  6.2.2安全生产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防火、防爆、防暑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标记应齐全,电器设备周围应有安全警戒线,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3)保证安全用具齐全、完好,扶梯、栏杆、盖板等应完好无损。

  (4)水上作业应配齐救生设备,高空作业应穿防滑鞋,系安全带;在可能有重物坠落的场所应戴安全帽。

  (5)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操作时,应按规定穿着和使用绝缘用品、用具。

  (6)防雷接地设施及各类报警装置应定期检修, 确保完好;输电线路应经常检查,严禁私拉乱接。

  (7)采用自动观测的水闸,应对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规定操作权限,避免观测数据丢失。

  6.3安全鉴定

  6.3.1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水闸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整调度运行方案。

  6.3.2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降低标准运用或者报废等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7 资料的整编与归档

  7.1 一般规定

  7.1.1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设施应齐全、整洁、完好。

  7.1.2水闸管理单位应及时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并归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水闸管理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上级批示和协议等。

  (2) 水闸建设及技术改造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文件。

  (3)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等方面资料。

  7.1.3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7.1.4应严格执行资料档案的保管、借阅制度。

  7.1.5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2 资料整编

  7.2.1水闸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

  7.2.2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宜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1次。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各项控制工作原始记录,包括操作记录表格及工程相应效果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对应的影像资料一并整理 存档。

  (2)编写运用工作总结。

  7.2.3工程维修养护、加固、安全鉴定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7.2.4检查观测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1次,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观测原始记录与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2)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3)选择有代表性的测点数据或特征数据,填制统计表和曲线图。

  (4)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工况比较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操作要求。

  (5)编写检查报告和观测资料分析报告。

  7.2.5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2)图形比例尺满足精度要求,图面线条清晰,标注整洁。

  (3)表格及文字说明端正整洁,数据上下整齐,无涂改现象。

  7.2.6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人员做专题研究。

灵水发〔2022〕4号

关于印发《灵山县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灵东水库管理局:

  为科学管理我县各类水闸,使其得到合理控制运用,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和水闸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灵山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灵山县水利局

**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报: (略) 水利局、灵山县人民政府

灵山县水利局办公室         **日印


灵山县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总 则

  1.1 为科学管理水闸,使其得到合理控制运用,延长使用年 限,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工程安全可靠运行,加强水闸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养护与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灵山县境内的大中型水闸的工程管理。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1.3 定义

  1.3.1 本细则所指工程管理范围:水闸主体、水闸上下游护岸、防汛道路、闸门及启闭机、发配电、综合自动化及其管理附属设施(如警示标记、桩记、通信设施等)。

  1.3.2 本细则所称“日常管理”是指为发挥工程设施防洪、抗旱、供水、灌溉、排涝、生态景观等效益所需的值守、巡查、检查、观测、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1.3.3 本细则所称“运行”是指为发挥工程设施防洪、抗旱、供水、灌溉、排涝、生态景观等效益,根据调度指令或授权范围而执行的水工程运行操作、记录等运行操作作业。

  1.3.4 本细则所称“养护”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完整、完好,满足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而进行的日常保洁、日常养护维修和定期安检等养护作业活动。

  1.3.5 本细则所称“修理”是指经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专项修理、法定工程大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 工程管理

  2.1 基本要求

  2.1.1 工程范围

  (1)水闸部分:水闸、防汛道路、闸门及启闭机、发配电、综合自动化及其管理附属设施(如宣传警示标记、界桩、通信设施等)。

  (2)河道部分:水闸上下游70米(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两岸的堤防、护岸、护坡、滩地、水域、水位、水雨情测站等设施。

  2.1.2 管理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及辅助设施进行全面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

  (1)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果和高 秆作物,修建围堰、*坝、顺坝和其他阻水建筑物。

  (2)爆破、炸鱼、毒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网箱养殖。

  (3)弃置废渣、废料、垃圾及人为填土造地。

  (4)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污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建房或搭盖、开渠、打井、挖土、放牧、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6)在拦河闸上下游70米范围内锚泊船只,停放竹筏和木排,铺设电缆、管道等。

  (7)铁轮、履带式或超重、超高、超宽车辆通过水闸交通桥。

  2.1.3 工程日常管理,应加强水闸水工建筑物、堤防、护岸、护坡等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事件,涉及水行政处罚的违章事件应及时上报。

  2.1.4 遇到特殊情况,如重大险情、严重污染水质、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等重大违法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迅速进入现场调查和处理。

  2.2 工程的管理

  2.2.1 切实加强水闸管理,正确操作、安全运行,确保工程完整、完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2.2 水闸管理的范围包括主体建筑物、机电设备、绿化、附属管理设施及使用范围内的土地。

  2.2.3 水闸管理范围内环境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采矿、埋葬、建窑、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2)禁止超重车辆和无铺垫的铁轮车、履带车通过水闸交通桥。

  (3)妥善保护机电设备,保护水文、通讯及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

  (4)禁止在堤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内堆置超重物料。

  (5)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

  3 控制运用

  3.1 一般运用

  3.1.1 水闸应根据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上、下游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

  (2)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上、下游河道的安全运行水位和流量。

  (5)水闸消能防冲设施设计参数,闸门设计启闭运行方案。

  (6)下游河道的安全泄量。

  3.1.2 水闸控制运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各行业、各部门的要求。

  (2)合理地综合利用水资源。

  (3)服从区域防洪调度。

  3.2 控制运用

  3.2.1 闸门控制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1)按照核定的水闸正常运行水位和防汛要求做好水闸控制运用。

  (2)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3)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4)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5)避免闸门停留在发生振动的位置运用。

  3.2.2 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管理范围内停靠的船泊、竹木筏等应予妥善处理。

  (2)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检查机、电、启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4)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

  3.2.3 闸门操作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闸门操作运行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指令、各项操作规程,作好运行记录并妥善保管。

  (2)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岗位固定、职责明确,做到准确及时,保证工程和操作人员安全。

  (3)操作人员每班次要巡查启闭机房、中控室等设备运行工况,做好巡查记录。

  (4)闸门启闭如发现行程控制不到位、运行失控、杂声振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并进行检查,找出原因,报设备维修技术人员抢修排除故障,修复后方可重新运行。

  (5)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应注意及时停车,卷扬启闭机可采用点按关停,螺杆启闭机可采用手动关 停;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螺杆启闭 机严禁强行顶压。

  (6)闸门操作前应用电铃、信号灯、高音喇叭示警上下游人员。

  3.3 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3.3.1节制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来水情况和用水需要,适时调节上游水位和下泄 流量。

  (2)出现洪水时及时泄洪;汛末适时拦蓄尾洪,增加蓄水量。

  (3)多泥沙河道取水枢纽中的节制闸,兼顾取水和排沙要求。

  3.3.2分洪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分洪预备通知后,立即做好开闸前的准备工作。

  (2)接到分洪指令后,按时开闸分洪,开闸前鸣笛报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上下游人员撤离。

  (3)分洪初期,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严密监视消能防冲设施的安全。

  (4)分洪过程中,做好巡视检查和观测工作,随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根据指令及时调整水闸泄量。

  3.3.3排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适宜于生活、工农业和生态需求的闸上水位;多雨季节有暴雨天气预报时,适时预降内河水位;汛期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2)双向运用的排水闸,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3.3.4引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水源情况和用水需求,有计划地进行引水。

  (2)多泥沙河道上的引水闸,如闸上最高水位因河床淤积抬高,超过规定运用参数时,应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度汛措施。

  (3)当来水水质不能满足用水单位要求时,按上级部门指令 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

  (4)设有冲砂闸时,根据来水情况适时冲砂。

  3.3.5挡潮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潮位落至闸上水位以下时开闸排水;在潮位回涨至与闸上水位相平时关闸;任何情况均应防止海水倒灌。

  (2)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的不同要求,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时,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汛期充分利用泄水冲淤;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退潮时冲淤。

  (4)对于有通航功能的水闸,根据涨落潮的时机、潮水对内河影响等因素确定运用方式。

  4 检查观测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程变化规律,为运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资料。

  4.1.2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检查观测应按规定的内容(或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

  (3)检测设施应妥善保护;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修。

  4.2 检查工作

  4.2.1 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4.2.2 经常检查的范围和周期: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水工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和水流形态等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1次,当水闸遭受到不利因素影响时,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应加强检查。

  4.2.3 定期检查的范围和周期: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汛前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度汛存在问题及措施;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制订岁修工程计划。

  4.2.4 特别检查的范围和周期: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4.2.5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

  (2)土工建筑物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白蚁等;堤闸连接段有无渗漏等迹象。

  (3)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等现象。

  (4)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蓄水区水质有无污染。

  (5)水下工程有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有无砂石堆积;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门槽、门槛的预埋件有无损坏;上、下游河道有无淤积、冲刷等情况。

  (6)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

  (7)启闭机械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及吊杆有无弯曲变形;液压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是否合乎规定要求等。

  (8)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合乎规定,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备用电源是否完好可靠。

  (9)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10)闸门有无表面涂层剥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

  4.3 水闸观测

  4.3.1 观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未作规定的,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增列一些专门性观测项目。

  一般性观测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 力、闸下流态、冲刷、淤积等。

  专门性观测主要包括:永久缝、结构应力、地基反力、墙后 土压力、水质、泥沙等。

  4.3.2 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观测: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经资料分析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

  (2)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3)水准基点高程应每五年校测一次,起测基点高程应每年校测一次。

  (4)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过闸流量及气温等。

  (5)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水准测量等级及相应精度应符合规定。

  4.3.3 裂缝观测:当发现裂缝时,提出裂缝观测专项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4.3.4 混凝土碳化观测:按水闸安全鉴定的规定要求执行,一般每隔五年组织一次,提出混凝土碳化观测专项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4.3.5 伸缩缝观测:

  (1)观测时间宜选在气温较高和较低时进行。当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最高(低)气温或发现伸缩缝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2)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气温和水温。如发现伸缩缝缝宽上、下差别较大,还应配合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4.3.6冲刷、淤积观测:

  (1)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一次,当泄放大流量或超标准运用、冲刷尚未处理而运用较多时,应增加测次。

  (2)观测范围一般从上、下游铺盖或消力池末端起,分别向上、下游延伸约1~3倍河宽的距离。对冲刷或淤积较严重的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4.3.7 闸下流态观测包括水流平面形态和水跃观测,可根据工程运用方式、水位、流量等组合情况不定期进行。如发现不良水流,应详细记录水流形态,上下游水位及闸门启闭情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4.3.8 水位、流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可参照现行水文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9 扬压力和绕渗观测,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并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对于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应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间观测1次,观测时间以测到潮汐周期内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变化中扬压力过程线为准。

  4.4 经常检查应填写检查表,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检查意见等)。

  4.5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管理单位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重要问题作好记录,存入技术档案。

  4.6 资料整理与整编

  4.6.1 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计算和校核。

  4.6.2 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一次,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观测原始记录与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2)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3)选择有代表性的测点数据或特征数据,填制统计表和曲线图。

  (4)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情况比较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操作要求。

  (5)编写观测工作说明。

  5 养护与修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可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护: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

  (2)岁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

  (3)抢修: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5.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均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岁修、大修工程应按批准的计划施工,影响汛期使用的工程,必须在汛前完成。完工后,应进行技术总结和竣工验收。

  (4)养护修理工作应作详细记录。

  5.2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5.2.1 闸堤联接的堤防出现雨淋沟、护坡塌陷,护岸受冲时,应随时修复。

  5.2.2 堤防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按照“上截、下排”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5.2.3 堤防护坡出现滑坡迹象时,应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和“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原则进行处理。

  5.2.4 河床冲刷坑已危及防冲槽或护坡稳定时应即抢护。一般可采用抛石或沉排等方法处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冲刷坑,可不作处理。

  5.3 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5.3.1 砌石护坡、护底遇有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等现象时,应参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中有关规定按原状修复。

  5.3.2 浆砌块石墙墙身渗漏严重的,可采用灌浆处理;墙身发生倾斜或滑动迹象时,可采用墙后减载或墙前加撑等方法处理;墙基出现冒水冒沙现象,应立即采用墙后降低地下水位和墙前增设反滤设施等办法处理。

  5.3.3 水闸的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遭受冲刷破坏时,一般可加筑消能设施或抛石笼、柳石枕和抛石等办法处理。

  5.3.4 水闸的反滤设施、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损坏,应予疏通、修复。

  5.4 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5.4.1 消力池、门槽范围内的砂石、杂物应定期清除。

  5.4.2 建筑物上的进水孔、排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桥面排水孔的泄水应防止沿板和梁漫流。

  5.4.3 经常露出水面的底部钢筋混凝土构件,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腐蚀。

  5.4.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受到侵蚀损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应严格掌握修补质量。

  5.4.5 混凝土结构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时,可根据损坏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补、喷浆或喷混凝土等措施进行修补,并应严格掌握修补质量。

  5.4.6 混凝土建筑物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及缝宽小于裂缝宽度最大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缝宽大于规定时,则应分别采用表面涂抹、表面粘补、凿槽嵌补、喷浆或灌浆等措施进行修补。

  5.4.7 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修补,并宜在低温季节开度较大时进行。不稳定裂缝应采用柔性材料修补。

  5.4.8 混凝土结构的渗漏,应结合表面缺陷或裂缝进行处理,并应根据渗漏部位、渗漏量大小等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面或灌浆等措施。

  5.4.9 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可用柔性化材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

  5.5 闸门的养护修理

  5.5.1 闸门表面附着的水生物、泥沙、污垢、杂物等应定期清除,闸门的联接紧固件应保持牢固。

  5.5.2 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

  5.5.3 钢闸门防腐蚀措施、施工工艺、质量检查等按《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2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5.4 钢闸门采用喷涂涂料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补或重新防腐,所用涂料宜与原涂料性能配套:

  (1)防腐蚀涂层裂纹较深、面积达10%以上,或已出现深达金属基面的裂纹。

  (2)生锈鼓包的锈点面积超过2%。

  (3)脱落、起皮面积超过1%。

  (4)粉化,以手指轻擦涂摸,沾满颜料或手指轻擦即露底。

  5.5.5钢闸门喷涂金属层的蚀余厚度不足原设计厚度的1/4时,应重新防腐蚀;表面保护涂层老化的,应重新涂装。

  5.5.6采用涂膜—牺牲阳极联合保护的钢闸门,如保护电位不合格(静、动海水保护电流密度分别低于20mA/m2, 30mA/ m2)时,可重焊、更换或增补牺牲阳极。

  5.6 启闭机的养护修理

  5.6.1 卷扬式启闭机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清理启闭机表面,检查连接件是否牢固,向转动件注油孔加注润滑油。

  (2)保持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可靠;液压制动器及时补油,定期清洗、换油。

  (3)定期清理钢丝绳并涂脂保护;钢丝绳两端固定部件应紧固、可靠;双吊点启闭机钢丝绳两吊轴高差超标时,应进行调整。

  (4)钢丝绳断丝数、直径、拉力超过允许值时,宜更换;如钢丝绳与闸门连接端断丝超过允许值,但断丝范围不超过预绕圈长度的1/2时,可调头使用。更换钢丝绳时,缠绕在卷筒上的预绕圈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保持滑轮组润滑、清洁,钢丝绳卡阻、偏磨应调整。滑轮组轮缘裂纹、破伤以及滑轮槽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更换。

  (6)机架焊缝出现裂纹、脱焊、假焊,应补焊。

  (7)启闭机机架(门架)、无机房的启闭机护罩,定期进行防腐蚀处理。

  5.6.2液压启闭机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常检查油箱油位,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吸油管和回油管口保持在油面以下。

  (2)出现焊缝脱落、管壁裂纹的液压管路应修理或更换。修理前先将管内油液排尽。严禁在未拆卸管件的管路上补焊。更换管路应与原设计规格相一致。

  (3)液压启闭机的活塞环、油封出现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磨损严重的、应更换。

  (4)更换失效的空气干燥器、液压油过滤器部件。

  (5)液压系统有滴、冒、漏现象时,及时修理或更换密封件。

  5.6.3螺杆式启闭机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清理螺杆、并涂脂保护,条件允许时可配防护罩。

  (2)螺杆的直线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矫正调直并检修推力轴 承;修复螺杆螺纹擦伤,及时更换厚度磨损超限的螺杆螺纹。

  (3)承重螺母螺纹破碎、裂纹及螺纹厚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更换。

  (4)及时更换保持架变形、滚道磨损点蚀,滚体磨损的推力轴承。

  5.7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5.7.1 电动机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

  (2)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如松动,应即旋紧。

  (3)轴承内的润滑脂应保持填满空腔内1/2~1/3,油质合格。轴承如松动、磨损,应及时更换。

  (4)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小于0.5MΩ时,应干燥处理,如绝缘老化,可刷浸绝缘漆或更换绕组。

  5.7.2 操作设备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关控制箱应经常打扫,保持箱内整洁;设置在露天的开关箱应防雨、防潮。

  (2)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

  (3)主令控制器及闸位计等限位装置应保持定位准确可靠。

  (4)保险熔丝必须按规定规格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5.7.3 输电线路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种电力线路、电缆线路、照明线路均应防止发生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

  (2)线路接头应连接良好,并注意防止铜铝接头锈蚀。

  (3)经常清除架空线路上的树障,保持线路畅通。

  (4)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对一次回路、二次回路及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值都不应小于0.5MΩ。

  5.7.4 指示仪表及避雷器等均应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5.7.5 线路、电动机、操作设备、电缆等维修后必须保持接线相序正确,接地可靠。

  5.7.6 自备电源的柴油发电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每月发电二次,每次10分钟,做好记录。一般安排在每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

  5.7.7 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带)及引下线的腐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如超过规定值20%时,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5.7.8 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7.9 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6 安全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

  6.1.2应根据水闸的运行条件、工程布置和周围其他环境因素,划定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设置明显标志。

  6.1.3应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恢复原状。

  6.1.4应对工程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6.1.5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6.1.6应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2安全生产

  6.2.1对工程设施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水闸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禁止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发生。

  (2)妥善保护机电设备和水文、通信、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的区域,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3)水闸上下游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警戒区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

  6.2.2安全生产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防火、防爆、防暑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标记应齐全,电器设备周围应有安全警戒线,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3)保证安全用具齐全、完好,扶梯、栏杆、盖板等应完好无损。

  (4)水上作业应配齐救生设备,高空作业应穿防滑鞋,系安全带;在可能有重物坠落的场所应戴安全帽。

  (5)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操作时,应按规定穿着和使用绝缘用品、用具。

  (6)防雷接地设施及各类报警装置应定期检修, 确保完好;输电线路应经常检查,严禁私拉乱接。

  (7)采用自动观测的水闸,应对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规定操作权限,避免观测数据丢失。

  6.3安全鉴定

  6.3.1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水闸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整调度运行方案。

  6.3.2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降低标准运用或者报废等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7 资料的整编与归档

  7.1 一般规定

  7.1.1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设施应齐全、整洁、完好。

  7.1.2水闸管理单位应及时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并归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水闸管理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上级批示和协议等。

  (2) 水闸建设及技术改造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文件。

  (3)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等方面资料。

  7.1.3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7.1.4应严格执行资料档案的保管、借阅制度。

  7.1.5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2 资料整编

  7.2.1水闸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

  7.2.2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宜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1次。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各项控制工作原始记录,包括操作记录表格及工程相应效果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对应的影像资料一并整理 存档。

  (2)编写运用工作总结。

  7.2.3工程维修养护、加固、安全鉴定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7.2.4检查观测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1次,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观测原始记录与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2)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3)选择有代表性的测点数据或特征数据,填制统计表和曲线图。

  (4)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工况比较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操作要求。

  (5)编写检查报告和观测资料分析报告。

  7.2.5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2)图形比例尺满足精度要求,图面线条清晰,标注整洁。

  (3)表格及文字说明端正整洁,数据上下整齐,无涂改现象。

  7.2.6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人员做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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