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2022年12月21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2-00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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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2022年12月21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2-0078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良区延安路8号(*)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阎良区污泥焚烧处置项目(二期)

(略) 阎良区振兴街办坡底村

(略) (略) 发展建设 (略)

现有项目场区内,新增占地24411.41m2,为改扩建,服务于阎良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内一条100t/d的污泥焚烧线及配套的烟气处理系统,余热利用系统,干化冷凝液处理系统等工程;同时于一期污泥干化间内扩建一条50t/d污泥干化线(一期污泥干化系统土建工程已按100.0t/d规模建设,本次仅进行50.0t/d规模设备安装),达到日处理污泥100t(含水率80%),入炉污泥量为33.3t/d,采用“间接热干化+流化床焚烧炉”焚烧工艺。

项目施工期 (略) 市区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扬尘符合《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 61/1078-2017)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避免施工噪声扰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GB12523-2011)排放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可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布设场地和管网,规范建设厂区和废水回用系统。污泥干化冷凝液进入冷凝液处理站,设计规模为35m3/d,采用“预处理(调节池+混凝气浮)+一级A/O系统+二级A/O系统+MBR+二级RO+DTRO”处理工艺,出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要求,进入厂区循环水系统回用;干化冷凝液处理站浓水用于裂解炉半干法脱硫系统用水;除盐水站浓水暂存于减温水箱,用于污泥灰渣加湿用水;冷却塔定排水进入厂用水箱进行厂内回用;冲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处置,出水厂内回用,不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干化冷凝液处理站应作为重点防渗区,避免对地下水质造成影响。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焚烧烟气采用“‘3T+E’燃烧控制+炉内脱硫(石灰石)+SNCR炉内脱硝+旋风除尘器+半干法脱酸(碱液)+干法脱酸(碳酸氢钠)+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45m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焚烧烟气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公告2019年第56号)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焚烧炉应配烟气净化系统、排烟管以及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污泥卸料和储仓、污泥干化系统及干化冷凝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在正常工况下,污泥卸料和储仓恶臭在密闭、负压的环境下经风机引入100t/d裂解炉一燃室燃烧;污泥干化及干化冷凝液处理站恶臭在密闭、负压的环境下均通过一次风机引入炉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故障或停炉检修期间等非正常工况下,污泥干化废气不再产生,干污泥储仓、干化冷凝液处理站恶臭产生的恶臭经密闭收集后,通过引风机引入除臭装置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应加强厂区内园林绿化,避免恶臭对周边产生影响。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设备均应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4、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3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申报、收集、临时贮存和处置。飞灰应采用螯合剂+水泥固化处理工艺固化后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规定后,方可豁免送阎良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5、落实风险防控体系。6、项目厂区应加强源头控制并进行有效的分区防渗,有效防止项目污染物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项目厂界300m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本项目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9、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

航空飞行器智能蒙皮技术改造项目

(略) 阎良区新型工业园内翠林路以南

西安奥 (略)

建设电磁窗、智能蒙皮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电磁窗50000件,智能蒙皮30000件、模具、机加工件5000件。

1、项目利用已建成厂房,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

2、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最 (略) 阎良污水处理厂处理。无生产废水排放。

3、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机加工、精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置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热压罐固化会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的有机废气排放速率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应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设备均应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5、项目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3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申报、收集、临时贮存和处置。

6、项目场地硬化、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67-2001)要求进行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处理,有效防止项目污染物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

7、本项目应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8、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良区延安路8号(*)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阎良区污泥焚烧处置项目(二期)

(略) 阎良区振兴街办坡底村

(略) (略) 发展建设 (略)

现有项目场区内,新增占地24411.41m2,为改扩建,服务于阎良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内一条100t/d的污泥焚烧线及配套的烟气处理系统,余热利用系统,干化冷凝液处理系统等工程;同时于一期污泥干化间内扩建一条50t/d污泥干化线(一期污泥干化系统土建工程已按100.0t/d规模建设,本次仅进行50.0t/d规模设备安装),达到日处理污泥100t(含水率80%),入炉污泥量为33.3t/d,采用“间接热干化+流化床焚烧炉”焚烧工艺。

项目施工期 (略) 市区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扬尘符合《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 61/1078-2017)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避免施工噪声扰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GB12523-2011)排放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可回用的回用,不能回用的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布设场地和管网,规范建设厂区和废水回用系统。污泥干化冷凝液进入冷凝液处理站,设计规模为35m3/d,采用“预处理(调节池+混凝气浮)+一级A/O系统+二级A/O系统+MBR+二级RO+DTRO”处理工艺,出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要求,进入厂区循环水系统回用;干化冷凝液处理站浓水用于裂解炉半干法脱硫系统用水;除盐水站浓水暂存于减温水箱,用于污泥灰渣加湿用水;冷却塔定排水进入厂用水箱进行厂内回用;冲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处置,出水厂内回用,不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干化冷凝液处理站应作为重点防渗区,避免对地下水质造成影响。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焚烧烟气采用“‘3T+E’燃烧控制+炉内脱硫(石灰石)+SNCR炉内脱硝+旋风除尘器+半干法脱酸(碱液)+干法脱酸(碳酸氢钠)+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45m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焚烧烟气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公告2019年第56号)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焚烧炉应配烟气净化系统、排烟管以及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污泥卸料和储仓、污泥干化系统及干化冷凝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在正常工况下,污泥卸料和储仓恶臭在密闭、负压的环境下经风机引入100t/d裂解炉一燃室燃烧;污泥干化及干化冷凝液处理站恶臭在密闭、负压的环境下均通过一次风机引入炉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故障或停炉检修期间等非正常工况下,污泥干化废气不再产生,干污泥储仓、干化冷凝液处理站恶臭产生的恶臭经密闭收集后,通过引风机引入除臭装置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应加强厂区内园林绿化,避免恶臭对周边产生影响。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设备均应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4、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3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申报、收集、临时贮存和处置。飞灰应采用螯合剂+水泥固化处理工艺固化后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规定后,方可豁免送阎良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5、落实风险防控体系。6、项目厂区应加强源头控制并进行有效的分区防渗,有效防止项目污染物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项目厂界300m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本项目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9、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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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飞行器智能蒙皮技术改造项目

(略) 阎良区新型工业园内翠林路以南

西安奥 (略)

建设电磁窗、智能蒙皮生产线,建成后年产电磁窗50000件,智能蒙皮30000件、模具、机加工件5000件。

1、项目利用已建成厂房,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

2、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最 (略) 阎良污水处理厂处理。无生产废水排放。

3、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机加工、精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置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热压罐固化会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的有机废气排放速率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应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设备均应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5、项目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3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申报、收集、临时贮存和处置。

6、项目场地硬化、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67-2001)要求进行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处理,有效防止项目污染物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

7、本项目应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8、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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