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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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就《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中心5楼505室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信访工作委员会 收(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com

  附件:1.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略) 场秩序,维护旅游投资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略) 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组织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县旅游发展战略,支持旅游业态的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贸等相关产业相融合。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监管、协同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发展方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行政区域内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支持打造以特色小镇、度假康养、自然人文、乡村休闲、满族风情、红色旅游、露营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第五条【协同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与经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建立区域间旅游共建共享机制,争取跨区域政策支持。

第六条【创新一体化】自治县鼓励和支 (略) 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合作建立旅游创业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促进旅游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多元化发展】建立旅游与休闲、娱乐、购物等功能融合的空间载体,完善吃住行游要素产品链条,引导建立多元化旅游产业体系。

第八条【产业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乡镇或者街区。

第九条 【协调联动】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健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协助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促进旅游就业。

第十条【投诉受理】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法律援助和快速处理机制。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即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普查、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民俗文化传承保护、商品开发补贴、节庆活动、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教育培训和旅游执法经费保障等方面。

第十二条【整体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确定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统筹解决全县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旅游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规划衔接】自治县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服从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部门协调】 自治县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者发展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六条【权益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旅游资源有效开发,维护旅游投资者、旅游从业者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旅游交通、环境保护、景区绿化、供水设施、输电线路、油气供给、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旅游交通】 自治县根据总体规划科学布局旅游客运交通专线,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运营。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及与旅游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应事先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已开发或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建设项目、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中心、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智慧旅游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系统, (略) 场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和安全风险警示,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和论证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公共标识】自治县旅游景区交通引导标识、旅游景区服务区标识、乡村旅游点等涉旅公共标识系统应当服务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旅游交通标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以及旅游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划和设置。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区域性旅游咨询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与宣传推广】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旅游产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对外开展旅游宣传、推介、促销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旅游宣传,大 (略) 场。

涉旅经营单位旅游宣传用语、宣传资料和旅游景区(点)解说词,须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使用,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产品开发】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销售中心和购物中心建设。

鼓励和扶持利用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等要素开发具有宽城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工艺品、纪念品,促进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行业管理】自治县鼓励并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

涉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合作社和涉旅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经营活动提供协调和指导,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旅游监管执法】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场的管理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职 (略) 场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诚信体系】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略) 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管理体系,维护旅游者权益。

第二十七条【激励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或者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品牌创建】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涉旅品牌的申报和创建。

第二十九条【特色旅游】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管理办法,将乡村旅游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城镇建设配套,依法使用相关建设资金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发展民宿】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经营民宿,引导民宿经营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其合法房屋从事民宿经营。

第三十一条【依法经营】自治县旅游经营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须按等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并自觉接受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票价公开】自治县各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经营接待单位确定和调整门票、服务项目价格时,应当事先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价格目录和减、免票政策进行公示,不得随意调整价格,避免恶意竞争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发生。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旅游景区(点)实行通票、年票、优惠卡制度,提高大众旅游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旅游安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经营者须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安全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为本景区(点)的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办理相关保险。

旅游项目中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经营水上漂流、滑索、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防范措施】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明确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和旅游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定期检查旅游安全防护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水域、险要通道、地下景观等游客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实行远程监控。

第三十五条【流量控制】旅游高峰期,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者数量信息,根据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旅游者数量。

第三十六条 【行业管理】景区及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酒店、旅行社等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规定报送有关旅游信息。

第三十七条 【应急措施】自治县旅游景区(点)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自然景观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恢复原貌的,有关部门进行恢复,所需费用有违法者承担;造成资源破坏,无法恢复原貌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管理者责任】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条例附则】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说明

现就《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业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以紧紧围绕“1+2”主导产业(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钒钛新材料及制品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立足良好的资源基础、产业基础,找准定位、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着力打造集旅游度假、康复疗养、体育健身于一体的京津承唐秦旅游线上的黄金节点和休闲康养目的地,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但是,随着旅游产业迅速崛起,旅游业发展保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旅游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一是规划不完善。需要编制新的全域旅游规划,第一期旅游规划已经完成,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转型相关要求,我县需要对旅游业发展重新审视定位,对旅游资源需要重新整合利用。二是支持政策不健全。需要完善旅游业发展的配套规划(旅游资源整合发展规划、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结合规划)、部门联动发展政策、用地政策和资金支持体系政策。三是旅游发展环境需要优化。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旅游集散咨询服务体系需要建立,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交通网络尤其是乡村游道路和停车场、宿营地等硬件基础建设不够。四是产业融合和产品供给不足,与农业、工业、文化等传统产业虽有一定融合,但旅游产品单一,特色不突出,工业旅游尚不成规模,旅游小镇尚未建成,旅游景区、景点和项目质量不高,旅游产品开发不足。因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旅游条例》,为旅游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经县委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该条例。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县人大 (略) 人大常委会要求,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同年12月将《条例(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2022年2月,为确保条例制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的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责任、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并委托专业团队参与起草,全面启动《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2022年2月至4月,我们认真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符合实际、适度超前,问题导向、解决问题,兼具特色、重点突破的原则,确保制定的条例合民意、能落地、可操作,成为发展旅游,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宽城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草案)》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斟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最终稿,《条例(草案)》共四十一条,分别从旅游总则、旅游规划、文旅融合、旅游新业态、旅游安全等方面规范了以下内容:

  1. 关于旅游总则。本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规范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领导及基本原则等内容。把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全面统筹、凝聚合力的同时,组织领导是关键,重点解决了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问题。

  2. 关于旅游规划第四条至第十条对发展方向、协调发展、创新一体化、多元化发展、产业支持、协调联动、投诉受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3. 关于文旅综合。本部分为第十一条至二十七条共,主要规范了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两部分内容。优质的旅游环境、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是成熟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标志,该部分提出了加快补齐当前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的措施和办法,第十一条专门针对专项资金进行了规定,第十五至十六条主要对提升旅游环境整体水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主要对建设综合便捷的旅游集散咨询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体系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范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对如何实现多产业叠加、多要素集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及旅游业与传统产业融合、促进产业发展和旅游产品开发做出了明确规定做出了规定。

  4. 关于旅游新业态。本部分为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主要鼓励旅游度假区、A级景区、星级酒店的申报和创建,创新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和民宿发展。在 (略) 场圈中,宽城发展近程旅游优势明显。乡村旅游和民宿是近程旅游的主要载体,该部分要结合 (略) 场定位,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第三十二条,鼓励景区票价实现多样化的机制体制。

  5. 关于旅游安全。本部分为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主要规范旅游区或经营者经营行业管理、特种旅游项目的旅游安全预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及应急旅游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6. 法律责任。本部分为三十八条至四十条,主要是规范了违规项目建设、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管理者的违法责任。依据关于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责任,设定了由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责任。

四、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略) 旅游条例》。

一般依据:此外,《条例(草案)》还参照《 (略) 旅游条例》《 (略) 旅游条例》《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等地方旅游条例进行制订。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就《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中心5楼505室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信访工作委员会 收(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com

  附件:1.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略) 场秩序,维护旅游投资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略) 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组织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县旅游发展战略,支持旅游业态的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贸等相关产业相融合。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监管、协同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发展方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行政区域内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支持打造以特色小镇、度假康养、自然人文、乡村休闲、满族风情、红色旅游、露营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第五条【协同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与经营,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建立区域间旅游共建共享机制,争取跨区域政策支持。

第六条【创新一体化】自治县鼓励和支 (略) 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合作建立旅游创业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促进旅游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多元化发展】建立旅游与休闲、娱乐、购物等功能融合的空间载体,完善吃住行游要素产品链条,引导建立多元化旅游产业体系。

第八条【产业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乡镇或者街区。

第九条 【协调联动】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健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协助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促进旅游就业。

第十条【投诉受理】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法律援助和快速处理机制。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即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普查、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民俗文化传承保护、商品开发补贴、节庆活动、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教育培训和旅游执法经费保障等方面。

第十二条【整体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确定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统筹解决全县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旅游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规划衔接】自治县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服从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部门协调】 自治县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者发展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六条【权益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旅游资源有效开发,维护旅游投资者、旅游从业者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旅游交通、环境保护、景区绿化、供水设施、输电线路、油气供给、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旅游交通】 自治县根据总体规划科学布局旅游客运交通专线,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运营。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及与旅游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应事先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已开发或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建设项目、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中心、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智慧旅游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系统, (略) 场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和安全风险警示,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和论证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公共标识】自治县旅游景区交通引导标识、旅游景区服务区标识、乡村旅游点等涉旅公共标识系统应当服务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旅游交通标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以及旅游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划和设置。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区域性旅游咨询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与宣传推广】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旅游产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对外开展旅游宣传、推介、促销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旅游宣传,大 (略) 场。

涉旅经营单位旅游宣传用语、宣传资料和旅游景区(点)解说词,须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使用,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产品开发】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销售中心和购物中心建设。

鼓励和扶持利用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等要素开发具有宽城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工艺品、纪念品,促进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行业管理】自治县鼓励并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

涉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合作社和涉旅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经营活动提供协调和指导,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旅游监管执法】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场的管理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职 (略) 场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诚信体系】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略) 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管理体系,维护旅游者权益。

第二十七条【激励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或者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品牌创建】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涉旅品牌的申报和创建。

第二十九条【特色旅游】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管理办法,将乡村旅游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城镇建设配套,依法使用相关建设资金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发展民宿】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经营民宿,引导民宿经营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其合法房屋从事民宿经营。

第三十一条【依法经营】自治县旅游经营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须按等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并自觉接受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票价公开】自治县各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经营接待单位确定和调整门票、服务项目价格时,应当事先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价格目录和减、免票政策进行公示,不得随意调整价格,避免恶意竞争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发生。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旅游景区(点)实行通票、年票、优惠卡制度,提高大众旅游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旅游安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经营者须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安全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为本景区(点)的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办理相关保险。

旅游项目中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经营水上漂流、滑索、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防范措施】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明确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和旅游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定期检查旅游安全防护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水域、险要通道、地下景观等游客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实行远程监控。

第三十五条【流量控制】旅游高峰期,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者数量信息,根据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旅游者数量。

第三十六条 【行业管理】景区及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酒店、旅行社等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规定报送有关旅游信息。

第三十七条 【应急措施】自治县旅游景区(点)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自然景观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恢复原貌的,有关部门进行恢复,所需费用有违法者承担;造成资源破坏,无法恢复原貌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管理者责任】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条例附则】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说明

现就《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业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以紧紧围绕“1+2”主导产业(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钒钛新材料及制品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立足良好的资源基础、产业基础,找准定位、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着力打造集旅游度假、康复疗养、体育健身于一体的京津承唐秦旅游线上的黄金节点和休闲康养目的地,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但是,随着旅游产业迅速崛起,旅游业发展保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旅游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一是规划不完善。需要编制新的全域旅游规划,第一期旅游规划已经完成,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转型相关要求,我县需要对旅游业发展重新审视定位,对旅游资源需要重新整合利用。二是支持政策不健全。需要完善旅游业发展的配套规划(旅游资源整合发展规划、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结合规划)、部门联动发展政策、用地政策和资金支持体系政策。三是旅游发展环境需要优化。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旅游集散咨询服务体系需要建立,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交通网络尤其是乡村游道路和停车场、宿营地等硬件基础建设不够。四是产业融合和产品供给不足,与农业、工业、文化等传统产业虽有一定融合,但旅游产品单一,特色不突出,工业旅游尚不成规模,旅游小镇尚未建成,旅游景区、景点和项目质量不高,旅游产品开发不足。因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旅游条例》,为旅游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经县委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该条例。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县人大 (略) 人大常委会要求,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同年12月将《条例(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2022年2月,为确保条例制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的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责任、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并委托专业团队参与起草,全面启动《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2022年2月至4月,我们认真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符合实际、适度超前,问题导向、解决问题,兼具特色、重点突破的原则,确保制定的条例合民意、能落地、可操作,成为发展旅游,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宽城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草案)》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斟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最终稿,《条例(草案)》共四十一条,分别从旅游总则、旅游规划、文旅融合、旅游新业态、旅游安全等方面规范了以下内容:

  1. 关于旅游总则。本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规范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领导及基本原则等内容。把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全面统筹、凝聚合力的同时,组织领导是关键,重点解决了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问题。

  2. 关于旅游规划第四条至第十条对发展方向、协调发展、创新一体化、多元化发展、产业支持、协调联动、投诉受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3. 关于文旅综合。本部分为第十一条至二十七条共,主要规范了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两部分内容。优质的旅游环境、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是成熟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标志,该部分提出了加快补齐当前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的措施和办法,第十一条专门针对专项资金进行了规定,第十五至十六条主要对提升旅游环境整体水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主要对建设综合便捷的旅游集散咨询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体系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范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对如何实现多产业叠加、多要素集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及旅游业与传统产业融合、促进产业发展和旅游产品开发做出了明确规定做出了规定。

  4. 关于旅游新业态。本部分为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主要鼓励旅游度假区、A级景区、星级酒店的申报和创建,创新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和民宿发展。在 (略) 场圈中,宽城发展近程旅游优势明显。乡村旅游和民宿是近程旅游的主要载体,该部分要结合 (略) 场定位,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第三十二条,鼓励景区票价实现多样化的机制体制。

  5. 关于旅游安全。本部分为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主要规范旅游区或经营者经营行业管理、特种旅游项目的旅游安全预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及应急旅游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6. 法律责任。本部分为三十八条至四十条,主要是规范了违规项目建设、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管理者的违法责任。依据关于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责任,设定了由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责任。

四、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略) 旅游条例》。

一般依据:此外,《条例(草案)》还参照《 (略) 旅游条例》《 (略) 旅游条例》《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等地方旅游条例进行制订。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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