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霍州市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汾河霍州市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 (略) 水利局关于办理<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霍政水〔2022〕5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27号)项目之一,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列入 (略) 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霍行审管发〔2022〕80号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治理段起点为汾河什林大桥,终点为汾河辛置大桥,全长20.95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主槽护岸工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及支沟口治理工程等。
二、汾河穿越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该项汾河治理工程全部位于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汾河穿越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属于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泉域重点保护区的情形。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工程区孔隙地下水位埋深0-7.0m,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17.1-273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46m,其中治理末端岩溶含水层顶板埋深17.1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m;工程基础开挖最大深度6.5m,基础开挖将对泉域孔隙地下水和治理末端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施工结束后该影响将逐渐消除。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管理,对工程区重点区域进行严格的防渗防护处理,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废污水监控,确保废污水不外排,满足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要求。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 (略) 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 (略) 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 (略) 水利局委托 (略) 编制了《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略) 水利厅于2022年9月23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 (略) 水利局。会议听取《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27号)项目之一,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列入 (略) 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霍行审管发〔2022〕80号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治理段起点为汾河什林大桥,终点为汾河辛置大桥,全长20.95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主槽护岸工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及支沟口治理工程等。
二、该工程全部位于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属于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泉域重点保护区的情形。
三、《报告》在分析郭庄泉域水文地质、水环境现状等基础上,基本查明了工程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了该工程对泉域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和防治措施。
四、工程区孔隙地下水位埋深0~7.0m,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17.1~273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46m,其中治理末端岩溶含水层顶板埋深17.1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m;工程基础开挖最大深度6.5m,基础开挖将对泉域孔隙地下水和治理末端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施工结束后该影响将逐渐消除。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
五、该工程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应排入当地污水管网,均不得外排;建筑垃圾、清淤物应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应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工程区及影响范围内有17个村庄,工程若对居民用水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七、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区废污水池、垃圾堆存处、危废暂存间等区域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须不大于1.0×10-12cm/s。
八、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报告》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评价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在采取严格的保护和防治措施后,该工程基本不会对郭庄泉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报告》通过审查,可作为建设单位对郭庄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 (略) 水利局关于办理<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霍政水〔2022〕5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27号)项目之一,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列入 (略) 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霍行审管发〔2022〕80号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治理段起点为汾河什林大桥,终点为汾河辛置大桥,全长20.95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主槽护岸工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及支沟口治理工程等。
二、汾河穿越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该项汾河治理工程全部位于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汾河穿越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属于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泉域重点保护区的情形。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工程区孔隙地下水位埋深0-7.0m,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17.1-273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46m,其中治理末端岩溶含水层顶板埋深17.1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m;工程基础开挖最大深度6.5m,基础开挖将对泉域孔隙地下水和治理末端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施工结束后该影响将逐渐消除。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管理,对工程区重点区域进行严格的防渗防护处理,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废污水监控,确保废污水不外排,满足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要求。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 (略) 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 (略) 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 (略) 水利局委托 (略) 编制了《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略) 水利厅于2022年9月23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 (略) 水利局。会议听取《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 (略) 段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能力提升部分)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27号)项目之一,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列入 (略) 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霍行审管发〔2022〕80号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治理段起点为汾河什林大桥,终点为汾河辛置大桥,全长20.95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主槽护岸工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及支沟口治理工程等。
二、该工程全部位于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属于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泉域重点保护区的情形。
三、《报告》在分析郭庄泉域水文地质、水环境现状等基础上,基本查明了工程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了该工程对泉域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和防治措施。
四、工程区孔隙地下水位埋深0~7.0m,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17.1~273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46m,其中治理末端岩溶含水层顶板埋深17.1m,岩溶地下水位埋深2.9m;工程基础开挖最大深度6.5m,基础开挖将对泉域孔隙地下水和治理末端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施工结束后该影响将逐渐消除。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
五、该工程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应排入当地污水管网,均不得外排;建筑垃圾、清淤物应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应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工程区及影响范围内有17个村庄,工程若对居民用水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七、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区废污水池、垃圾堆存处、危废暂存间等区域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须不大于1.0×10-12cm/s。
八、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报告》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评价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在采取严格的保护和防治措施后,该工程基本不会对郭庄泉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报告》通过审查,可作为建设单位对郭庄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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