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建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家具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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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建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家具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新建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家具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1-*)。项目拟建 (略) 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7′30.204″,北纬23°16′4.908″。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12万立方米胶合板,配套年产6000吨的脲醛树脂胶生产线,胶水自用不外售。主体工程包括生产厂房、锅炉房、制胶房;辅助工程包括研发楼、配电房等;储运工程包括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制胶化学品仓库及储罐区;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设1台10t/h生物质锅炉供热);环保工程包括锅炉废气除尘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粉尘收集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36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42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厂区内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应急池。

1.制胶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制胶生产线喷淋塔装置内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制胶生产线充当原料,不外排。

2.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3.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胶、施胶、热压、贴面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醛、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醛、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氨基树脂排放要求,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

3.锯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项目新建一台10t/h的生物质锅炉,锅炉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采用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

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醛、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胶渣、废活性炭、沾有废胶渣的废手套或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原辅材料的废包装统一收集后交回生产商回收利用。

3.废木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不得作为锅炉燃料使用;锅炉灰渣、除尘渣外运给当地农民做农家肥使用。

(五)本项目生产胶水为配套广西 (略) 新建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家具板材项目使用,不允许外售。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锅炉供热。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 (略) :

《新建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家具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1-*)。项目拟建 (略) 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7′30.204″,北纬23°16′4.908″。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12万立方米胶合板,配套年产6000吨的脲醛树脂胶生产线,胶水自用不外售。主体工程包括生产厂房、锅炉房、制胶房;辅助工程包括研发楼、配电房等;储运工程包括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制胶化学品仓库及储罐区;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设1台10t/h生物质锅炉供热);环保工程包括锅炉废气除尘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粉尘收集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36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42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厂区内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应急池。

1.制胶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制胶生产线喷淋塔装置内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制胶生产线充当原料,不外排。

2.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3.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胶、施胶、热压、贴面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醛、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醛、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氨基树脂排放要求,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

3.锯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项目新建一台10t/h的生物质锅炉,锅炉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采用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

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醛、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胶渣、废活性炭、沾有废胶渣的废手套或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原辅材料的废包装统一收集后交回生产商回收利用。

3.废木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不得作为锅炉燃料使用;锅炉灰渣、除尘渣外运给当地农民做农家肥使用。

(五)本项目生产胶水为配套广西 (略) 新建年产12万立方米三聚氰胺家具板材项目使用,不允许外售。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锅炉供热。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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