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中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泳自动涂装线建设项目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关于唐山中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泳自动涂装线建设项目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唐山 (略) 电泳自动涂装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通讯地址: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期 | 备 注 |
1 | 唐山 (略) 电泳自动涂装线建设项目 |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 (略) 院内 | 唐山 (略) | 沧州 (略) | 项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 (略) 院内,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工程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新建自动电泳涂装线一条,配套相关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配件400万件 | 1、废气: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要求;电泳工序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由引风机统一送入一套喷淋塔+除雾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由引风机统一送入1套喷淋塔+除雾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SO2、NOX、颗粒物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标准,同时满足《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SO2:200mg/m3,NOX:300mg/m3要求;未收集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与电泳工序生产废水。项目不设置食堂,厕所为水厕,生活用水主要包括职工盥洗用水、冲厕用水;生产废水主要为电泳车间处理设备连续排放的水洗槽、纯水洗槽、脱脂槽、钝化槽、电泳槽等槽体的清洗废水,水洗槽和纯水洗槽排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厂内污水站单独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厌氧处理后,与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合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芦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级标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产噪设备置于封闭生产车间内,采取基础加装减振垫,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各厂界噪声值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 | 2022.12.29 -2023.1.5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唐山 (略) 电泳自动涂装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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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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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山 (略) 电泳自动涂装线建设项目 |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 (略) 院内 | 唐山 (略) | 沧州 (略) | 项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 (略) 院内,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工程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新建自动电泳涂装线一条,配套相关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配件400万件 | 1、废气: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要求;电泳工序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由引风机统一送入一套喷淋塔+除雾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由引风机统一送入1套喷淋塔+除雾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SO2、NOX、颗粒物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标准,同时满足《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SO2:200mg/m3,NOX:300mg/m3要求;未收集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与电泳工序生产废水。项目不设置食堂,厕所为水厕,生活用水主要包括职工盥洗用水、冲厕用水;生产废水主要为电泳车间处理设备连续排放的水洗槽、纯水洗槽、脱脂槽、钝化槽、电泳槽等槽体的清洗废水,水洗槽和纯水洗槽排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厂内污水站单独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厌氧处理后,与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合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芦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级标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产噪设备置于封闭生产车间内,采取基础加装减振垫,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各厂界噪声值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 | 2022.12.29 -20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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