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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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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2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23号

被处罚个人: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

公民身份号码:510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4

身份证住址: (略) 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生产地址: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观音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观音凼,于2022年2月中旬开始建设,2022年2月底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8万元人民币,现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视听资料。

6、2022年9月29日李勋志提供的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总投资说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证据1、2、3、4、5、6、7证明李勋志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干粉砂浆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8万元。

8、2022年9月29日李勋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李勋志。

9、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李勋志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39号)及送达回证。

10、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李勋志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2】3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李勋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0月17日向李勋志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9号);于2022年11月9日向李勋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李勋志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站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李勋志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李勋志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1日对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加工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该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已停止设备调试,有2022年10月21日对李勋志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视听资料为证,证明李勋志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立即停止设备调试,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8万元2.1%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李勋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李勋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2月16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23号

被处罚个人: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

公民身份号码:510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4

身份证住址: (略) 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生产地址: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观音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观音凼,于2022年2月中旬开始建设,2022年2月底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8万元人民币,现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视听资料。

6、2022年9月29日李勋志提供的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总投资说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证据1、2、3、4、5、6、7证明李勋志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干粉砂浆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8万元。

8、2022年9月29日李勋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李勋志。

9、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李勋志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39号)及送达回证。

10、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李勋志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2】3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李勋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0月17日向李勋志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9号);于2022年11月9日向李勋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李勋志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站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李勋志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李勋志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1日对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加工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该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已停止设备调试,有2022年10月21日对李勋志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视听资料为证,证明李勋志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立即停止设备调试,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8万元2.1%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李勋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李勋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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