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源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水稻、蔬菜、苗木基质土项目拟审批公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源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水稻、蔬菜、苗木基质土项目拟审批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
传真:0438-*
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源盛 (略) 水稻、蔬菜、苗木基质土项目 |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左家围子屯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源盛 (略) | (略) (略) | 该项目位于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左家围子屯,项目厂界东侧、北侧为林地,南侧为136县道,隔路为混凝土拌合站及闲置房屋,西侧为林地及水田,距本项目拟建场址最近的居民区为项目厂界东侧180m处左家围子屯。该项目为新建项,项目占地面积35138㎡,建筑面积为4620㎡,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发酵车间、办公楼及其它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育苗基质土,年产量为24000t。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5.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54%。 | (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加强建设期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场界处无组织粉尘到达场界的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运至送至当地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施工场地设置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用作农肥。 (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现有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抽外运作农家肥不外排。 (四)项目拌和过程产生的有组织粉尘,由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NH3、H2S),由集气装置收集,经一套生物喷淋除臭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五)厂房全封闭,确保厂界处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发酵车间喷洒生物除臭剂,确保厂界处无组织恶臭气体(NH3、H2S)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六)对风机、翻抛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确保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生产车间、发酵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构筑物应按报告提出的要求做好防渗,以避免污染地下水现象发生。 (八)产生的固废物要进行分类收集,认真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置原则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有关要求,做到循环利用,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内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活性炭暂时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及安全处置处理;除尘灰回用于生产。 (九)冬季供暖采取电加热方式,生产无需供热。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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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源盛 (略) 水稻、蔬菜、苗木基质土项目 |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左家围子屯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源盛 (略) | (略) (略) | 该项目位于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白喇嘛窝堡村左家围子屯,项目厂界东侧、北侧为林地,南侧为136县道,隔路为混凝土拌合站及闲置房屋,西侧为林地及水田,距本项目拟建场址最近的居民区为项目厂界东侧180m处左家围子屯。该项目为新建项,项目占地面积35138㎡,建筑面积为4620㎡,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发酵车间、办公楼及其它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育苗基质土,年产量为24000t。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5.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54%。 | (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加强建设期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场界处无组织粉尘到达场界的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运至送至当地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施工场地设置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用作农肥。 (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现有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抽外运作农家肥不外排。 (四)项目拌和过程产生的有组织粉尘,由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NH3、H2S),由集气装置收集,经一套生物喷淋除臭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五)厂房全封闭,确保厂界处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发酵车间喷洒生物除臭剂,确保厂界处无组织恶臭气体(NH3、H2S)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六)对风机、翻抛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确保其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生产车间、发酵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构筑物应按报告提出的要求做好防渗,以避免污染地下水现象发生。 (八)产生的固废物要进行分类收集,认真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置原则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有关要求,做到循环利用,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内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活性炭暂时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及安全处置处理;除尘灰回用于生产。 (九)冬季供暖采取电加热方式,生产无需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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