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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办理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审批的函》(卫供〔2022〕83号)收悉。我局组织海原县水务局、 (略) (略) 、 (略) 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近日,我局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基本符合防洪评价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分双井至七营和双井至庙山两部分,本次只评价双井至七营工程跨越清水河段工程,跨越段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清水河,跨越清水河时在清水河内设置1座塔基。
二、总体评价
《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该报告中塔基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架空线路跨越沟道时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2.基本同意该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有关要求
1.该项目中除输电线路及其中1座塔基以外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在山洪沟道以外设置,且距沟道不得小于1米。
2.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中分析的结论及补救措施进行实施,塔基基础埋深不得小于2.5米,具体的补救措施方案要委托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补救措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防护工程的结构形式,高程等参数,防洪补救措施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所有补救措施方案要经海原县水务局审核通过后,与该工程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工程施工期要尽量确定在非汛期,如需在汛期施工,要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和《施工期防汛应急抢险预案》。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施工期防洪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与当地水文、气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对项目区河段过流能力、淤积情况进行复核、清理,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河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河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4.你单位要把补救措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期度汛方案》《施工期防汛应急抢险预案》等报海原县水务局、应急局备案后,该工程方可开工。
5.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与其协商解决。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及沟道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须遵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实施。
6.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河道内堆积土方,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等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并设置防洪安全警示标示。
7.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恢复河道原貌,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9.工程建成移交时,要同时移交本《防洪评价报告》。
10.该项目建成以后,如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11.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略) 水务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办理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审批的函》(卫供〔2022〕83号)收悉。我局组织海原县水务局、 (略) (略) 、 (略) 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近日,我局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基本符合防洪评价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分双井至七营和双井至庙山两部分,本次只评价双井至七营工程跨越清水河段工程,跨越段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清水河,跨越清水河时在清水河内设置1座塔基。
二、总体评价
《宁夏中卫海原双井光伏35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该报告中塔基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架空线路跨越沟道时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2.基本同意该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有关要求
1.该项目中除输电线路及其中1座塔基以外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在山洪沟道以外设置,且距沟道不得小于1米。
2.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中分析的结论及补救措施进行实施,塔基基础埋深不得小于2.5米,具体的补救措施方案要委托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补救措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防护工程的结构形式,高程等参数,防洪补救措施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所有补救措施方案要经海原县水务局审核通过后,与该工程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工程施工期要尽量确定在非汛期,如需在汛期施工,要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和《施工期防汛应急抢险预案》。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施工期防洪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与当地水文、气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对项目区河段过流能力、淤积情况进行复核、清理,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河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河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4.你单位要把补救措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期度汛方案》《施工期防汛应急抢险预案》等报海原县水务局、应急局备案后,该工程方可开工。
5.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与其协商解决。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及沟道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须遵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实施。
6.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河道内堆积土方,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等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并设置防洪安全警示标示。
7.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恢复河道原貌,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9.工程建成移交时,要同时移交本《防洪评价报告》。
10.该项目建成以后,如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11.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略) 水务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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