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2〕177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杆型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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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审批市〔2022〕177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杆型户外广告)

(略) 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2022〕177号


(略) 路桥 (略)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江南区壮锦大道那洪收费站设置立杆型户外广告(共15块广告牌)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一、该户外广告牌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第4.3.1.3条关于当设施位于用地红线内时仅允许在商业、工业性质用地或者其它性质用地的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设置,广告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用地内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建筑退让红线的距离内,且广告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2)设置立杆型广告的用地, (略) 道路用地面宽不得小于 15 米;(3)设置地点距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总高度的 2 倍,同时广告与地块内部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 2 倍;(4)各广告之间沿平行红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 15 米的规定。二、不符合住建部2022年3月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9条第3点关于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根据《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


(略) 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2022〕177号


(略) 路桥 (略)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江南区壮锦大道那洪收费站设置立杆型户外广告(共15块广告牌)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一、该户外广告牌不符合《 (略)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第4.3.1.3条关于当设施位于用地红线内时仅允许在商业、工业性质用地或者其它性质用地的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设置,广告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用地内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建筑退让红线的距离内,且广告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2)设置立杆型广告的用地, (略) 道路用地面宽不得小于 15 米;(3)设置地点距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总高度的 2 倍,同时广告与地块内部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 2 倍;(4)各广告之间沿平行红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 15 米的规定。二、不符合住建部2022年3月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第3.0.9条第3点关于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根据《 (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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