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钢智能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管控平台项目(湖南中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钢智能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管控平台项目(湖南中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审批《中钢智能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管控平台项目(湖南 (略) 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1.3-2023.1.9(5个工作日)
项目 名称 | 中钢智能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管控平台项目(湖南 (略) 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扩建项目) |
建设 地点 | 宁乡经济开发区蓝月谷路与发展路交叉口西南角(原项目的南侧) |
建设 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环 (略) |
公示 日期 | 2023.1.3-2023.1.9 |
项目 概况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原项目用地南测,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6万元,总占地面积61125.38m2(包含原项目3#厂房的占地面积26995.31m2),总建筑面积43728m2(计容建筑面积为83189.85m2,包含原项目3#厂房及废品库的建筑面积35025.02m2),新增总占地面积34130.07m2,新增总建筑面积47088.40m2,建设内容包括喷涂区、机加工区、原料区、产品区及其配套措施。建成后,新增产品为:挖掘机的配重9900台/a、高空作业的转台4500台/a、油缸支座4500台/a、车架3500台/a、混凝土泵车的副车架5800台/a,新增生产线为新增产品相应的生产线。3#厂房不设置原项目生产线,并将其原项目内容调整至2#厂房中。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新增生活污水依托原项目的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生产废水主要为脱脂陶化工序废水及电泳工序废水,项目拟建生产废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 项目废气包括喷漆及其烘干房产生二*苯、*苯、VOCS、漆雾;电泳烘干房、电泳涂漆房及固化房产生的VOCS;抛丸区、喷粉区、打磨区及切割区产生的粉尘;焊接区产生的烟尘;直燃机及热水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和食堂产生的油烟。其中喷漆及其烘干房产生的二*苯、VOCS、*苯、漆雾等有机废气共用一套纸盒式漆雾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间歇式催化燃烧净化处理后由高15m排气筒(DA005)排放;电泳烘干房拟经间歇式催化燃烧净化处理后由高15m排气筒(DA006)排放;电泳涂漆房及固化房产生的VOCS拟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一根高15m排气筒(DA007)排放;抛丸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由高15m排气筒(DA008)排放;直燃机产生的燃烧废气与其提供能耗产生废气一起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热水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外排;焊接产生的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喷粉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切割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过滤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打磨区粉尘加强对车间进行通风换气,以改善车间操作环境。其中TVOC、二*苯、*苯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2标准;SO2、NOX须满足《 (略) 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2019年3月6日)中低于30mg/m3的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界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食堂油烟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噪声通过平面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南、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废金属边角料外 (略) 再利用;抛丸、切割、打磨、喷粉产生的废粉尘,废丸料,废焊渣、废滤 (略) 综合利用;废包装物由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切削液、废油漆、废活性炭、漆粉、废油漆桶、废槽渣、废固化剂桶、废稀释剂桶;废棉布、废油、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经分类贮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环保窗口 邮编:* |
注: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
经审议,我局拟审批《中钢智能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管控平台项目(湖南 (略) 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1.3-2023.1.9(5个工作日)
项目 名称 | 中钢智能工程机械智能制造管控平台项目(湖南 (略) 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扩建项目) |
建设 地点 | 宁乡经济开发区蓝月谷路与发展路交叉口西南角(原项目的南侧) |
建设 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环 (略) |
公示 日期 | 2023.1.3-2023.1.9 |
项目 概况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原项目用地南测,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6万元,总占地面积61125.38m2(包含原项目3#厂房的占地面积26995.31m2),总建筑面积43728m2(计容建筑面积为83189.85m2,包含原项目3#厂房及废品库的建筑面积35025.02m2),新增总占地面积34130.07m2,新增总建筑面积47088.40m2,建设内容包括喷涂区、机加工区、原料区、产品区及其配套措施。建成后,新增产品为:挖掘机的配重9900台/a、高空作业的转台4500台/a、油缸支座4500台/a、车架3500台/a、混凝土泵车的副车架5800台/a,新增生产线为新增产品相应的生产线。3#厂房不设置原项目生产线,并将其原项目内容调整至2#厂房中。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新增生活污水依托原项目的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生产废水主要为脱脂陶化工序废水及电泳工序废水,项目拟建生产废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 项目废气包括喷漆及其烘干房产生二*苯、*苯、VOCS、漆雾;电泳烘干房、电泳涂漆房及固化房产生的VOCS;抛丸区、喷粉区、打磨区及切割区产生的粉尘;焊接区产生的烟尘;直燃机及热水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和食堂产生的油烟。其中喷漆及其烘干房产生的二*苯、VOCS、*苯、漆雾等有机废气共用一套纸盒式漆雾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间歇式催化燃烧净化处理后由高15m排气筒(DA005)排放;电泳烘干房拟经间歇式催化燃烧净化处理后由高15m排气筒(DA006)排放;电泳涂漆房及固化房产生的VOCS拟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一根高15m排气筒(DA007)排放;抛丸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由高15m排气筒(DA008)排放;直燃机产生的燃烧废气与其提供能耗产生废气一起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热水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外排;焊接产生的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喷粉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切割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过滤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于车间内;打磨区粉尘加强对车间进行通风换气,以改善车间操作环境。其中TVOC、二*苯、*苯须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2标准;SO2、NOX须满足《 (略) 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2019年3月6日)中低于30mg/m3的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界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食堂油烟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噪声通过平面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南、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废金属边角料外 (略) 再利用;抛丸、切割、打磨、喷粉产生的废粉尘,废丸料,废焊渣、废滤 (略) 综合利用;废包装物由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切削液、废油漆、废活性炭、漆粉、废油漆桶、废槽渣、废固化剂桶、废稀释剂桶;废棉布、废油、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经分类贮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环保窗口 邮编:* |
注: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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