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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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3-01-0315:41浏览次数: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2〕12号

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东敏,地址: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77号。

(略) 飞行检查组稽核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串换收费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昌县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串换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昌县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对串换收费的4714.4元作一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4714.4元。

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3-01-0315:41浏览次数: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医保罚决〔2022〕12号

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东敏,地址: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77号。

(略) 飞行检查组稽核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串换收费现场查实。

本机关认为广昌县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串换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第(3)小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串换收费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昌县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对串换收费的4714.4元作一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4714.4元。

太医殿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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