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8号地及收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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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8号地及收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 地块基本情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8号地及收储地地 (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龙头山小学对过,北临龙头山村地,西临龙头山村地,东临四御线,南临龙兴小区,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1′31.26438″,北纬41°58′56.36688″,总占地面积为11396.0平方米(约17.0940亩)。地块分为2部分,其中北侧2339.10平方米为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承德 (略) ;南侧9056.9平方米现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历史为农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龙头山村集体。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该地块拟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拟建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2 污染识别结果

地块南侧2013年以前地块内种植的农作物,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到地块内使用的是新型除草剂、杀虫剂、化肥农肥,早已不再使用高毒性、高持久性的有机农药。地块施用肥料主要为复合肥、尿素、生物肥、生长素,主要补充土壤中氮、磷、钾元素,为农作物生长所需主要元素,化肥农肥(主要成分为阿特拉津等)可促进农作物生长,使用新型除草剂、杀虫剂(多为有机氯、有机磷杀虫剂,主要成分为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硫丹、六氯苯、七氯、灭蚁灵、敌敌畏、乐果等)等除草杀虫,农田灌溉不存在使用污水灌溉情况。化肥、农药基本可以被植物吸收,少量的残留基本可以消耗殆尽,因此对本地块土壤产生的污染影响较小,但仍考虑化肥、农药通过灌溉下渗、降水等方式进入土壤,潜在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镉、汞、砷等)、有机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硫丹、六氯苯、七氯、灭蚁灵、敌敌畏、乐果、阿特拉津等)的污染;北侧地块1980年之前为农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植农作物期间使用农肥,除草剂、杀虫剂未使用,且时间久远,故农田种植对本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1980年毛毯厂开始建设并投入运行,毛毯厂经营期间仅进行织制、剖绒、压制定型、起毛、梳毛、剪毛工序,污染较重的漂煮、高温定型、染色、烘干、抗静电等工序全部委外处理;考虑到时间久远,分析认为毛毯厂对本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地毯厂关闭后而 (略) ,2015年关闭, (略) 运营期间,主要为 (略) ,故分析认为可能对地块造成氨氮的潜在污染。2016年至今承德 (略) 仅在地块内进行了部分厂房的搭建和地面平整,部分设备进行安装,未投入使用及生产,后期西北角库房用作其他设备及的存储,分析认为,可能对地块造成氨氮、石油烃的潜在污染。

3 地块规划用途

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现将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拟建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4 评价标准

本次地块评价选用国家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略) 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作为该地块的筛选值标准。依据本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因此本次调查评价将使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采用我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作为本地块地下水风险评价的筛选标准。

5 土壤点位布设及测试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采集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28日,共计2天,样品运送2次,共设置了2个现场空白样品和2个运输空白样品;地下水样品采集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共计1天,样品运送1次,共设置了1个现场空白样品和1个运输空白样品。

6 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点位检出污染物的含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第一类用地的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点位检出污染物的含量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本次地下水监测结果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因子包括:浊度;地下水点位污染物浊度超标主要受原生地质和区域背景影响,不属于本地块历史活动因素。说明本地块污染物不会造成健康风险,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地块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1 地块基本情况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8号地及收储地地 (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龙头山小学对过,北临龙头山村地,西临龙头山村地,东临四御线,南临龙兴小区,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1′31.26438″,北纬41°58′56.36688″,总占地面积为11396.0平方米(约17.0940亩)。地块分为2部分,其中北侧2339.10平方米为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承德 (略) ;南侧9056.9平方米现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历史为农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龙头山村集体。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该地块拟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拟建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2 污染识别结果

地块南侧2013年以前地块内种植的农作物,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到地块内使用的是新型除草剂、杀虫剂、化肥农肥,早已不再使用高毒性、高持久性的有机农药。地块施用肥料主要为复合肥、尿素、生物肥、生长素,主要补充土壤中氮、磷、钾元素,为农作物生长所需主要元素,化肥农肥(主要成分为阿特拉津等)可促进农作物生长,使用新型除草剂、杀虫剂(多为有机氯、有机磷杀虫剂,主要成分为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硫丹、六氯苯、七氯、灭蚁灵、敌敌畏、乐果等)等除草杀虫,农田灌溉不存在使用污水灌溉情况。化肥、农药基本可以被植物吸收,少量的残留基本可以消耗殆尽,因此对本地块土壤产生的污染影响较小,但仍考虑化肥、农药通过灌溉下渗、降水等方式进入土壤,潜在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镉、汞、砷等)、有机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硫丹、六氯苯、七氯、灭蚁灵、敌敌畏、乐果、阿特拉津等)的污染;北侧地块1980年之前为农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植农作物期间使用农肥,除草剂、杀虫剂未使用,且时间久远,故农田种植对本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1980年毛毯厂开始建设并投入运行,毛毯厂经营期间仅进行织制、剖绒、压制定型、起毛、梳毛、剪毛工序,污染较重的漂煮、高温定型、染色、烘干、抗静电等工序全部委外处理;考虑到时间久远,分析认为毛毯厂对本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地毯厂关闭后而 (略) ,2015年关闭, (略) 运营期间,主要为 (略) ,故分析认为可能对地块造成氨氮的潜在污染。2016年至今承德 (略) 仅在地块内进行了部分厂房的搭建和地面平整,部分设备进行安装,未投入使用及生产,后期西北角库房用作其他设备及的存储,分析认为,可能对地块造成氨氮、石油烃的潜在污染。

3 地块规划用途

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现将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拟建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4 评价标准

本次地块评价选用国家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略) 地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作为该地块的筛选值标准。依据本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因此本次调查评价将使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采用我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作为本地块地下水风险评价的筛选标准。

5 土壤点位布设及测试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采集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28日,共计2天,样品运送2次,共设置了2个现场空白样品和2个运输空白样品;地下水样品采集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共计1天,样品运送1次,共设置了1个现场空白样品和1个运输空白样品。

6 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点位检出污染物的含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第一类用地的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点位检出污染物的含量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本次地下水监测结果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因子包括:浊度;地下水点位污染物浊度超标主要受原生地质和区域背景影响,不属于本地块历史活动因素。说明本地块污染物不会造成健康风险,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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