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订《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略) 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略) 越城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略) 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医保资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 (略)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4号)和《 (略)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19〕15号),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规定。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保资金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医保基金和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保基金以及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医保分局负责本辖区医保资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案件跨统筹区的,区医保分局只对涉及本统筹区医保资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区医保分局设立举报奖励资金专户,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弄虚作假行为:伪造或涂改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采用让参保 (略) 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

2. (略) 民(医保)卡行为: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等,盗刷医疗保险费用的;

3.串换药品(医疗耗材)行为:将生活用品、保健品、耗材等不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物品串换成医保资金可以报销的药品、医用耗材、物品的;

4.乱收费行为: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的;

5.违规结算行为: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二)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出借、 (略) 民(医保)卡给他人使用的;

2.伪造或 (略) 民(医保)卡就医的;

3.伪造或涂改医疗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

4. (略) 民(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或诊疗项目的;

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伪造材料骗取医保资金的;

2.泄露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医保资金损失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后属实;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六)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并提供可靠证据、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相关部门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三)最终认定的欺诈骗保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最终认定的欺诈骗保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欺诈骗保事实的,其他欺诈骗保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区医保分局按照医保资金损失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欺诈骗保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部分证据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有一定价值线索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医保资金损失,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或因举报避免医保资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经区医保分局认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区医保分局对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将奖励通知书书面告知举报人(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区医保分局按规范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兑付奖金,填制《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越城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审议研究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区医保分局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奖励通知书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领取奖励资金。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供举报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奖励通知书、举报人银行账户信息

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奖励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行为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医保分局支付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每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区医保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医保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略) 越城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渠道及联络方式

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励通知书

4.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附件1

(略) 越城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渠道及联络方式

(略) 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举报电话:0575-*

邮寄地址: (略) 越城区延安东路664号


附件2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

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案件编号


举报事项


案件承办

单位意见

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 元。

根据《 (略) 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 条第 款,应按 %给予奖励,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

奖励通知书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主要违规内容) 。经查, (主要违规事实及认定资金损失金额) 属实(基本属实),根据《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决定给予 人民币(大写)¥ 元奖励。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等至 (领取地点) 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略) 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奖励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入奖励档案。)



附件4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被举报人名称


举报奖金数额


财务经办人


领款人


奖励金请转账至 银行(银行卡号 )。

举报人/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

(越医保〔2020〕10号)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订《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略) 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略) 越城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略) 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医保资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 (略)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4号)和《 (略)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19〕15号),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规定。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保资金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医保基金和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保基金以及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医保分局负责本辖区医保资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案件跨统筹区的,区医保分局只对涉及本统筹区医保资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区医保分局设立举报奖励资金专户,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弄虚作假行为:伪造或涂改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采用让参保 (略) 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

2. (略) 民(医保)卡行为: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等,盗刷医疗保险费用的;

3.串换药品(医疗耗材)行为:将生活用品、保健品、耗材等不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物品串换成医保资金可以报销的药品、医用耗材、物品的;

4.乱收费行为: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的;

5.违规结算行为: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二)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出借、 (略) 民(医保)卡给他人使用的;

2.伪造或 (略) 民(医保)卡就医的;

3.伪造或涂改医疗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

4. (略) 民(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或诊疗项目的;

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伪造材料骗取医保资金的;

2.泄露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医保资金损失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后属实;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六)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并提供可靠证据、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相关部门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三)最终认定的欺诈骗保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最终认定的欺诈骗保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欺诈骗保事实的,其他欺诈骗保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区医保分局按照医保资金损失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欺诈骗保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部分证据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有一定价值线索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医保资金损失,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或因举报避免医保资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经区医保分局认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区医保分局对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将奖励通知书书面告知举报人(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区医保分局按规范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兑付奖金,填制《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越城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审议研究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区医保分局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奖励通知书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领取奖励资金。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供举报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奖励通知书、举报人银行账户信息

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奖励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行为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医保分局支付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每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区医保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医保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略) 越城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渠道及联络方式

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励通知书

4.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附件1

(略) 越城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渠道及联络方式

(略) 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举报电话:0575-*

邮寄地址: (略) 越城区延安东路664号


附件2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

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案件编号


举报事项


案件承办

单位意见

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查实违法违规金额 元。

根据《 (略) 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 条第 款,应按 %给予奖励,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

奖励通知书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主要违规内容) 。经查, (主要违规事实及认定资金损失金额) 属实(基本属实),根据《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决定给予 人民币(大写)¥ 元奖励。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等至 (领取地点) 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略) 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奖励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举报人、一份存入奖励档案。)



附件4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被举报人名称


举报奖金数额


财务经办人


领款人


奖励金请转账至 银行(银行卡号 )。

举报人/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

(越医保〔2020〕10号)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