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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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名称: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

地块地址:高新区含谷镇

地块面积:68136㎡(约合102.2亩)。其中F03-1地块22661㎡(约34.0亩),E08-5-2地块约29134㎡(约43.7亩)、E10-4-1地块约16341㎡(约24.5亩)。

规划用途:居住用地(R2)

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采取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F03-1地块在2015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房,无生产性企业;2015~2016年修建义同路路基填方对地块西侧边界局部轻微填土扰动;2005~2020年,地块内维持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住宅的原始地貌,农村集体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20年居民住宅全部拆除,整个地块成为荒地。

E08-5-2地块在2013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房,无生产性企业;2013~2015年修建新宏大道在地块东侧边界形成低矮挖方边坡;2020年修建D4路在地块南侧边界形成低矮挖方边坡,2005~2020年,地块内维持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住宅的原始地貌,农村集体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20年居民住宅全部拆除,整个地块成为荒地。

E10-4-1地块在2020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房,无生产性企业;2020年修建D4路道路及过水涵洞造成地块北侧边界局部土壤受到扰动,在D4路涵洞开挖过程中,边坡形成滑坡,滑坡采用清方的形式进行治理,清方土体堆填于地块内部北侧范围;同时在地块内北侧开挖临时水坑作为临时集水使用,开挖土地堆砌与水坑周围;地块西侧开挖临时排水沟槽,开挖土地堆砌于水沟两侧。2005~2020年,地块内维持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住宅的原始地貌,农村集体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20年居民住宅全部拆除,整个地块成为荒地。

通过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环保部门走访以及公众调查等手段,了解了地块内及其周边企业历史和现状。调查地块历史沿革简单,无任何工业企业存在,虽然地块因周边修建道路有填土扰动,但在道路及涵洞、沟渠实施前,土壤扰动范围均为原始地形,因此,其土壤可能的污染与地块原始地貌基本相同,污染可能性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本次调查对调查地块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方案,本次调查在地块布设45个土壤样品采样点位,采集送检65个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45项,表2中石油烃(C10~C40)和有机农药类,锌、锰。考虑到场地内可能存在地表水石油类污染;在场地内布设了2个地表水检测点位,检测分析了2个地表水样品,监测因子包括pH、铜、汞、砷、镉、六价铬、铅、镍、石油类,地表水样品监测因子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为评价依据,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调查结果表明:所有送检样品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本次调查评估的筛选值,表明调查地块的环境质量良好,地块土壤没有受到污染;调查地块送检的地表水样品中,所关注污染物的含量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水质标准。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略) 相关规定,调查单位认为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满足二类居住用地需要。

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批) .pdf

,重庆, (略) ,重庆

地块名称: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

地块地址:高新区含谷镇

地块面积:68136㎡(约合102.2亩)。其中F03-1地块22661㎡(约34.0亩),E08-5-2地块约29134㎡(约43.7亩)、E10-4-1地块约16341㎡(约24.5亩)。

规划用途:居住用地(R2)

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采取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F03-1地块在2015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房,无生产性企业;2015~2016年修建义同路路基填方对地块西侧边界局部轻微填土扰动;2005~2020年,地块内维持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住宅的原始地貌,农村集体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20年居民住宅全部拆除,整个地块成为荒地。

E08-5-2地块在2013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房,无生产性企业;2013~2015年修建新宏大道在地块东侧边界形成低矮挖方边坡;2020年修建D4路在地块南侧边界形成低矮挖方边坡,2005~2020年,地块内维持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住宅的原始地貌,农村集体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20年居民住宅全部拆除,整个地块成为荒地。

E10-4-1地块在2020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房,无生产性企业;2020年修建D4路道路及过水涵洞造成地块北侧边界局部土壤受到扰动,在D4路涵洞开挖过程中,边坡形成滑坡,滑坡采用清方的形式进行治理,清方土体堆填于地块内部北侧范围;同时在地块内北侧开挖临时水坑作为临时集水使用,开挖土地堆砌与水坑周围;地块西侧开挖临时排水沟槽,开挖土地堆砌于水沟两侧。2005~2020年,地块内维持农村集体用地和居民住宅的原始地貌,农村集体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2020年居民住宅全部拆除,整个地块成为荒地。

通过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环保部门走访以及公众调查等手段,了解了地块内及其周边企业历史和现状。调查地块历史沿革简单,无任何工业企业存在,虽然地块因周边修建道路有填土扰动,但在道路及涵洞、沟渠实施前,土壤扰动范围均为原始地形,因此,其土壤可能的污染与地块原始地貌基本相同,污染可能性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本次调查对调查地块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方案,本次调查在地块布设45个土壤样品采样点位,采集送检65个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45项,表2中石油烃(C10~C40)和有机农药类,锌、锰。考虑到场地内可能存在地表水石油类污染;在场地内布设了2个地表水检测点位,检测分析了2个地表水样品,监测因子包括pH、铜、汞、砷、镉、六价铬、铅、镍、石油类,地表水样品监测因子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为评价依据,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调查结果表明:所有送检样品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本次调查评估的筛选值,表明调查地块的环境质量良好,地块土壤没有受到污染;调查地块送检的地表水样品中,所关注污染物的含量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水质标准。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略) 相关规定,调查单位认为高新区含谷F03-1、E08-5-2、E10-4-1地块满足二类居住用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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