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机高分子航空玻璃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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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机高分子航空玻璃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有机高分子航空玻璃产业化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安高新区西园大道115号;

建设单位:江苏 (略) ;

环评机构:南京华远 (略) ;

项目概况:江苏 (略) 由海安县 (略) 整体变更设立,专业生产轨道交通车辆玻璃、汽车玻璃和飞机特种玻璃,是国内生产安全玻璃的骨干企业、 (略) 高新技术企业。江苏 (略) (原海安县 (略) )于200 (略) (略) 长江西路128号(长江西路厂区(总公司),建设汽车玻璃及轨道交通车辆玻璃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略) 场需求,江苏 (略) 于201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自建新厂区约30000m2用于投资建设飞机特种玻璃及SPD智能变色玻璃制造项目;于2018年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铁锚玻璃新厂区建设机械手、防火玻璃加工项目;于2018年1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铁锚玻璃新厂区建设轨道车辆玻璃及汽车玻璃扩建项目;于2019年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铁锚玻璃新厂区建设机械手项目;于2019年 (略) (略) 高新区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西园大道115号(西园谭港南厂区)、鸿艳路66号(鸿艳路厂区),依托西园大道109号现有3#车间、4#车间、9#实验室、工装车间、115号新建车间二、鸿艳路66号新建司机总成车间及五轴加工车间进行建设,新增轨道交通安全玻璃、防火玻璃、汽车玻璃窗生产线3条,包装外框生产线1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生产线1条;于2021年 (略) (略) 高新区西园大道60号(江苏启达机电厂区)建设汽车、轨道交通用模检具生产项目。本项目利用115号厂区车间二东北部闲置区域进行有机高分子航空玻璃产业化项目的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研磨废水、喷枪清洗废水、水帘废水、喷淋废水经车间二气浮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打磨废水、水循环模温机废水及冷水机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项目蒸汽转变为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冷水机用水及恒温水池储水,不得外排;企业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及洗涤用水要求,制定企业回用水水质标准。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基*烯酸*酯(MMA)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MMA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按规范要求运输物品,加强存储设施(仓库等)维护管理,以及环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管理等,确保周边环境安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尽快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公示时间: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有机高分子航空玻璃产业化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安高新区西园大道115号;

建设单位:江苏 (略) ;

环评机构:南京华远 (略) ;

项目概况:江苏 (略) 由海安县 (略) 整体变更设立,专业生产轨道交通车辆玻璃、汽车玻璃和飞机特种玻璃,是国内生产安全玻璃的骨干企业、 (略) 高新技术企业。江苏 (略) (原海安县 (略) )于200 (略) (略) 长江西路128号(长江西路厂区(总公司),建设汽车玻璃及轨道交通车辆玻璃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略) 场需求,江苏 (略) 于201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自建新厂区约30000m2用于投资建设飞机特种玻璃及SPD智能变色玻璃制造项目;于2018年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铁锚玻璃新厂区建设机械手、防火玻璃加工项目;于2018年1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铁锚玻璃新厂区建设轨道车辆玻璃及汽车玻璃扩建项目;于2019年 (略) 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铁锚玻璃新厂区建设机械手项目;于2019年 (略) (略) 高新区西园大道109号(西园谭港北厂区)、西园大道115号(西园谭港南厂区)、鸿艳路66号(鸿艳路厂区),依托西园大道109号现有3#车间、4#车间、9#实验室、工装车间、115号新建车间二、鸿艳路66号新建司机总成车间及五轴加工车间进行建设,新增轨道交通安全玻璃、防火玻璃、汽车玻璃窗生产线3条,包装外框生产线1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生产线1条;于2021年 (略) (略) 高新区西园大道60号(江苏启达机电厂区)建设汽车、轨道交通用模检具生产项目。本项目利用115号厂区车间二东北部闲置区域进行有机高分子航空玻璃产业化项目的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研磨废水、喷枪清洗废水、水帘废水、喷淋废水经车间二气浮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打磨废水、水循环模温机废水及冷水机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项目蒸汽转变为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冷水机用水及恒温水池储水,不得外排;企业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及洗涤用水要求,制定企业回用水水质标准。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基*烯酸*酯(MMA)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MMA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按规范要求运输物品,加强存储设施(仓库等)维护管理,以及环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管理等,确保周边环境安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尽快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公示时间: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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