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2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1324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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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2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13245719

贵政通〔2022〕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略) 港南区2022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年加工水洗羽绒(羽毛)1万吨、年产20万套高级羽绒寝具建设项目E地块〕。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耕地

林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

水田

旱地

乔木

林地

沟渠

农村

宅基地

(略)

港南区

桥圩镇

桥圩社区

姚西居民小组

集体

0.0856

0.0856

青山居民小组

集体

1.876

1.1075

0.0004

0.1084

0.0235

0.6362

面积总合计

1.9616

1.1931

0.0004

0.1084

0.0235

0.6362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1931

79.7100

旱地

0.0004

79.7100

乔木林地

0.1084

79.7100

沟渠

0.0235

79.7100

农村宅基地

0.6362

79.7100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黄国安 联系电话:0775-*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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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通〔2022〕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略) 港南区2022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年加工水洗羽绒(羽毛)1万吨、年产20万套高级羽绒寝具建设项目E地块〕。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耕地

林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

水田

旱地

乔木

林地

沟渠

农村

宅基地

(略)

港南区

桥圩镇

桥圩社区

姚西居民小组

集体

0.0856

0.0856

青山居民小组

集体

1.876

1.1075

0.0004

0.1084

0.0235

0.6362

面积总合计

1.9616

1.1931

0.0004

0.1084

0.0235

0.6362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1931

79.7100

旱地

0.0004

79.7100

乔木林地

0.1084

79.7100

沟渠

0.0235

79.7100

农村宅基地

0.6362

79.7100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黄国安 联系电话:0775-*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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