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市鸿晶家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市鸿晶家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1月 03日至 2023年01月0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略) 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略)

项目概况

一、 (略)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派潭镇玉枕村。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5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变,于2020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0〕48 号),2021年完成《 (略) (略)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扩建,新增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扩大产能及产品类型。扩建完成后年产计新增年产PP塑料板4万件、PE塑料板5万件、ABS塑料板1万件以及多层夹板6万件。项目扩建不新增员工,扩建前后项目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变。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扩建新增的蒸汽冷凝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项目锯边工序产生的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过胶及压板工序产生的VOCS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加热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吸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1月 03日至 2023年01月0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略) 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略)

项目概况

一、 (略)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派潭镇玉枕村。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5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变,于2020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0〕48 号),2021年完成《 (略) (略)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扩建,新增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扩大产能及产品类型。扩建完成后年产计新增年产PP塑料板4万件、PE塑料板5万件、ABS塑料板1万件以及多层夹板6万件。项目扩建不新增员工,扩建前后项目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变。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扩建新增的蒸汽冷凝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项目锯边工序产生的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过胶及压板工序产生的VOCS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加热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吸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