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3-01-041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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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3-01-0411:16: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州德聚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略) 镇横长泾路398号

苏州德聚 (略)

苏州 (略)

公司租赁厂房面积4230.62平方米,拟新增购置挤塑机、破粹机等设备合计约15台/套,预计年加工塑料制品新增2000吨(主要为塑料片材、电子产品绝缘片等),原材料均为外购。本项目不涉及橡胶、硫化、发泡、吹膜成型,不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产品)。(本项目不生产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承诺项目开工前会完成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挤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 (略) 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一阶段)

(略) 千灯镇萧墅路801号

昆山 (略)

苏州 (略)

本项目利用自有厂房,建筑面积约5547.85平方米,依托部分现有设施,并拟购置搅拌釜、离心泵、待检罐等生产设备,并调整产品类型。项目已完成立项,项目代码:2109-*-89-01-*, (略) 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证(备案证号:昆行审备[2021]500号),备案产能为年增产高纯度电子化学品12.1万吨。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周期、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企业决定分期建设该项目,一期项目产品产能为年产高纯度电子化学品8.3万吨及140t副产品,其他产品为二期项目,本次评价范围仅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1.该项目实施后,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废气处理废水(4#废气处理设施洗涤塔)进入厂区含氮磷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设备检修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1#废气处理设施洗涤塔)、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共计1690吨/年)进入厂区不含氮磷废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千灯 (略) ,pH、COD、SS接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氟化物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尾水排入吴淞江。原项目树脂再生废水、无氮回收桶清洗废水不再产生,循环冷却塔排水不再作为 (略) 政雨水管网。全厂生产废水排放量削减为1718吨/年。

2.该项目实施后,氢氟酸生产线冷却、混合、分装等工艺废气、硫酸生产线蒸馏、分装等工艺废气一并收集进入1#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碱性蚀刻液、显影液、剥离剂(碱性)生产线投料废气、酸性蚀刻液生产线投料、搅拌、分装工艺废气一并收集进入4#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氟化物、硫酸雾、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新建码头工程

(略) 昆山高新区恒盛路南侧、兴科路西侧、茆沙塘东侧

昆山城建 (略)

江苏 (略)

在茆沙塘设置1个300吨级干散货船泊位,主要用于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再生料的进、出口,不涉及危险品及有害物质

1.该项目实施后,到港船舶生活废水、码头*域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经船舶自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交由海事部门认定的环保船接收处理,不得在港区排放;初期雨水、码头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及喷雾抑尘,不得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码头装卸扬尘须采取喷淋洒水抑尘,依托原有室内封闭式散货堆场,堆场扬尘采用喷淋装置处理。装船机尾车、臂架皮带机两侧及装船机行走段皮带机设置挡风板,其他区域皮带机采用防尘罩或廊道封闭输送。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州德聚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略) 镇横长泾路398号

苏州德聚 (略)

苏州 (略)

公司租赁厂房面积4230.62平方米,拟新增购置挤塑机、破粹机等设备合计约15台/套,预计年加工塑料制品新增2000吨(主要为塑料片材、电子产品绝缘片等),原材料均为外购。本项目不涉及橡胶、硫化、发泡、吹膜成型,不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产品)。(本项目不生产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承诺项目开工前会完成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挤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 (略) 高纯度电子化学品生产项目(第一阶段)

(略) 千灯镇萧墅路801号

昆山 (略)

苏州 (略)

本项目利用自有厂房,建筑面积约5547.85平方米,依托部分现有设施,并拟购置搅拌釜、离心泵、待检罐等生产设备,并调整产品类型。项目已完成立项,项目代码:2109-*-89-01-*, (略) 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证(备案证号:昆行审备[2021]500号),备案产能为年增产高纯度电子化学品12.1万吨。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周期、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企业决定分期建设该项目,一期项目产品产能为年产高纯度电子化学品8.3万吨及140t副产品,其他产品为二期项目,本次评价范围仅包括一期项目,二期项目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1.该项目实施后,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废气处理废水(4#废气处理设施洗涤塔)进入厂区含氮磷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设备检修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1#废气处理设施洗涤塔)、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共计1690吨/年)进入厂区不含氮磷废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千灯 (略) ,pH、COD、SS接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氟化物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尾水排入吴淞江。原项目树脂再生废水、无氮回收桶清洗废水不再产生,循环冷却塔排水不再作为 (略) 政雨水管网。全厂生产废水排放量削减为1718吨/年。

2.该项目实施后,氢氟酸生产线冷却、混合、分装等工艺废气、硫酸生产线蒸馏、分装等工艺废气一并收集进入1#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碱性蚀刻液、显影液、剥离剂(碱性)生产线投料废气、酸性蚀刻液生产线投料、搅拌、分装工艺废气一并收集进入4#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氟化物、硫酸雾、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新建码头工程

(略) 昆山高新区恒盛路南侧、兴科路西侧、茆沙塘东侧

昆山城建 (略)

江苏 (略)

在茆沙塘设置1个300吨级干散货船泊位,主要用于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再生料的进、出口,不涉及危险品及有害物质

1.该项目实施后,到港船舶生活废水、码头*域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经船舶自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交由海事部门认定的环保船接收处理,不得在港区排放;初期雨水、码头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及喷雾抑尘,不得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码头装卸扬尘须采取喷淋洒水抑尘,依托原有室内封闭式散货堆场,堆场扬尘采用喷淋装置处理。装船机尾车、臂架皮带机两侧及装船机行走段皮带机设置挡风板,其他区域皮带机采用防尘罩或廊道封闭输送。颗粒物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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