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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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 (略)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含玉屏街道,下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 (略) 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27项(详见附件),其中,涉及消防救援大队的4项执法事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12月底前,市直赋权部门要与23个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赋权确认后,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三、市直赋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组织、编制、发改、司法、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联合研究、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时对镇(街)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 (略)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含玉屏街道,下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 (略) 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27项(详见附件),其中,涉及消防救援大队的4项执法事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12月底前,市直赋权部门要与23个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赋权确认后,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三、市直赋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组织、编制、发改、司法、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联合研究、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时对镇(街)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 (略)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含玉屏街道,下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 (略) 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27项(详见附件),其中,涉及消防救援大队的4项执法事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12月底前,市直赋权部门要与23个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赋权确认后,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三、市直赋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组织、编制、发改、司法、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联合研究、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时对镇(街)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 (略)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含玉屏街道,下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 (略) 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27项(详见附件),其中,涉及消防救援大队的4项执法事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12月底前,市直赋权部门要与23个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赋权确认后,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三、市直赋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组织、编制、发改、司法、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联合研究、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时对镇(街)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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