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2〕67号关于贺州市红印玻璃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2〕67号关于贺州市红印玻璃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204-*-07-01-*)属扩建,项目于2022年4月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沙田镇田厂村3组,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32.78″,北纬24°22′39.06″。项目新增用地面积约3793m2。
2019年5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对原有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 (略) (略) 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9〕37号);2020年9月,建设单位完成原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有3条钢化玻璃加工生产线、4条中空玻璃加工生产线、2条安全夹胶玻璃加工生产线,形成年产钢化透明玻璃95万平方米、中空玻璃40万平方米、安全夹胶玻璃15万平方米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玻璃上片台1台、玻璃切割机3台、玻璃磨边机7台、玻璃清洗机1台、玻璃钢化炉(电加热)3台、中空生产线4台、涂胶机1台、夹胶生产线2台、空气压缩机1台、玻璃冷却风机1台、钻孔机1台、打砂机1台、供电系统1套、水循环使用系统1套。钢化玻璃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切割开料→磨边→钻孔→清洗→钢化;夹胶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钢化玻璃→洗片→合片→预压→增压→打砂→产品;中空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 钢化玻璃→洗片→合片→涂胶→打砂→产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3%。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为玻璃深加工项目,不属于平板玻璃制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及地方产业政策。项目租 (略) 平桂区沙田镇田厂村土地进行生产,根据《 (略) 平桂管理区沙田镇生态镇建设规划(2015-2025)》(发布稿) (略) 自然资源测绘地 (略) 提供的测绘成果,本项目涉及的用地种类为工业用地(7472m2)、城镇住宅用地(85m2,规划建设生活及办公房)、公路用地(193m2,规划建设停车区),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及周边不涉及自然风景区、名胜古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项目选址基本可行。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钢化工段使用电能加热。项目生产线须须落实湿法作业、密闭等措施,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及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确保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排放。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磨边、钻孔、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并搭设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旱地灌溉,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东、西、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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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204-*-07-01-*)属扩建,项目于2022年4月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沙田镇田厂村3组,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32.78″,北纬24°22′39.06″。项目新增用地面积约3793m2。
2019年5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对原有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 (略) (略) 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9〕37号);2020年9月,建设单位完成原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有3条钢化玻璃加工生产线、4条中空玻璃加工生产线、2条安全夹胶玻璃加工生产线,形成年产钢化透明玻璃95万平方米、中空玻璃40万平方米、安全夹胶玻璃15万平方米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玻璃上片台1台、玻璃切割机3台、玻璃磨边机7台、玻璃清洗机1台、玻璃钢化炉(电加热)3台、中空生产线4台、涂胶机1台、夹胶生产线2台、空气压缩机1台、玻璃冷却风机1台、钻孔机1台、打砂机1台、供电系统1套、水循环使用系统1套。钢化玻璃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切割开料→磨边→钻孔→清洗→钢化;夹胶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钢化玻璃→洗片→合片→预压→增压→打砂→产品;中空玻璃生产工艺流程为: 钢化玻璃→洗片→合片→涂胶→打砂→产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3%。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为玻璃深加工项目,不属于平板玻璃制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及地方产业政策。项目租 (略) 平桂区沙田镇田厂村土地进行生产,根据《 (略) 平桂管理区沙田镇生态镇建设规划(2015-2025)》(发布稿) (略) 自然资源测绘地 (略) 提供的测绘成果,本项目涉及的用地种类为工业用地(7472m2)、城镇住宅用地(85m2,规划建设生活及办公房)、公路用地(193m2,规划建设停车区),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及周边不涉及自然风景区、名胜古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项目选址基本可行。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钢化工段使用电能加热。项目生产线须须落实湿法作业、密闭等措施,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及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确保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排放。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磨边、钻孔、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并搭设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旱地灌溉,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东、西、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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