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2〕70号关于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加工、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2〕70号关于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加工、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加工、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 (略) 石材碳酸钙企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关于公布东区B段就地整改石材碳酸钙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要求, (略) (略) 为就地整改类企业,是由平桂区西湾嘉锋石材厂、平桂区望高运兴大理石厂、平桂区黄田和恒大理石厂重组而成。该公司停产原有企业项目并拆除所有厂房、设备设施,重新在东区石材安置区的B段就地整改安置区摘地,建设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加工、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项目。2022年6月,项目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代码:2206-*-89-01-*),建设性质为新建。
项 (略) 潇贺大道与五拱水南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编号HTC-2022-19号),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111°29′50.730,北纬24°30′5.797″,占地面积约11212.42m2。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为:建设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生产线。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拉锯6台、修边机4台、圆盘锯4台、桥切机8台、自动磨机4台、抛光机1台、仿形机6台、雕刻机10台、行吊8台;项目配套2台压滤机。大理石板材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切割→打磨抛光→切边→包装→入库→出库。大理石工艺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切割→成型→打磨抛光→包装→入库→出库。
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为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万元,占总投资的2.88%。
由广西天泰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对施工材料运输路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采用经常性洒水、安装喷淋装置等办法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在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进行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向周围居民告知或在工地附近显眼处张贴告示。
3.在施工废水汇集处,设置沉砂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防止漏油对外环境的污染,因机器养护而换下的废油要按规定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与接纳单位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运输过程中保持路面整洁,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
5.加强厂区道路建设及绿化工作,项目完工后,尽快进行场地的清理和恢复裸露地表的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生产工序均采用湿式作业。落实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荒料堆场采取搭建防尘网(原料堆放高度低于防尘网3米)、地面及道路硬化、定期清扫、设置自动喷淋装置、设置洗车平台等降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原料堆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堆场雨水经截排水沟汇集至雨水沉砂池,经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降尘;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粪车抽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待园区建设完善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排至西湾污水处理厂。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周边敏感点噪声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得擅自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均须做好相应的台账;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产线的切割边角料和经压滤机压滤后的沉淀池沉渣 (略) 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五)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天泰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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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略) (略) :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加工、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 (略) 石材碳酸钙企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关于公布东区B段就地整改石材碳酸钙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要求, (略) (略) 为就地整改类企业,是由平桂区西湾嘉锋石材厂、平桂区望高运兴大理石厂、平桂区黄田和恒大理石厂重组而成。该公司停产原有企业项目并拆除所有厂房、设备设施,重新在东区石材安置区的B段就地整改安置区摘地,建设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加工、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项目。2022年6月,项目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代码:2206-*-89-01-*),建设性质为新建。
项 (略) 潇贺大道与五拱水南路交汇处东北侧A地块(编号HTC-2022-19号),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111°29′50.730,北纬24°30′5.797″,占地面积约11212.42m2。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为:建设年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20万件大理石工艺品生产线。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拉锯6台、修边机4台、圆盘锯4台、桥切机8台、自动磨机4台、抛光机1台、仿形机6台、雕刻机10台、行吊8台;项目配套2台压滤机。大理石板材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切割→打磨抛光→切边→包装→入库→出库。大理石工艺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切割→成型→打磨抛光→包装→入库→出库。
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为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万元,占总投资的2.88%。
由广西天泰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对施工材料运输路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采用经常性洒水、安装喷淋装置等办法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在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进行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向周围居民告知或在工地附近显眼处张贴告示。
3.在施工废水汇集处,设置沉砂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防止漏油对外环境的污染,因机器养护而换下的废油要按规定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与接纳单位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运输过程中保持路面整洁,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
5.加强厂区道路建设及绿化工作,项目完工后,尽快进行场地的清理和恢复裸露地表的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生产工序均采用湿式作业。落实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荒料堆场采取搭建防尘网(原料堆放高度低于防尘网3米)、地面及道路硬化、定期清扫、设置自动喷淋装置、设置洗车平台等降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原料堆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堆场雨水经截排水沟汇集至雨水沉砂池,经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降尘;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粪车抽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待园区建设完善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排至西湾污水处理厂。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周边敏感点噪声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得擅自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均须做好相应的台账;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产线的切割边角料和经压滤机压滤后的沉淀池沉渣 (略) 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五)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天泰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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