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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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琼湖街道共和社区

建设单位

湖南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 (略)

项目概况

湖南 (略) 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 (略) 琼湖街道办事处共和社区,总投资18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备车间、喷漆车间、喷砂打磨车间、生产车间、船台、科研办公楼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钢制船舶20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涂车间建设为封闭式车间,油漆、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均在喷涂车间内进行调配以及喷涂,喷涂后的工件在喷涂车间内自然晾干,喷涂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解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苯、二*苯、TVOCs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排放浓度限值及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漆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的限值要求;小件打磨在打磨房内进行,小件打磨粉尘经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大件打磨粉尘经自然沉降,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通过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地方标准DB43/1665-2019)表1中二级标准后用于场地周边绿化,不外排。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降尘,后续洁净雨水通过阀门切换后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废钢材、废焊渣外售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中漆渣、废油漆(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迎宾路5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项目名称

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琼湖街道共和社区

建设单位

湖南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 (略)

项目概况

湖南 (略) 新能源船舶制造基地建设项 (略) 琼湖街道办事处共和社区,总投资18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备车间、喷漆车间、喷砂打磨车间、生产车间、船台、科研办公楼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钢制船舶20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涂车间建设为封闭式车间,油漆、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均在喷涂车间内进行调配以及喷涂,喷涂后的工件在喷涂车间内自然晾干,喷涂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解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苯、二*苯、TVOCs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排放浓度限值及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漆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的限值要求;小件打磨在打磨房内进行,小件打磨粉尘经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大件打磨粉尘经自然沉降,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通过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地方标准DB43/1665-2019)表1中二级标准后用于场地周边绿化,不外排。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降尘,后续洁净雨水通过阀门切换后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废钢材、废焊渣外售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中漆渣、废油漆(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迎宾路5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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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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