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拟审批《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拟审批《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富民工业园区白石岩-大白坡片区哨箐组团富信集团标准厂房

建设单位:再丞(云南) (略)

建设性质:新建

环评单位:云南 (略)

建设内容:再丞(云南) (略) 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位于富民工业园区白石岩-大白坡片区哨箐组团富信集团标准厂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27′58.266″,北纬25°16′15.318″。项目占地面积2198.78m2,租用富信集团标准厂房4号楼1层,新建人造草丝生产线和人造草坪生产线。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完成后实现年产人造草坪200万平方米;二期建设内容为人造草丝生产线2条,年产量2600t,人造草丝为自给供给人造草坪生产线,不外售。项目总投资2007.24万元,环保投资18.1万元。

二、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哨箐机械加工园污水处理厂。

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扬尘洒水降尘。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堆存、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清运处置。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哨箐机械加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一期工程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一期工程共设2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其中DA001排气筒排放投料、搅拌粉尘,DA002排气筒排放背胶烘干有机废气和燃料燃烧废气。

投料、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1根21.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燃烧废气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为内插法计算值再严格50%),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4.57kg/h,SO2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3.17kg/h,NOx排放浓度≤240mg/m3、排放速率≤0.94kg/h。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即: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烷总烃≤4.0mg/m3;SO2和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SO2≤0.40mg/m3、NOx≤0.12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

(2)二期工程废气

①有组织排放废气

二期工程共设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

拉丝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处理装置处理,最终经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

②无组织排放废气

二期工程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即: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期、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 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西厂界昼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 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不生产。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收集粉尘、废草丝回用于生产,废边角料、废人造草坪、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胶桶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2)设置1间面积≥5m2的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5、环境风险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三、总量

项目一期工程废气量4122万m3/a,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08018t/a,SO20.*t/a,NOx0.*t/a;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01856t/a,SO20.*t/a,NOx0.*t/a。

项目二期工程废气量2880万m3/a,有组织非*烷总烃0.87984t/a;无组织非*烷总烃0.9776t/a。

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量7002万m3/a,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96002t/a,SO20.*t/a,NOx0.*t/a;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99616t/a,SO20.*t/a,NOx0.*t/a。

四、环评文件放置地点

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网

五、公示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六、反馈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Email: *@*63.com

电话/传真:0871-*-*

通信地址: (略) 富民县永定街道环城南路358号

邮编:*

附件:

《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富民工业园区白石岩-大白坡片区哨箐组团富信集团标准厂房

建设单位:再丞(云南) (略)

建设性质:新建

环评单位:云南 (略)

建设内容:再丞(云南) (略) 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位于富民工业园区白石岩-大白坡片区哨箐组团富信集团标准厂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27′58.266″,北纬25°16′15.318″。项目占地面积2198.78m2,租用富信集团标准厂房4号楼1层,新建人造草丝生产线和人造草坪生产线。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完成后实现年产人造草坪200万平方米;二期建设内容为人造草丝生产线2条,年产量2600t,人造草丝为自给供给人造草坪生产线,不外售。项目总投资2007.24万元,环保投资18.1万元。

二、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哨箐机械加工园污水处理厂。

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扬尘洒水降尘。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堆存、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清运处置。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哨箐机械加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一期工程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一期工程共设2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其中DA001排气筒排放投料、搅拌粉尘,DA002排气筒排放背胶烘干有机废气和燃料燃烧废气。

投料、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1根21.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燃烧废气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为内插法计算值再严格50%),即: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4.57kg/h,SO2排放浓度≤550mg/m3、排放速率≤3.17kg/h,NOx排放浓度≤240mg/m3、排放速率≤0.94kg/h。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即: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烷总烃≤4.0mg/m3;SO2和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SO2≤0.40mg/m3、NOx≤0.12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

(2)二期工程废气

①有组织排放废气

二期工程共设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

拉丝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处理装置处理,最终经1根不低于21.9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00mg/m3。

②无组织排放废气

二期工程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即: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期、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 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西厂界昼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 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不生产。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收集粉尘、废草丝回用于生产,废边角料、废人造草坪、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胶桶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2)设置1间面积≥5m2的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5、环境风险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三、总量

项目一期工程废气量4122万m3/a,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08018t/a,SO20.*t/a,NOx0.*t/a;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01856t/a,SO20.*t/a,NOx0.*t/a。

项目二期工程废气量2880万m3/a,有组织非*烷总烃0.87984t/a;无组织非*烷总烃0.9776t/a。

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量7002万m3/a,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96002t/a,SO20.*t/a,NOx0.*t/a;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0.*t/a,非*烷总烃0.99616t/a,SO20.*t/a,NOx0.*t/a。

四、环评文件放置地点

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网

五、公示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六、反馈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Email: *@*63.com

电话/传真:0871-*-*

通信地址: (略) 富民县永定街道环城南路358号

邮编:*

附件:

《年产2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