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台账(行政处罚)(2022年12月30日)
临泉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台账(行政处罚)(2022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 证书号 | 社会组织 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2号 | 临泉县城关街道流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临泉县城关街道流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前置审批 | 范中玉 | 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泉县兴泉大道与光明南路交叉口西100米临泉县城关街道流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放药品的冰箱内检查发现 (略) 希 (略) 生产的参比液(离子选择电极法),规格:10ml,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24个月,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数量:1瓶;在生化分析仪内检查发现标注为广州科方 (略) 生产的“L-Y-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测定试剂盒,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规格:60ml,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2022-01-18,数量:1瓶;在抽血台下方检查发现标注为山东成武 (略) 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规格:100支,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有效日期至:2022年8月13日,数量:32支。以上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以上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 1、没收失效医疗器械:L-Y-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测定试剂盒,规格:60ml,数量:1瓶;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规格:100支,数量:32支;参比液(离子选择电极法),规格:10ml,数量:1瓶; 2、罚款:15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3号 | 临泉 (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制案 | 临泉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NFYXR7M | 王军亚 | 2022年10月19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本局委托安徽 (略) 抽样人员依法 (略) (略) 临泉县陈集镇油店桥村委会北街38号的临泉 (略) 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16种不同类型的食品。其中山椒凤爪,商标:健发乡童子+字母商标,抽样基数11袋,样品数量8袋,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销售单价8.8元/袋。2022年11月11日,该样品经安徽 (略) 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批次山椒凤爪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将上述山椒凤爪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08)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三种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均能当场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4号 | 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制案 | 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 | 个体工商户 | *MA2T8UYD54 | 张军 | 2022年10月30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 (略) 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临泉县陈集镇韦艾路路东的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经营的黄桔子进行抽样,抽样基数:8kg,样品数量:3.21kg,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货日期:2022年10月18日,购进价格:6.6元/1kg。 2022年11月27日,该 (略) 公 (略) 抽样检验结论为*溴磷实测值为0.81mg/kg,黄桔子规定的限量值≤0.2mg/kg,*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9将上述黄桔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C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42 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不合格黄桔子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黄桔子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三种食品,当事人均能当场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89.8元; 2、罚款15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5号 | 临泉县万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临泉县万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RGR0T31 | 蒋建华 | 2022年11月13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本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位于临泉县四化路西段西园阁小区10号楼1楼的临泉县万 (略) 经营的砂糖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3.57kg,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砂糖橘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溴磷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1部分方法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6号 | 临泉县万家福购物中心(郭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临泉县万家福购物中心(郭伟) | 个体工商户 | *MA2RA95494 | 郭伟 | 2022年11月13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本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临泉县幸福路北侧瑞景国际花园11号楼118号郭伟经营的临泉县万家福购物中心小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3.496kg,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小芹菜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该批次小芹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1部分方法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6.9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7号 | 临泉 (略)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临泉 (略)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U48LX59 | 凡子强 | 2022年10月31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本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 (略) (略) 临泉县城南街道教育路万嘉新城小区北门东侧11栋1楼商铺的临泉 (略) (略) 经营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6kg,样品数量3.04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1日。韭菜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2部分方法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39.46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8号 | 临泉 (略) 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临泉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RTLM6XD | 刘朋 | 2022年11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4日于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检验报告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阿康冰泉纯净水”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当场已接收该《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30 | 2023-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9号 | (略) 临泉第一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略) 临泉第一中学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前置审批 | 赵永金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20000元 | 2022-12-23 | 2023-12-23 | 2023-12-23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0号 | (略) 临泉 (略) 鲜果园生活广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略) 临泉 (略) 鲜果园生活广场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04Y | 程记冰 | 2022年11月3日,我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新福路农丰时代城商业街4-1 (略) 临泉 (略) 鲜果园生活广场上海青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上海青菜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1号 | 临泉县白庙镇玉强百杂店(马玉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临泉县白庙镇玉强百杂店(马玉强) | 个体工商户 | *MA2R7Y1L4Y | 马玉强 | 2022年12月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安徽 (略) 投诉,经查,该店销售有:安徽 (略) 生产的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生产日期:*,净含量:480mL,酒精度:40.8%VOl,数量:12瓶。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安徽 (略) 的“文王”专家级12年的名称、包装、装潢、防伪相似,疑似假冒“文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12瓶, 2.罚款1300元。 | 2022-12-28 | 2023-12-27 | 2023-12-28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2号 | 临泉县老集镇柳兆 (略)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泉县老集镇柳兆 (略) | 个体工商户 | *MA2NWBD76D | 柳兆法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与处罚决定书一致,罚款1466元。 | 2022-12-30 | 2022-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3号 | (略) (略)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略)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8NUPTA0Y | 李娜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与处罚决定书一致,罚款1300元。 | 2022-12-30 | 2022-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4号 | 临泉县杨桥馥蕊美容美体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临泉县杨桥馥蕊美容美体店 | 个体工商户 | *MA2WW0XY2K | 王影 | 发布虚假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990元 | 2022-12-29 | 2023-1-13 | 2023-12-29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5号 | 临泉县迎仙 (略) (安存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临泉县迎仙 (略) (安存青) | 个体工商户 | *MA2NB5QF3U | 安存青 | 2022年11月2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安徽 (略) 投诉,在该公司打假人员韦中伟、师杰陪同下,依法持证对位于临泉县迎仙镇迎仙集南头安存青经营的临泉县迎仙 (略) 进行监督检查,经查, (略) 销售有:安徽 (略) 生产的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酒精度:40.8%VOl,净含量:480mLx4,生产日期:*,数量:2件;生产日期:*,数量:3件;生产日期:*,数量:1件(合计6件)。上述产品经安徽 (略) 打假人员现场对产品名称、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安徽 (略) 的“文王”专家级12年的名称、包装、装潢、防伪相似,疑似假冒“文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依法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酒精度:40.8%VOl,净含量:480mLx4,生产日期:*,数量:2件;生产日期:*,数量:3件;生产日期:*,数量:1件(合计6件)。 2、罚款2000元。 | 2022-12-30 | 2023-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927号 | 临泉县韦健食品经营部(韦文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临泉县韦健食品经营部(韦文海) | 个体工商户 | *MA2WHG428R | 韦文海 | 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权商品“文王”8年专家级贡酒23瓶、“文王”12年专家级贡酒4瓶; 2.罚款2807.2元。 | 2022-12-20 | 2023-12-20 | 2023-12-2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 证书号 | 社会组织 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2号 | 临泉县城关街道流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临泉县城关街道流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前置审批 | 范中玉 | 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泉县兴泉大道与光明南路交叉口西100米临泉县城关街道流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放药品的冰箱内检查发现 (略) 希 (略) 生产的参比液(离子选择电极法),规格:10ml,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24个月,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数量:1瓶;在生化分析仪内检查发现标注为广州科方 (略) 生产的“L-Y-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测定试剂盒,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规格:60ml,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2022-01-18,数量:1瓶;在抽血台下方检查发现标注为山东成武 (略) 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规格:100支,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有效日期至:2022年8月13日,数量:32支。以上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以上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 1、没收失效医疗器械:L-Y-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测定试剂盒,规格:60ml,数量:1瓶;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规格:100支,数量:32支;参比液(离子选择电极法),规格:10ml,数量:1瓶; 2、罚款:15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3号 | 临泉 (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制案 | 临泉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NFYXR7M | 王军亚 | 2022年10月19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本局委托安徽 (略) 抽样人员依法 (略) (略) 临泉县陈集镇油店桥村委会北街38号的临泉 (略) 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16种不同类型的食品。其中山椒凤爪,商标:健发乡童子+字母商标,抽样基数11袋,样品数量8袋,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销售单价8.8元/袋。2022年11月11日,该样品经安徽 (略) 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批次山椒凤爪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将上述山椒凤爪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08)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三种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均能当场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4号 | 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制案 | 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 | 个体工商户 | *MA2T8UYD54 | 张军 | 2022年10月30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 (略) 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临泉县陈集镇韦艾路路东的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经营的黄桔子进行抽样,抽样基数:8kg,样品数量:3.21kg,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货日期:2022年10月18日,购进价格:6.6元/1kg。 2022年11月27日,该 (略) 公 (略) 抽样检验结论为*溴磷实测值为0.81mg/kg,黄桔子规定的限量值≤0.2mg/kg,*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9将上述黄桔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C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42 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不合格黄桔子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黄桔子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三种食品,当事人均能当场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89.8元; 2、罚款15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5号 | 临泉县万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临泉县万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RGR0T31 | 蒋建华 | 2022年11月13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本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位于临泉县四化路西段西园阁小区10号楼1楼的临泉县万 (略) 经营的砂糖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3.57kg,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砂糖橘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溴磷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1部分方法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6号 | 临泉县万家福购物中心(郭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临泉县万家福购物中心(郭伟) | 个体工商户 | *MA2RA95494 | 郭伟 | 2022年11月13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本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临泉县幸福路北侧瑞景国际花园11号楼118号郭伟经营的临泉县万家福购物中心小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3.496kg,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小芹菜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该批次小芹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1部分方法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6.9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7号 | 临泉 (略)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临泉 (略)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U48LX59 | 凡子强 | 2022年10月31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本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 (略) (略) 临泉县城南街道教育路万嘉新城小区北门东侧11栋1楼商铺的临泉 (略) (略) 经营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6kg,样品数量3.04k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1日。韭菜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2部分方法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39.46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8号 | 临泉 (略) 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临泉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2RTLM6XD | 刘朋 | 2022年11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4日于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检验报告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阿康冰泉纯净水”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当场已接收该《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30 | 2023-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49号 | (略) 临泉第一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略) 临泉第一中学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前置审批 | 赵永金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20000元 | 2022-12-23 | 2023-12-23 | 2023-12-23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0号 | (略) 临泉 (略) 鲜果园生活广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略) 临泉 (略) 鲜果园生活广场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04Y | 程记冰 | 2022年11月3日,我局委托安徽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新福路农丰时代城商业街4-1 (略) 临泉 (略) 鲜果园生活广场上海青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上海青菜样品经安徽公 (略) 2022年11月27日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 2、罚款20000元。 | 2022-12-22 | 2022-12-22 | 2023-12-22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1号 | 临泉县白庙镇玉强百杂店(马玉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临泉县白庙镇玉强百杂店(马玉强) | 个体工商户 | *MA2R7Y1L4Y | 马玉强 | 2022年12月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安徽 (略) 投诉,经查,该店销售有:安徽 (略) 生产的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生产日期:*,净含量:480mL,酒精度:40.8%VOl,数量:12瓶。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安徽 (略) 的“文王”专家级12年的名称、包装、装潢、防伪相似,疑似假冒“文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12瓶, 2.罚款1300元。 | 2022-12-28 | 2023-12-27 | 2023-12-28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2号 | 临泉县老集镇柳兆 (略)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临泉县老集镇柳兆 (略) | 个体工商户 | *MA2NWBD76D | 柳兆法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与处罚决定书一致,罚款1466元。 | 2022-12-30 | 2022-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3号 | (略) (略)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略)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8NUPTA0Y | 李娜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与处罚决定书一致,罚款1300元。 | 2022-12-30 | 2022-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4号 | 临泉县杨桥馥蕊美容美体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临泉县杨桥馥蕊美容美体店 | 个体工商户 | *MA2WW0XY2K | 王影 | 发布虚假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990元 | 2022-12-29 | 2023-1-13 | 2023-12-29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1755号 | 临泉县迎仙 (略) (安存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临泉县迎仙 (略) (安存青) | 个体工商户 | *MA2NB5QF3U | 安存青 | 2022年11月2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安徽 (略) 投诉,在该公司打假人员韦中伟、师杰陪同下,依法持证对位于临泉县迎仙镇迎仙集南头安存青经营的临泉县迎仙 (略) 进行监督检查,经查, (略) 销售有:安徽 (略) 生产的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酒精度:40.8%VOl,净含量:480mLx4,生产日期:*,数量:2件;生产日期:*,数量:3件;生产日期:*,数量:1件(合计6件)。上述产品经安徽 (略) 打假人员现场对产品名称、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上述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安徽 (略) 的“文王”专家级12年的名称、包装、装潢、防伪相似,疑似假冒“文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依法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酒精度:40.8%VOl,净含量:480mLx4,生产日期:*,数量:2件;生产日期:*,数量:3件;生产日期:*,数量:1件(合计6件)。 2、罚款2000元。 | 2022-12-30 | 2023-12-30 | 2023-12-3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临市监处罚〔2022〕927号 | 临泉县韦健食品经营部(韦文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临泉县韦健食品经营部(韦文海) | 个体工商户 | *MA2WHG428R | 韦文海 | 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权商品“文王”8年专家级贡酒23瓶、“文王”12年专家级贡酒4瓶; 2.罚款2807.2元。 | 2022-12-20 | 2023-12-20 | 2023-12-20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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