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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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略) 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

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中医药康养旅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全面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国家级中医药诊疗特色街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略) 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项目位于安兴大街以东、紫竹路以南,项目占地30.88亩,建筑面积2173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8595平方米),共8组建筑(清末民初风格),园区内水、电、路、讯等配套设施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入驻项目是指能够体现五大会、十三帮文化帮会文化特色的中医药特色诊疗,中医药文化展示,中医药技能传承、培训,中药材加工技艺展示、体验,药膳餐饮,康养旅游商品销售等中医药康养旅游业态或含以上内容的综合体。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备从业的合法资质,符合卫生、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入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项目为能够体现五大会、十三帮文化帮会文化特色的中医药特色诊疗,中医药文化展示,中医药技能传承、培训,中药材加工技艺展示、体验,药膳餐饮,康养旅游商品销售等中医药康养旅游业态或含以上内容的综合体。
(二)入驻项目室内外装修风格须体现浓郁的中医药文化特色(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柱、梁、支撑墙及随意打孔等),室外牌匾应与现有建筑风格保持一致(尺寸、材质须经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同意);
(三)须保证持续运营三年以上,且期间不得向第三方进行转租或分租;
(四)项目符合有关法规及园区规章制度,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五)项目展示、销售等服务内容应丰富、充实、饱满,不得出现空置。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报名登记。
(一)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项目入驻报名登记工作,入驻报名需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领取报名表进行登记。报名时间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报满为止,有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杨勇,电话:*)现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二)报名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
(三)报名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新设企业报名时未取得证照的,可在征得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后先予登记,待证照下发后三日内提交;
(四)报名主体需提交《项目计划书》,写明报名主体基本情况,如获得的成就证书、经营实力等情况;拟入驻的项目概要、项目类别、入驻规模、年预计经营和效益情况、以及与入驻项目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入驻资格审查。
(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设招商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主体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初审结果报招商审核领导小组,待审核通过后,确定入选主体;
(二)确定入选主体后,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入选名单,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名单生效。
第八条 入选主体应于名单生效后15日内交纳准入竞争金,审核小组通过审核后退还,(1000平方米以下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10万元,无利息,运营后退还50%,一年内退还剩余部分),交纳准入竞争金后15日内提交设计装修及运营方案(电子版、纸质版)。逾期未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设计装修及运营方案经招商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入选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签署入驻协议。签订入驻协议后,入驻主体应在六个月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政策扶持及考核
第十条 入驻主体达到下列考核标准的可减免三年房租:
(一)装修风格达到本办法规定;
(二)项目展示、销售等服务内容丰富、充实、饱满,未出现空置;
(三)项目正常经营,经营期间不停业,任一年度闭店期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四)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入驻主体应参加园区年度考核工作。入驻当年考核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照20%收取租金,第二年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照40%收取租金,第三年达不到考核标准全额补缴租金,解除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补缴租金的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
(一)入驻主体在园区开展经营活动应接受监督和年度考核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入驻主体年度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入驻主体应按照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求,提供相关考核资料,配合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日常观察,记录经营情况;
(三)入驻主体考核达标的,可自入驻当年起享受三年免租金的政策支持;
(四)三年政策扶持期满后考核达标、且继续承租经营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但可在第三方房屋租赁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的房屋租赁价格基础上给予以适当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全额补缴租金并解除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
(一)入驻后经营期限不满三年或违反入驻协议的;
(二)入驻后擅自更改经营项目且不符合园区定位的;
(三)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四)因入驻主体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利用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

(略) 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

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中医药康养旅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全面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国家级中医药诊疗特色街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略) 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项目位于安兴大街以东、紫竹路以南,项目占地30.88亩,建筑面积2173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8595平方米),共8组建筑(清末民初风格),园区内水、电、路、讯等配套设施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入驻项目是指能够体现五大会、十三帮文化帮会文化特色的中医药特色诊疗,中医药文化展示,中医药技能传承、培训,中药材加工技艺展示、体验,药膳餐饮,康养旅游商品销售等中医药康养旅游业态或含以上内容的综合体。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备从业的合法资质,符合卫生、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入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项目为能够体现五大会、十三帮文化帮会文化特色的中医药特色诊疗,中医药文化展示,中医药技能传承、培训,中药材加工技艺展示、体验,药膳餐饮,康养旅游商品销售等中医药康养旅游业态或含以上内容的综合体。
(二)入驻项目室内外装修风格须体现浓郁的中医药文化特色(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柱、梁、支撑墙及随意打孔等),室外牌匾应与现有建筑风格保持一致(尺寸、材质须经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同意);
(三)须保证持续运营三年以上,且期间不得向第三方进行转租或分租;
(四)项目符合有关法规及园区规章制度,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五)项目展示、销售等服务内容应丰富、充实、饱满,不得出现空置。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报名登记。
(一)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项目入驻报名登记工作,入驻报名需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领取报名表进行登记。报名时间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报满为止,有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杨勇,电话:*)现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二)报名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
(三)报名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新设企业报名时未取得证照的,可在征得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后先予登记,待证照下发后三日内提交;
(四)报名主体需提交《项目计划书》,写明报名主体基本情况,如获得的成就证书、经营实力等情况;拟入驻的项目概要、项目类别、入驻规模、年预计经营和效益情况、以及与入驻项目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入驻资格审查。
(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设招商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主体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初审结果报招商审核领导小组,待审核通过后,确定入选主体;
(二)确定入选主体后,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入选名单,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名单生效。
第八条 入选主体应于名单生效后15日内交纳准入竞争金,审核小组通过审核后退还,(1000平方米以下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10万元,无利息,运营后退还50%,一年内退还剩余部分),交纳准入竞争金后15日内提交设计装修及运营方案(电子版、纸质版)。逾期未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设计装修及运营方案经招商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入选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签署入驻协议。签订入驻协议后,入驻主体应在六个月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政策扶持及考核
第十条 入驻主体达到下列考核标准的可减免三年房租:
(一)装修风格达到本办法规定;
(二)项目展示、销售等服务内容丰富、充实、饱满,未出现空置;
(三)项目正常经营,经营期间不停业,任一年度闭店期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四)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入驻主体应参加园区年度考核工作。入驻当年考核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照20%收取租金,第二年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照40%收取租金,第三年达不到考核标准全额补缴租金,解除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补缴租金的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
(一)入驻主体在园区开展经营活动应接受监督和年度考核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入驻主体年度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入驻主体应按照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求,提供相关考核资料,配合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日常观察,记录经营情况;
(三)入驻主体考核达标的,可自入驻当年起享受三年免租金的政策支持;
(四)三年政策扶持期满后考核达标、且继续承租经营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但可在第三方房屋租赁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的房屋租赁价格基础上给予以适当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全额补缴租金并解除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
(一)入驻后经营期限不满三年或违反入驻协议的;
(二)入驻后擅自更改经营项目且不符合园区定位的;
(三)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四)因入驻主体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利用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 (略)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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