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医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秦安县人民医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秦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秦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调查主要结论
该调查地块历史情况较简单,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从地块历史的影像图和相关人员访谈可以看到,该地块征地前一直为农用地和河滩地主要种植苹果树和桃树,现地块周边未有过重型污染企业,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故地块及周边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
因此,结合调查地块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得出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建设用地要求,本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可按“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利用,第一阶段土壤状况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再进行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二、建议
(1)建议在施工过程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建设过程环保监理工作。
(2)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3)加强对项目地块的环境监督,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地块不新增人为污染,杜绝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
(4)建议关注周边环境情况,防范对项目地块的污染。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三、地块责任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秦 (略) 秦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正式版)*.rar
联系人:高芳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秦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秦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调查主要结论
该调查地块历史情况较简单,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从地块历史的影像图和相关人员访谈可以看到,该地块征地前一直为农用地和河滩地主要种植苹果树和桃树,现地块周边未有过重型污染企业,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故地块及周边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
因此,结合调查地块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得出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建设用地要求,本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可按“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利用,第一阶段土壤状况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再进行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二、建议
(1)建议在施工过程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建设过程环保监理工作。
(2)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3)加强对项目地块的环境监督,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地块不新增人为污染,杜绝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
(4)建议关注周边环境情况,防范对项目地块的污染。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三、地块责任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秦 (略) 秦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正式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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