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德飞材料有限公司硅PU跑道材料生产项目中端配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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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德飞材料有限公司硅PU跑道材料生产项目中端配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3]1

1、同意硅PU 跑道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现有的厂房并改造,购置安装搅拌、高速分散机和真空泵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 万平方米硅PU 篮球场地面、年产90万平方米塑胶跑道。项目建设 (略) (略) 馆陶县房寨镇北拐渠东村西北,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31"56.506",东经:115°10"17.637"。项目于2022年9月19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22﹞112号,本项目所租赁厂房占地面积2784.47m2,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冀2022馆陶县不动产权第*号),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26日对本项目开具同意项目入驻证明。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租用河北田原 (略) 现有厂房作为生产车间,不涉及厂房的土建作业,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调试,且施工期较短,施工期产生的污染影响较小。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搅拌工序时粉状物料投料产生的粉尘和物料加热产生的非*烷总烃。本项目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和物料加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颗粒物(炭黑尘、染料尘)二级排放标准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2)废水:本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电蒸汽锅炉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水,无废水外排;本项目职工生活废水水质简单,且产生量较小,直接泼洒抑尘。(3)噪声:主要为高速分散机、真空泵、螺旋上料机、降温泵、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基础减震、风机安装消音器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 类标准。(4)固废:布袋除尘灰收集后可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聚醚、石蜡、分散剂、催干剂、聚合MI预集体废包装桶大部分由厂家回收利用,仅少部分破损的废包装桶暂存危废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全部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外排。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059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3]1

1、同意硅PU 跑道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现有的厂房并改造,购置安装搅拌、高速分散机和真空泵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 万平方米硅PU 篮球场地面、年产90万平方米塑胶跑道。项目建设 (略) (略) 馆陶县房寨镇北拐渠东村西北,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31"56.506",东经:115°10"17.637"。项目于2022年9月19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22﹞112号,本项目所租赁厂房占地面积2784.47m2,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冀2022馆陶县不动产权第*号),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26日对本项目开具同意项目入驻证明。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租用河北田原 (略) 现有厂房作为生产车间,不涉及厂房的土建作业,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调试,且施工期较短,施工期产生的污染影响较小。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搅拌工序时粉状物料投料产生的粉尘和物料加热产生的非*烷总烃。本项目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和物料加热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颗粒物(炭黑尘、染料尘)二级排放标准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2)废水:本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电蒸汽锅炉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水,无废水外排;本项目职工生活废水水质简单,且产生量较小,直接泼洒抑尘。(3)噪声:主要为高速分散机、真空泵、螺旋上料机、降温泵、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基础减震、风机安装消音器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 类标准。(4)固废:布袋除尘灰收集后可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聚醚、石蜡、分散剂、催干剂、聚合MI预集体废包装桶大部分由厂家回收利用,仅少部分破损的废包装桶暂存危废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全部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外排。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059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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