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略)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2月3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请寄:红森国家大厦B座10楼供排水办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q.com
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0566-*
附件:1、关于《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3年1月3日
附件1
关于《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略) 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略)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鉴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略) 节约用水条例》《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别于1989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和2012年4月24日施行, (略) 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规范 (略) 节水管理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 (略) 国 (略) 复查工作,我局草拟了《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4、《 (略) 节约用水条例》
5、《关 (略) 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池发改价格〔2019〕413号 )
6、参照:《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市住建部门将年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定额)的,计划用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调整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定额)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倍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及以上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定额)累进 (略) 住建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略) 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自备水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住建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具体 (略) 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 (略) 住建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略) 住建部门参加。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略) 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申报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定额)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
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二十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改建、 (略) 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洗车、洗浴、游泳和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略) 节约用水条例》、《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填表人: 填表日期:联系电话:
(略) 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略)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2月3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请寄:红森国家大厦B座10楼供排水办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q.com
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0566-*
附件:1、关于《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3年1月3日
附件1
关于《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略) 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略)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鉴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略) 节约用水条例》《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别于1989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和2012年4月24日施行, (略) 尚未出台相配套的规范 (略) 节水管理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 (略) 国 (略) 复查工作,我局草拟了《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4、《 (略) 节约用水条例》
5、《关 (略) 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池发改价格〔2019〕413号 )
6、参照:《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市住建部门将年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定额)的,计划用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调整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定额)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倍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及以上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定额)累进 (略) 住建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略) 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自备水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住建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具体 (略) 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 (略) 住建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略) 住建部门参加。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略) 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申报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定额)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
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二十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改建、 (略) 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洗车、洗浴、游泳和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略) 节约用水条例》、《 (略)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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