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份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省市互认、异地备案情况公示
2022年11月份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省市互认、异地备案情况公示
2022 (略) 本级“两定机构”互认申报及异地备案审核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生物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
(二)《 (略)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 (略) 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函》(云医保中心函〔2021〕38号);
(三)《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云医保〔2022〕6号)。
二、受理情况
本次共受理了25家医药机构提交的两定定点互认和异地备案申请,其中两定定点互认10家,异地备案15家。
三、审核情况
(一)资料审核。根据各医药机构申报的资料,对医 (略) 市互认、异地备案逐一进行审核和复审。
(二)省市联审。 (略) 互认、异地备案汇总名单, (略) 医疗保险局联合对本批次申报“省市互认”医药机构是否有违约违规情况进行联审。
会议评审。2022年12月26日,省医保中心主 (略) 市互认、异地备案汇总名单进行审议。
四、评审结果
(一)医疗机构。通过评审,同意医疗机构定点互认和异地备案4家(定点互认2家、异地备案2家),审核不通过2家(见附件1)。
(二)零售药店。通过评审,同意零售药店互认和异地备案19家。审核通过定点互认8家、异地备案11家(见附件2)。
五、结果公示
拟于2023年1月5日至1月13 (略) 医疗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 (略)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地址: (略) 环城南 (略) 医保中心稽核管理部
联系电话:0871-*。
附件:
(略)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日
2022 (略) 本级“两定机构”互认申报及异地备案审核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生物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
(二)《 (略)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 (略) 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函》(云医保中心函〔2021〕38号);
(三)《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云医保〔2022〕6号)。
二、受理情况
本次共受理了25家医药机构提交的两定定点互认和异地备案申请,其中两定定点互认10家,异地备案15家。
三、审核情况
(一)资料审核。根据各医药机构申报的资料,对医 (略) 市互认、异地备案逐一进行审核和复审。
(二)省市联审。 (略) 互认、异地备案汇总名单, (略) 医疗保险局联合对本批次申报“省市互认”医药机构是否有违约违规情况进行联审。
会议评审。2022年12月26日,省医保中心主 (略) 市互认、异地备案汇总名单进行审议。
四、评审结果
(一)医疗机构。通过评审,同意医疗机构定点互认和异地备案4家(定点互认2家、异地备案2家),审核不通过2家(见附件1)。
(二)零售药店。通过评审,同意零售药店互认和异地备案19家。审核通过定点互认8家、异地备案11家(见附件2)。
五、结果公示
拟于2023年1月5日至1月13 (略) 医疗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 (略)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地址: (略) 环城南 (略) 医保中心稽核管理部
联系电话:0871-*。
附件:
(略)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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