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北京方颖置 (略) :
由 (略) 涉嫌冒用 (略) 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的登记(备案),未经李晓磊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6月1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于2021年7月7日将李晓磊备案为监事的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邱宇 程义光 联系电话:010-*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北京方颖置 (略) :
由 (略) 涉嫌冒用 (略) 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的登记(备案),未经李晓磊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6月1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于2021年7月7日将李晓磊备案为监事的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邱宇 程义光 联系电话:010-*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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