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集镇2022年1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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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集镇2022年1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
证书号登记证号
临市监处罚〔2022〕1740号安徽好心人 (略) 临泉县陈集分店发布广告案安徽好心人 (略) 临泉县陈集分店布广告案法人及非法人组织*MA2MQLT8X2




张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2022/12/82023/12/82023/12/8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临市监处罚〔2022〕1744号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制案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个体工商户*MA2T8UYD54




张军2022年10月30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 (略) 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临泉县陈集镇韦艾路路东的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经营的黄桔子进行抽样,抽样基数:8kg,样品数量:3.21kg,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货日期:2022年10月18日,购进价格:6.6元/1kg。 2022年11月27日,该 (略) 公 (略) 抽样检验结论为*溴磷实测值为0.81mg/kg,黄桔子规定的限量值≤0.2mg/kg,*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9将上述黄桔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C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42 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不合格黄桔子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黄桔子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三种食品,当事人均能当场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89.8元;2022/12/222022/12/222023/12/22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罚款1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
证书号登记证号
临市监处罚〔2022〕1740号安徽好心人 (略) 临泉县陈集分店发布广告案安徽好心人 (略) 临泉县陈集分店布广告案法人及非法人组织*MA2MQLT8X2




张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2022/12/82023/12/82023/12/8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临市监处罚〔2022〕1744号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制案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张军)个体工商户*MA2T8UYD54




张军2022年10月30日,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安徽阜阳临泉县县级预包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 (略) 公 (略) 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临泉县陈集镇韦艾路路东的临泉县陈集镇宜家购物广场经营的黄桔子进行抽样,抽样基数:8kg,样品数量:3.21kg,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货日期:2022年10月18日,购进价格:6.6元/1kg。 2022年11月27日,该 (略) 公 (略) 抽样检验结论为*溴磷实测值为0.81mg/kg,黄桔子规定的限量值≤0.2mg/kg,*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9将上述黄桔子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C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42 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不合格黄桔子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黄桔子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三种食品,当事人均能当场提供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89.8元;2022/12/222022/12/222023/12/22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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