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艾迪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盘式刹车片自动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芜湖艾迪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盘式刹车片自动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53-*(行政审批窗口)
通讯地址:湾沚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邮编:*
项目名称:盘式刹车片自动化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51号
建设单位:芜湖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厂房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运营期:
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
2、防治措施:
(1)、项目厂区排水系统须施行雨污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等,职工生活污水须收集后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 L,BOD5≤150mg/ L,NH3-N≤25mg/ L,SS≤175mg/ L)。废水总排口须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混料、抛丸、滚胶、压制、热处理、膜削、焚烧、喷码、喷粉及固化等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烷总烃等。其中,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膜削、喷粉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利用现有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滚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利用现有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压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利用现有干式过滤棉+脉冲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热处理、固化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利用现有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焚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除湿装置处理后接入现有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各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时各车间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钢丸、收集粉尘、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胶桶、废灯管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胶桶、废灯管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53-*(行政审批窗口)
通讯地址:湾沚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邮编:*
项目名称:盘式刹车片自动化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51号
建设单位:芜湖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厂房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运营期:
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
2、防治措施:
(1)、项目厂区排水系统须施行雨污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等,职工生活污水须收集后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 L,BOD5≤150mg/ L,NH3-N≤25mg/ L,SS≤175mg/ L)。废水总排口须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混料、抛丸、滚胶、压制、热处理、膜削、焚烧、喷码、喷粉及固化等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烷总烃等。其中,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膜削、喷粉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利用现有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滚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利用现有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压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利用现有干式过滤棉+脉冲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热处理、固化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利用现有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焚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除湿装置处理后接入现有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各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时各车间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钢丸、收集粉尘、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胶桶、废灯管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废包装桶、废胶桶、废灯管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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