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工信局权责清单
广昌县工信局权责清单
广昌县工信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编码(主项) | 目录名称(主项)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认领部门 | 备注 |
1 | *Y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2 | *Y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3 |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商务部关于委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拼发展局等58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商贸函 〔2018〕720号) (略) 商务厅、 (略) 商务厅:你们关于委托部分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的申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 ,同意委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等58家 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 4.《商务部关 (略) 神农架林区商务局等44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 〔2020〕148号)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商务厅 , (略) 、 (略) 商务局 :你们关于委托部分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的申请收悉。经研究 ,现 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同 (略) 神农架林区商务局等44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 ……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4 | *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略)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没收船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船舶价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 (略) 机构编制委员会 (略) 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三)航空和船舶工业管理处(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航空(航天)、船舶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准入工作……负责船舶制造企业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5 | * |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6 | * | (略) 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使用 (略) 规划区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 (略) 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7 | *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 (略) 化学工业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8 | *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45号)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2.《 (略)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9 | * |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2.《 (略)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编办发〔2008〕67号)…… (略)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0 | *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略)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1 | *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略)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2 | *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略)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3 | * |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 | 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第五条:省、自治区、 (略)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略) 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 (略) 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3.《 (略) 机构编制委员会 (略) 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二)新设立四个业务处。 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管理处(省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委内安全生产工作; (略) 民爆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民爆行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和专用设备管理;负责民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4 | *Y | 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略) 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5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6 | * | 对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兼顾那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八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范,产业政策、总体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7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8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9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20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21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22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3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4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5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洗染行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6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7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家庭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8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美容美发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9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0 | *Y | 对对外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 (略)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略) 令第445号公布,第703号修改)第三条: (略) 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略) 令第331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十至十六条,第二十八至三十五条,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技术进出口申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5.《 (略)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略)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 (略) 、自治区、 (略)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略) 令第331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第 (略)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略) 、自治区、 (略) 、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略)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8.《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 (略) (略) 商务主管部门(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第九条: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向我提出国际核查要求的,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商务部进行确认。商务部应对经营者真实性、资质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商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10.《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 (略) (略) 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11.《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241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略) 、自治区、 (略) (略) 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1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0号)第五条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 (略) 、 (略)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三条商 (略) 、自治区、 (略) 、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 (略)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有关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式样格式见附件1)的签发工作。 1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 (略) 、自治区、 (略) 、 (略) 以及商务部 (略) (略) 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1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 (略) 、自治区、 (略) 、 (略) 以及商务部 (略) (略) 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15.《商务部办公厅、 (略) 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商办台函〔2012〕259号):三、协助做好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应协助商务部、 (略) 台湾事务办公室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认真跟踪代表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涉台规定。遇有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 (略) 台湾事务办公室。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31 | *Y | 对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行业的检查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7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略) 令第620号)第四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略) 、自治区、 (略) 、 (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2 | *Y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 |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33 | * |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 (略) 财政厅 (略) 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购〔2012〕3号):一、各地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积极做好申报企业的类型认定工作,外省来赣投标的中小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 县 | 县工信局 | ||
34 | * | 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略) 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5 | *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三条:省、 (略) 、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略) 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略) 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 (略) 、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省人民政 (略) 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明确项目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和核准权限,并适时调整。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确定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和核准权限。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 (略) 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二)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三)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摸、建设内容发生重大便跟,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勇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修改信息。 | 县 | 县工信局 |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最新版本执行。 | |
36 | *Y | 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37 | * |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8 | *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9 | *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略) 、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 (略) ,申报 (略) 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 (略) 其他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市,县 | 县工信局 |
广昌县工信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编码(主项) | 目录名称(主项)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认领部门 | 备注 |
1 | *Y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2 | *Y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3 |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商务部关于委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拼发展局等58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商贸函 〔2018〕720号) (略) 商务厅、 (略) 商务厅:你们关于委托部分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的申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 ,同意委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等58家 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 4.《商务部关 (略) 神农架林区商务局等44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 〔2020〕148号)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商务厅 , (略) 、 (略) 商务局 :你们关于委托部分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的申请收悉。经研究 ,现 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同 (略) 神农架林区商务局等44家机构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各案登记机关。 ……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4 | *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略)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没收船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船舶价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 (略) 机构编制委员会 (略) 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三)航空和船舶工业管理处(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航空(航天)、船舶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准入工作……负责船舶制造企业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5 | * |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6 | * | (略) 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使用 (略) 规划区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 (略) 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7 | *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略) 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 (略) 化学工业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8 | *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45号)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2.《 (略)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9 | * |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2.《 (略)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编办发〔2008〕67号)…… (略)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0 | *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略)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1 | *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略)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2 | *Y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略)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略)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3 | * |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 | 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第五条:省、自治区、 (略)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略) 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 (略) 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3.《 (略) 机构编制委员会 (略) 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二)新设立四个业务处。 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管理处(省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委内安全生产工作; (略) 民爆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民爆行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和专用设备管理;负责民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4 | *Y | 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略) 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5 | *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6 | * | 对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兼顾那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八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范,产业政策、总体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7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8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19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20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21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22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3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4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5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洗染行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6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7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家庭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8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美容美发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29 | *Y | 对国内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略) 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的人民政 (略) 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485号)第五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略)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略)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8.《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5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略)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10.《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1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1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16.《 (略) 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三十九条: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 (略) 商务厅负责年检; (略) 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0 | *Y | 对对外贸易行业的检查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 (略) (略)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略) 令第445号公布,第703号修改)第三条: (略) 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略) 令第331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十至十六条,第二十八至三十五条,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技术进出口申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5.《 (略)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略)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 (略) 、自治区、 (略)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略) 令第331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13号)第 (略)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略) 、自治区、 (略) 、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略)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8.《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 (略) (略) 商务主管部门(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第九条: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向我提出国际核查要求的,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商务部进行确认。商务部应对经营者真实性、资质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商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10.《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 (略) (略) 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11.《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241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略) 、自治区、 (略) (略) 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1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0号)第五条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 (略) 、 (略)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三条商 (略) 、自治区、 (略) 、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 (略)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有关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式样格式见附件1)的签发工作。 1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 (略) 、自治区、 (略) 、 (略) 以及商务部 (略) (略) 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1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 (略) 、自治区、 (略) 、 (略) 以及商务部 (略) (略) 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15.《商务部办公厅、 (略) 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商办台函〔2012〕259号):三、协助做好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应协助商务部、 (略) 台湾事务办公室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认真跟踪代表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涉台规定。遇有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 (略) 台湾事务办公室。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31 | *Y | 对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行业的检查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略) 令第527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略) 令第620号)第四条: (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略) 、自治区、 (略) 、 (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2 | *Y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 |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33 | * |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 (略) 财政厅 (略) 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购〔2012〕3号):一、各地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积极做好申报企业的类型认定工作,外省来赣投标的中小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 县 | 县工信局 | ||
34 | * | 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 (略) 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略) 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5 | *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三条:省、 (略) 、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略) 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略) 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 (略) 、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省人民政 (略) 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明确项目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和核准权限,并适时调整。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确定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和核准权限。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 (略) 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二)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三)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摸、建设内容发生重大便跟,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勇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修改信息。 | 县 | 县工信局 |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最新版本执行。 | |
36 | *Y | 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 (略)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省,市,县 | 县工信局 | |
37 | * |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8 | *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县 | 县工信局 | ||
39 | *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略) 、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 (略) ,申报 (略) 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 (略) 其他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市,县 | 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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