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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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明区遵义路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明区遵义路2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 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

(略) 西秀区杨武乡平田村

安顺中油 (略)

贵州仲 (略)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 (略) (略) 西秀区杨武乡平田村,项目总占地面积8309.97m2,总建筑面积3315.71m2,项目建设1条10t/d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系统及1条10t/d微波消毒处理备用系统。

焚烧处理系统设计年运行时间为340天,每天运行24小时,处理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2-01)、病理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3-01)、化学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4-01)和药物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5-01)。

微波消解备用处理系统设计年运行时间为25天,每天运行16小时,处理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2-01)和可识别的病理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3-01)。

项目服务 (略) (略) 区范围及各区县辖区范围,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医疗废物3650t。

本项目总投资为58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1.2万元,占总投资的25.0%。

(一)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1、地表水环境:

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设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和场地的防尘洒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2、大气环境:

项目使用商品砼,不在现场搅拌,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采取清扫施工区及道路,对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运输车辆严禁超载并采取遮盖、密闭运输,散装物料应遮盖或设简易材料棚等措施。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施工场地无组织外排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声环境

施工期的噪声主要可分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项目周边800m范围内无居民点,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时间并综合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固废:

施工期无废弃土石方。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建设单位统一收集后,运输至政府指定的合法渣土消纳场处置。

(二)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1、地表水环境:

厂区内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厂区内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湿法脱酸废水回用于碱液喷淋及急冷塔喷淋循环冷却系统。化验室检测废物产生的废水、软水站反冲洗用水、车间地面、周转箱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未预见用水及生活污水,通过新建污水处理站(30m3/d)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全部回用厂区,不外排。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用“混凝反应+初沉池+水解酸化池+A/O+MBR+消毒池/清水池/回用水池”工艺处理。

本项目焚烧系统停运时,微波消解产生废水产生量较少,期间产生的废水通过系统处理后可用于厂区周转箱、车辆、车间冲洗不外排。因此可以全部回用,实现废水不外排。

在污水处理系统故障等事故情况下,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可通过切换阀引入事故池中(250m3),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无废水不外排。

厂区内设置16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分批次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行回用不外排。

2、地下水环境:

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相应”相结合的原则,,即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措施。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泄漏至地面区域污染物的性质和生产单元的构筑方式,将建设场地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本项目地下水重点防渗区为焚烧车间、炉渣飞灰库、医渣库、冷库、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调节池、碱液循环池及清水循环池,一般防渗区为检修通道、除臭设施、生产消防水池、清水池、辅助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压机房、空压机房、物资库,其余为简单防渗区。防渗分区防渗要求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进行。

本项目在场址上游、下游及重点污染风险源周边共设置4口地下水监测井对项目区域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状况。

3、大气环境:

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含SNCR脱硝)+急冷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收尘+二级湿法脱酸(碱液吸收塔)达到《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后通过3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

冷库恶臭气体采取微负压处理,抽气作为焚烧炉补风处理;焚烧炉停用期间,与微波消解、污水处理站、化验室等产生的恶臭气体一起经“碱液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2)。有组织废气中H2S、NH3执行《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氯化氢、氟化物、VOCs(以NMHC计)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3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氯化氢、氟化物、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物质排放限值,H2S、NH3执行《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声环境:

运营期采取低噪声工艺及设备、合理平面布置、隔声、消声、吸声等综合噪声治理技术措施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要求。

5、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飞灰、循环碱液池底渣、废滤袋、废活性炭、污泥废矿物油、废转运箱/桶、在线监测废液、焚烧炉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微波消解医废残渣、员工生活垃圾等。

飞灰、循环碱液池底渣、废滤袋、废活性炭、污泥废矿物油、废转运箱/桶、在线监测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灰暂存于飞灰暂存间,其他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医疗废物焚烧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标准后, (略)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中心安全填埋,或交由炉渣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有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或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微波消解医废残渣(包括废过滤膜、废弃的劳保用品和周转箱) (略)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中心安全填埋(目前该填埋场为半封闭状态,仅分 (略) 生活垃圾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后的医疗废物残渣)。员工生活垃圾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安顺绿色 (略) )焚烧发电。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土壤环境

建设单位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1205-2021)定期对土壤中pH、重金属、二噁英等开展自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点应不低于3个,分别为企业上风向1个、下风向1个、企业内部1个。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公示文本.pdf

评估意见


〔2022〕书199号关于对《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明区遵义路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明区遵义路2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 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

(略) 西秀区杨武乡平田村

安顺中油 (略)

贵州仲 (略)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 (略) (略) 西秀区杨武乡平田村,项目总占地面积8309.97m2,总建筑面积3315.71m2,项目建设1条10t/d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系统及1条10t/d微波消毒处理备用系统。

焚烧处理系统设计年运行时间为340天,每天运行24小时,处理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2-01)、病理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3-01)、化学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4-01)和药物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5-01)。

微波消解备用处理系统设计年运行时间为25天,每天运行16小时,处理医疗废物种类为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2-01)和可识别的病理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3-01)。

项目服务 (略) (略) 区范围及各区县辖区范围,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医疗废物3650t。

本项目总投资为58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1.2万元,占总投资的25.0%。

(一)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1、地表水环境:

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设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和场地的防尘洒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2、大气环境:

项目使用商品砼,不在现场搅拌,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采取清扫施工区及道路,对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运输车辆严禁超载并采取遮盖、密闭运输,散装物料应遮盖或设简易材料棚等措施。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施工场地无组织外排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声环境

施工期的噪声主要可分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项目周边800m范围内无居民点,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时间并综合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固废:

施工期无废弃土石方。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建设单位统一收集后,运输至政府指定的合法渣土消纳场处置。

(二)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1、地表水环境:

厂区内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厂区内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湿法脱酸废水回用于碱液喷淋及急冷塔喷淋循环冷却系统。化验室检测废物产生的废水、软水站反冲洗用水、车间地面、周转箱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未预见用水及生活污水,通过新建污水处理站(30m3/d)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全部回用厂区,不外排。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用“混凝反应+初沉池+水解酸化池+A/O+MBR+消毒池/清水池/回用水池”工艺处理。

本项目焚烧系统停运时,微波消解产生废水产生量较少,期间产生的废水通过系统处理后可用于厂区周转箱、车辆、车间冲洗不外排。因此可以全部回用,实现废水不外排。

在污水处理系统故障等事故情况下,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可通过切换阀引入事故池中(250m3),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无废水不外排。

厂区内设置16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分批次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行回用不外排。

2、地下水环境:

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相应”相结合的原则,,即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措施。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泄漏至地面区域污染物的性质和生产单元的构筑方式,将建设场地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本项目地下水重点防渗区为焚烧车间、炉渣飞灰库、医渣库、冷库、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调节池、碱液循环池及清水循环池,一般防渗区为检修通道、除臭设施、生产消防水池、清水池、辅助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压机房、空压机房、物资库,其余为简单防渗区。防渗分区防渗要求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进行。

本项目在场址上游、下游及重点污染风险源周边共设置4口地下水监测井对项目区域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状况。

3、大气环境:

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含SNCR脱硝)+急冷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收尘+二级湿法脱酸(碱液吸收塔)达到《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后通过3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

冷库恶臭气体采取微负压处理,抽气作为焚烧炉补风处理;焚烧炉停用期间,与微波消解、污水处理站、化验室等产生的恶臭气体一起经“碱液喷淋(除湿)+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2)。有组织废气中H2S、NH3执行《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氯化氢、氟化物、VOCs(以NMHC计)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3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氯化氢、氟化物、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物质排放限值,H2S、NH3执行《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声环境:

运营期采取低噪声工艺及设备、合理平面布置、隔声、消声、吸声等综合噪声治理技术措施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要求。

5、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飞灰、循环碱液池底渣、废滤袋、废活性炭、污泥废矿物油、废转运箱/桶、在线监测废液、焚烧炉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微波消解医废残渣、员工生活垃圾等。

飞灰、循环碱液池底渣、废滤袋、废活性炭、污泥废矿物油、废转运箱/桶、在线监测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灰暂存于飞灰暂存间,其他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医疗废物焚烧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标准后, (略)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中心安全填埋,或交由炉渣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有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或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微波消解医废残渣(包括废过滤膜、废弃的劳保用品和周转箱) (略)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中心安全填埋(目前该填埋场为半封闭状态,仅分 (略) 生活垃圾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后的医疗废物残渣)。员工生活垃圾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安顺绿色 (略) )焚烧发电。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土壤环境

建设单位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1205-2021)定期对土壤中pH、重金属、二噁英等开展自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点应不低于3个,分别为企业上风向1个、下风向1个、企业内部1个。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公示文本.pdf

评估意见


〔2022〕书199号关于对《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能增效项目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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