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3〕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沥青及油库系统工艺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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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审〔2023〕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沥青及油库系统工艺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沥青及油库系统工艺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804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实施沥青及油库系统工艺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203-*-04-02-*)。项目拟对现有改质沥青生产装置实施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Ⅰ系改质沥青工段,新增反应釜、管式加热炉、真空机组、冷凝冷却器等生产设备以及工业萘槽、重质洗油槽储存设施,同步对现有*基萘油槽增设氮封装置(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加强生产环节循环冷却排污水收集处理,循环冷却排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经专用架空管道排至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式加热炉应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改质沥青生产线不凝气、蒽油2号槽及改质沥青高位槽呼吸废气、水下成型废气、液体沥青装车废气经收集,依托现有排气洗净塔+TO炉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新建工业萘槽、重质洗油槽应配套设置氮封装置,呼吸废气经收集采用尾气洗净塔处理并依托现有TO炉焚烧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TO炉焚烧废气中非*烷总烃执行《 (略) 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武政规〔2022〕10号)中60mg/m3限值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管式加热炉燃气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执行武政规〔2022〕10号文中工业炉窑有关限值要求。

你公司应持续提升全厂清洁生产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异味等治理,进一步优化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和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装卸过程中污染控制。加强停产检修期间环境管理及有机废气处理,减轻对外界环境的不利影响。厂界处、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按规范要求建设厂界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入厂煤焦油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定期质量检测等豁免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煤焦油进厂及利用台账,确保符合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优化项目生产装置、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布置,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等规范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围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等设施,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等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增加,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我局已核定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


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沥青及油库系统工艺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804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实施沥青及油库系统工艺安全环保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203-*-04-02-*)。项目拟对现有改质沥青生产装置实施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Ⅰ系改质沥青工段,新增反应釜、管式加热炉、真空机组、冷凝冷却器等生产设备以及工业萘槽、重质洗油槽储存设施,同步对现有*基萘油槽增设氮封装置(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加强生产环节循环冷却排污水收集处理,循环冷却排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经专用架空管道排至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式加热炉应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改质沥青生产线不凝气、蒽油2号槽及改质沥青高位槽呼吸废气、水下成型废气、液体沥青装车废气经收集,依托现有排气洗净塔+TO炉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新建工业萘槽、重质洗油槽应配套设置氮封装置,呼吸废气经收集采用尾气洗净塔处理并依托现有TO炉焚烧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TO炉焚烧废气中非*烷总烃执行《 (略) 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武政规〔2022〕10号)中60mg/m3限值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管式加热炉燃气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执行武政规〔2022〕10号文中工业炉窑有关限值要求。

你公司应持续提升全厂清洁生产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异味等治理,进一步优化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和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装卸过程中污染控制。加强停产检修期间环境管理及有机废气处理,减轻对外界环境的不利影响。厂界处、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按规范要求建设厂界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入厂煤焦油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定期质量检测等豁免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煤焦油进厂及利用台账,确保符合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优化项目生产装置、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布置,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等规范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围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等设施,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等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增加,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我局已核定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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