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骄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迁建)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温州天骄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迁建)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温州 (略) 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将《温州 (略) 厂房(迁建)工程项目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验收概况
1、项目名称:温州 (略) 厂房(迁建)工程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建设单位:温州 (略)
3、验收服务单位:浙江创泷 (略)
4、验收生产概况:验收监测期间,温州 (略) 生产正常,废气、废水处理设备均正常运行。本项目生产工况≥75%。
二、建设单位验收污染防治措施简述
1、水污染物及治理措施:本项目的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粗化清洗废水)、喷漆喷淋废水,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二级絮凝沉淀法PAC+PAM)处理后,汇同生活 (略) 污水管网,经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再汇同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污水管网,经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使用过程中因蒸发而损耗,需适时补充。
2、大气污染物及治理措施: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除尘设施+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烘干、粗化、灌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模具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膜除尘+除湿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最终通过3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3、噪声污染及治理措施:本项目的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采用隔声效果良好的实体墙、隔声玻璃,合理布置车间,妥当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体废物及治理措施:本项目主要产生原材料废弃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和收集的金属粉尘、废水处理站污泥、漆渣、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油渣、废UV灯管和生活垃圾。
其中原材料废弃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和收集的金属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收集后出售相关企业与私人,综合利用;贮存过程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水处理站污泥、漆渣、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油渣、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36号)进行管理,废油渣已经与温州 (略) 签订了危废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废切削液、废水处理站污泥、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 (略) (略) 签订了危废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废UV灯管尚未产生,后续产生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公众反馈注意事项
1、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2023年01月06日至2023年02月06日。
2、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对于本项目的建设,如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向以下单位的联系人提出意见:
电话:*
邮编: *
地址: (略) 洞头区灵昆街道瓯帆路1239号
四、附件:创泷检〔2022〕竣字第184号天骄笔业验收.pdf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01月06日至2022年02月06日
温州 (略)
2023年01月0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温州 (略) 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将《温州 (略) 厂房(迁建)工程项目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验收概况
1、项目名称:温州 (略) 厂房(迁建)工程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建设单位:温州 (略)
3、验收服务单位:浙江创泷 (略)
4、验收生产概况:验收监测期间,温州 (略) 生产正常,废气、废水处理设备均正常运行。本项目生产工况≥75%。
二、建设单位验收污染防治措施简述
1、水污染物及治理措施:本项目的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粗化清洗废水)、喷漆喷淋废水,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二级絮凝沉淀法PAC+PAM)处理后,汇同生活 (略) 污水管网,经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再汇同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污水管网,经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使用过程中因蒸发而损耗,需适时补充。
2、大气污染物及治理措施: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除尘设施+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烘干、粗化、灌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模具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膜除尘+除湿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最终通过3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3、噪声污染及治理措施:本项目的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采用隔声效果良好的实体墙、隔声玻璃,合理布置车间,妥当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体废物及治理措施:本项目主要产生原材料废弃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和收集的金属粉尘、废水处理站污泥、漆渣、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油渣、废UV灯管和生活垃圾。
其中原材料废弃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和收集的金属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收集后出售相关企业与私人,综合利用;贮存过程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水处理站污泥、漆渣、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油渣、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36号)进行管理,废油渣已经与温州 (略) 签订了危废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废切削液、废水处理站污泥、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 (略) (略) 签订了危废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废UV灯管尚未产生,后续产生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公众反馈注意事项
1、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2023年01月06日至2023年02月06日。
2、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对于本项目的建设,如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向以下单位的联系人提出意见:
电话:*
邮编: *
地址: (略) 洞头区灵昆街道瓯帆路1239号
四、附件:创泷检〔2022〕竣字第184号天骄笔业验收.pdf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01月06日至2022年02月06日
温州 (略)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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