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01-01至2023-01-07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关于2023-01-01至2023-01-07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或审批意见 |
1 | (略) (略) (新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6 | 全文链接 |
2 | (略) 南海 (略) | 南环综函[2011]222号 | 2023-01-05 | 无 |
3 | (略) 盛雅 (略) (扩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5 | 无 |
4 | (略) 南海马 (略) | QJSP-* | 2023-01-05 | 边角料(含沉降粉尘): (略) 回收处理;金属粉尘:安装抽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保持车间的环境清洁;工人在进行生产时应佩戴防护口罩;燃料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采取对厂区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机械阻尼隔振;加强设备检修,防止设备在不良工况下运行产生高噪声等措施。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定的工艺和规模,同意办理。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方案,报我局审查备案,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由我局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与主体工程同时配套使用。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合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地点、生产工艺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得污染环境。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南海区环 (略) 管理局环境监察科和所属镇(街道)环 (略) 管理基层分局负责。 |
5 | (略) (略) (转名、迁改扩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6 | 全文链接 |
6 | 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二期混凝土搅拌站(新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6 | 全文链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顺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或审批意见 |
1 | (略) (略) (新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6 | 全文链接 |
2 | (略) 南海 (略) | 南环综函[2011]222号 | 2023-01-05 | 无 |
3 | (略) 盛雅 (略) (扩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5 | 无 |
4 | (略) 南海马 (略) | QJSP-* | 2023-01-05 | 边角料(含沉降粉尘): (略) 回收处理;金属粉尘:安装抽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保持车间的环境清洁;工人在进行生产时应佩戴防护口罩;燃料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采取对厂区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机械阻尼隔振;加强设备检修,防止设备在不良工况下运行产生高噪声等措施。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定的工艺和规模,同意办理。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方案,报我局审查备案,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由我局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与主体工程同时配套使用。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合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地点、生产工艺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得污染环境。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南海区环 (略) 管理局环境监察科和所属镇(街道)环 (略) 管理基层分局负责。 |
5 | (略) (略) (转名、迁改扩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6 | 全文链接 |
6 | 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东园)中线公路工程工贸大道段二期混凝土搅拌站(新建)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 QJSP-* | 2023-01-06 | 全文链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顺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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