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黑龙江新昊热电有限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黑龙江新昊热电有限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黑 (略) 污泥掺烧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2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1 | 黑 (略) 污泥掺烧项目 |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黑 (略) 现有厂区内 | 黑 (略) | 哈尔滨博诚 (略) | 该项目属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黑 (略) 现有厂区内。拟依托现有2台15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160t/h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掺烧黑龙江新 (略) 含水率不高于25%的污泥,设计掺烧总规模60t/d,最大掺烧比例为燃煤量的7.3%。新建150m2计量设施,依托现有煤库暂存干化后的污泥。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黑 (略) 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依托现有防渗措施,干化后的污泥暂存煤库,煤库地面采用刚性防渗结构,经混凝土添加剂改性处理,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干化污泥,运输时车厢加盖防水苫布,污泥暂存煤库全封闭设计。现有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电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工艺处理,经120m高烟囱(内径3m)排放。掺烧污泥后采取控制锅炉焚烧温≥850℃,停留时间大于2秒,确保HCL、Pb、Hg、Cd、As、Mn、Ni、Cu、二噁英符合《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91-2021)要求;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mg/m3)要求,厂界氨气、硫化氢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严格控制掺烧废物种类及比例。仅掺烧新 (略) 污水站污泥,不得接收其他企业污泥入炉掺烧,严格控制污泥掺烧比例,锅炉在启动、压火和停炉状态不得掺烧污泥。 (三)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强化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在现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基础上增加HCL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 是 | 否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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