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委托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示
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委托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示
按照《龙江县深入推进“强乡扩权”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委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委托书》,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和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在割草地、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五项行政处罚委托各林场(龙江县绿色海洋林场、龙江县错海林场、龙江县山泉林场、龙江县龙兴林场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
在 (略) 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授权 (略) 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及行政处罚,并委托 (略) 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略) 湿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略)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
二、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委托单位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受委托单位的,林草局可指定一个单位管辖。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由属地受委托单位管辖;各国有林场、 (略) 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的行政处罚由林草局监管。
三、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草原、湿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受委托单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在三日内告知林草局,林草局认为决定不适当的,受委托单位应当纠正。
四、受委托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加盖受委托单位公章,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采取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等监督检查措施的,应当由林草局作出决定。
五、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两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报林草局批准延长。
六、受委托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应当提出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随卷上报林草局,经林草局审核后,以林草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受委托单位送达、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并送林草局保管。
七、林草局负责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承办人违反《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错误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责任;林草局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对受委托单位报送案卷审查不严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由林草局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提出复议或出庭应诉、 (略) 强制执行的,由林草局负责,有关受委托单位配合。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委托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略) 令第 730号)相关要求,具备移送条件后,可由林草局代为移送。
九、案件重大、复杂,受委托单位承办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林草局共同办理。林草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相关案件直接立案查处,有关受委托单位要予以配合。
以上特此向社会公布,予以告知。
????????????????????????????????????????????????????????????????????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9日
按照《龙江县深入推进“强乡扩权”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委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委托书》,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和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在割草地、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五项行政处罚委托各林场(龙江县绿色海洋林场、龙江县错海林场、龙江县山泉林场、龙江县龙兴林场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
在 (略) 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授权 (略) 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及行政处罚,并委托 (略) 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略) 湿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略)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
二、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委托单位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受委托单位的,林草局可指定一个单位管辖。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由属地受委托单位管辖;各国有林场、 (略) 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的行政处罚由林草局监管。
三、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草原、湿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受委托单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在三日内告知林草局,林草局认为决定不适当的,受委托单位应当纠正。
四、受委托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加盖受委托单位公章,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采取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等监督检查措施的,应当由林草局作出决定。
五、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两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报林草局批准延长。
六、受委托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应当提出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受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随卷上报林草局,经林草局审核后,以林草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受委托单位送达、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并送林草局保管。
七、林草局负责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承办人违反《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错误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责任;林草局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对受委托单位报送案卷审查不严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由林草局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提出复议或出庭应诉、 (略) 强制执行的,由林草局负责,有关受委托单位配合。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委托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略) 令第 730号)相关要求,具备移送条件后,可由林草局代为移送。
九、案件重大、复杂,受委托单位承办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林草局共同办理。林草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相关案件直接立案查处,有关受委托单位要予以配合。
以上特此向社会公布,予以告知。
????????????????????????????????????????????????????????????????????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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