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辖区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相关防治, (略) 生态环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焦环文〔2021〕36号的通知。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如下: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 (略) 河雍办事处黄河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深圳康达尔(孟州) (略) 和汽运驾校内,项目占地23750.39m2(合35.63亩),中心坐标为经度112.*°,纬度34.*°,本地块四至范围: (略) 公安局,西至紧邻西环路,南至紧邻黄河大道, (略) (略) ,土地使用 (略) (略) ,变更前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001),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机关团体用地(0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 (略) (略) 委托洛阳 (略) ( (略) )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针对该项目地块以往存在的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相邻地块状况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厂区内土壤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潜在的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氨氮、总磷、总氮。通过污染识别,确定需要进行土壤取样与分析检测工作,进一步确认历史生产活动是否对场地造成了污染。
我公司在2022年12月7日和2022年12月18日进行土壤地下水采样,共采集21个土壤取样点,检测了土壤基础45项+总磷+总氮+pH+氨氮+石油烃(C10-C40)共计50项指标,所有点位监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相应的风险筛选值;厂区上游、厂区地下水和厂区下游3个点位共检测了37项指标,所有点位监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根据此次初步调查及检测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至此,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结束,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辖区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相关防治, (略) 生态环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焦环文〔2021〕36号的通知。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如下: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 (略) 河雍办事处黄河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深圳康达尔(孟州) (略) 和汽运驾校内,项目占地23750.39m2(合35.63亩),中心坐标为经度112.*°,纬度34.*°,本地块四至范围: (略) 公安局,西至紧邻西环路,南至紧邻黄河大道, (略) (略) ,土地使用 (略) (略) ,变更前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001),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机关团体用地(0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 (略) (略) 委托洛阳 (略) ( (略) )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针对该项目地块以往存在的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相邻地块状况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厂区内土壤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潜在的特征污染物主要包括:氨氮、总磷、总氮。通过污染识别,确定需要进行土壤取样与分析检测工作,进一步确认历史生产活动是否对场地造成了污染。
我公司在2022年12月7日和2022年12月18日进行土壤地下水采样,共采集21个土壤取样点,检测了土壤基础45项+总磷+总氮+pH+氨氮+石油烃(C10-C40)共计50项指标,所有点位监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相应的风险筛选值;厂区上游、厂区地下水和厂区下游3个点位共检测了37项指标,所有点位监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根据此次初步调查及检测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至此, (略) (略) 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结束,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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