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9日我局对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李蕾
电话:0830-*
地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泸县行政审批局39号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华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7W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宣培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3〕1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泸县嘉明镇北大街355号附5号(经度105.*,纬度29.*),租赁张旭辉闲置用地,新建轻钢厂房及办公用房,作为油基泥浆及材料储备基地,包括罐区、库房、工具间、办公区等,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储存钻井液1620m3,应急物资800t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并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205-*-04-01-*】FGQB-0133),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根据张旭辉提供的不动产证(川(2019)泸县不动产权第*号),项目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完善各类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措施;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储罐区围墙边导流沟进入雨水收集沉淀池,表面浮油收集后加入钻井液回用,其余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嘉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道路全硬化,地面及时进行清扫并洒水降尘;钻井液储存罐呼吸废气经管道连接负压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采取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午休和夜间不进行生产,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含油废手套抹布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储罐区设置围堰和备用储罐,罐区周边设置事故应急沟,连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杜绝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9 | |
有效期自 | 2023/1/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Y |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9日我局对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李蕾
电话:0830-*
地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泸县行政审批局39号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华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7W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宣培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3〕1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泸县钻井液材料生产保障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泸县嘉明镇北大街355号附5号(经度105.*,纬度29.*),租赁张旭辉闲置用地,新建轻钢厂房及办公用房,作为油基泥浆及材料储备基地,包括罐区、库房、工具间、办公区等,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储存钻井液1620m3,应急物资800t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并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205-*-04-01-*】FGQB-0133),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根据张旭辉提供的不动产证(川(2019)泸县不动产权第*号),项目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完善各类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措施;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储罐区围墙边导流沟进入雨水收集沉淀池,表面浮油收集后加入钻井液回用,其余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嘉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道路全硬化,地面及时进行清扫并洒水降尘;钻井液储存罐呼吸废气经管道连接负压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采取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午休和夜间不进行生产,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含油废手套抹布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储罐区设置围堰和备用储罐,罐区周边设置事故应急沟,连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杜绝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9 | |
有效期自 | 2023/1/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Y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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