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分局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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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分局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专家技术审查通过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规范,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杨家淌村,项目设计日供应自来水5000m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净水厂工程、取水工程、配水管道、环保工程,总占地面积为3102m2;其中净水厂工程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取水工程新建900米取水PE管,管径为500mm,取水管中心高程为860.00m;新建41km配水PE管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2999.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对该项目所作的环境影响分析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按《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降尘、围挡、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运营期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高于屋顶排放。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洒水抑尘,不得排入周边水体。运营期滤池反冲洗废水和沉淀池污泥水经排水排泥井沉淀处理,上清液作为原水重新进行处理;剩余部分压滤后的污泥水经沉淀后全部消纳于周边林地或农田,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施工场地、管网附近的环境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在村民集中点、学校、医院等敏感路段的高噪声作业应尽量安排在昼间,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需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运营期厂界四周应设置围墙,并对各噪声设备采取适当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项目水厂外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收运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需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生态红线、林业、水利、农业、规划、国土、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后具备可行性。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略) :
你单位报送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专家技术审查通过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规范,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杨家淌村,项目设计日供应自来水5000m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净水厂工程、取水工程、配水管道、环保工程,总占地面积为3102m2;其中净水厂工程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取水工程新建900米取水PE管,管径为500mm,取水管中心高程为860.00m;新建41km配水PE管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2999.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对该项目所作的环境影响分析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按《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降尘、围挡、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运营期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高于屋顶排放。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洒水抑尘,不得排入周边水体。运营期滤池反冲洗废水和沉淀池污泥水经排水排泥井沉淀处理,上清液作为原水重新进行处理;剩余部分压滤后的污泥水经沉淀后全部消纳于周边林地或农田,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施工场地、管网附近的环境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在村民集中点、学校、医院等敏感路段的高噪声作业应尽量安排在昼间,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需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运营期厂界四周应设置围墙,并对各噪声设备采取适当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项目水厂外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收运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需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生态红线、林业、水利、农业、规划、国土、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后具备可行性。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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