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阳市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文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 (略) (略)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6LNNU2E
住所(住址等): (略) 罗江区万安北路9号(鸣笙·1788商业广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邹严(*)汤丽莎(*)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销售书籍,但你单位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销售的《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等9册图书的CIP号与书名等相关信息不符,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后,依法对你单位《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册》等9册疑似非法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9月 (略) 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2年9月26日, (略) 新闻出版局出具了鉴定意见,经鉴定,9册疑似非法出版物均为盗版书,当日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年11月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志兰委托店长朱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1-7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现有相关证据如下:
1.编号为(罗)文综检(勘)字〔2022〕090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略) (略) 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邹严(川F*)、汤丽莎(川F*) (略) (略) 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 (略) 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编号为德新鉴字(2022)第10号出版物鉴定书1份2页,黑龙 (略) 出具的《关于图书鉴定的函》1份1页, (略) (略) 销售的《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等9册图书为盗版书;
3. 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 (略) (略) 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4. (略) (略)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杜志兰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店长朱勇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无出版物经营资质和朱勇强接受调查询问的资格合法。
5. (略) (略) 进货单据1份1页,证明当事人盗版书的进货渠道及销货记录,产生违法所得48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的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进货渠道,且系首次违法,经综合考量,对你单位作出了如下拟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没收侵权复制品《小生同步写字课》34本。2022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文罚字〔2022〕00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没收侵权复制品《小学生同步写字课》34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或者通过长城华西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 (略) 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罗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可 (略) 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略) 罗江区景乐北路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 黄圣梦 联系电话: 083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7日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文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 (略) (略)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6LNNU2E
住所(住址等): (略) 罗江区万安北路9号(鸣笙·1788商业广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邹严(*)汤丽莎(*)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销售书籍,但你单位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销售的《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等9册图书的CIP号与书名等相关信息不符,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后,依法对你单位《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册》等9册疑似非法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9月 (略) 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2年9月26日, (略) 新闻出版局出具了鉴定意见,经鉴定,9册疑似非法出版物均为盗版书,当日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年11月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志兰委托店长朱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1-7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现有相关证据如下:
1.编号为(罗)文综检(勘)字〔2022〕090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略) (略) 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邹严(川F*)、汤丽莎(川F*) (略) (略) 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 (略) 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编号为德新鉴字(2022)第10号出版物鉴定书1份2页,黑龙 (略) 出具的《关于图书鉴定的函》1份1页, (略) (略) 销售的《小学生同步写字课·三年级上》等9册图书为盗版书;
3. 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 (略) (略) 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4. (略) (略)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杜志兰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店长朱勇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无出版物经营资质和朱勇强接受调查询问的资格合法。
5. (略) (略) 进货单据1份1页,证明当事人盗版书的进货渠道及销货记录,产生违法所得48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的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进货渠道,且系首次违法,经综合考量,对你单位作出了如下拟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没收侵权复制品《小生同步写字课》34本。2022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文罚字〔2022〕00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没收侵权复制品《小学生同步写字课》34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或者通过长城华西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 (略) 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罗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可 (略) 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略) 罗江区景乐北路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 黄圣梦 联系电话: 083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略) 罗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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