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辆电动三轮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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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辆电动三轮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旺 (略) :

《广西旺 (略) 年产1.5万辆电动三轮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11-*-04-01-*)。该项 (略) 港北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城西江二路188号4#厂房西侧,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1'41.000",北纬23°05'46.000",租用广西 (略) 厂房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依托现有厂房建设原料存放区、喷漆烤漆区、气泵气罐区、打磨擦灰区、组装生产区、半成品存放区、成品库存区、办公区等,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1.5万辆电动三轮车。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6.67%。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物料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二)落实施工期废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筑垃圾应合理处置,不能合理处置的建筑垃圾应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

(四)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焊接烟尘、打磨粉尘采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喷漆过程中的调漆、喷漆及晾干均在密闭的喷房内进行;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送至废气处理装置(喷淋塔+三级活性炭+UV光氧)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经15m排气筒排放。

(五)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金属边角料、焊渣、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零部件包装纸及包装袋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厂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含油抹布、含油手套、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厂区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八)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旺 (略) :

《广西旺 (略) 年产1.5万辆电动三轮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11-*-04-01-*)。该项 (略) 港北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城西江二路188号4#厂房西侧,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1'41.000",北纬23°05'46.000",租用广西 (略) 厂房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依托现有厂房建设原料存放区、喷漆烤漆区、气泵气罐区、打磨擦灰区、组装生产区、半成品存放区、成品库存区、办公区等,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1.5万辆电动三轮车。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6.67%。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物料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二)落实施工期废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筑垃圾应合理处置,不能合理处置的建筑垃圾应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

(四)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焊接烟尘、打磨粉尘采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喷漆过程中的调漆、喷漆及晾干均在密闭的喷房内进行;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送至废气处理装置(喷淋塔+三级活性炭+UV光氧)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经15m排气筒排放。

(五)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金属边角料、焊渣、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零部件包装纸及包装袋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厂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含油抹布、含油手套、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厂区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八)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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