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普瑞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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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普瑞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洛表〔2023〕02号

关于洛阳普 (略)

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普 (略) 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本项 (略) 洛龙区开元大道与宇文恺街交叉口西南角,利用洛阳普 (略) 现有空置厂房,建设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年产金刚石砂轮1万片。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属于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洛龙产业集聚区环境准入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项目喷砂过程产生的粉尘由设备自带的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与混料粉尘及修整粉尘共用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新增)排放;项目热压、烘烤硬化、粘结及封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新增)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标准限值要求、《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磨料磨具企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通过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后排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放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噪声。项目混料机、压力机节能箱式炉、烘箱、成型修整机、喷砂机等高噪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几何发散衰减、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残次品、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毛刷等一般固废在一般固废暂存处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和废胶粘剂包装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严格按照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做好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中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6、该项目若涉土地、规划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龙大队负责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龙区广利街政和路交叉口向南130米路南洛龙 (略) 3楼,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洛表〔2023〕02号

关于洛阳普 (略)

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普 (略) 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本项 (略) 洛龙区开元大道与宇文恺街交叉口西南角,利用洛阳普 (略) 现有空置厂房,建设超硬金刚石制品生产线,年产金刚石砂轮1万片。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属于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洛龙产业集聚区环境准入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项目喷砂过程产生的粉尘由设备自带的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与混料粉尘及修整粉尘共用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新增)排放;项目热压、烘烤硬化、粘结及封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新增)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标准限值要求、《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磨料磨具企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通过厂区 (略) 政污水管网,后排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放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噪声。项目混料机、压力机节能箱式炉、烘箱、成型修整机、喷砂机等高噪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几何发散衰减、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残次品、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毛刷等一般固废在一般固废暂存处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和废胶粘剂包装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严格按照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做好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中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6、该项目若涉土地、规划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龙大队负责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龙区广利街政和路交叉口向南130米路南洛龙 (略) 3楼,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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