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
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于2023年1月9日组织完成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反映。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9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楼总/*
建设单位: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略) 水利建 (略)
监测单位: (略) 水利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 (略)
备注: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于2023年1月9日组织完成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长河I201910#地块项目(暂名)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反映。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9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楼总/*
建设单位: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略) 水利建 (略)
监测单位: (略) 水利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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