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关于吉林市船营区农科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关于吉林市船营区农科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0日我 (略) 船营区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0日-- 1月16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船营区望云街545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1 | (略) 船营区 (略) 建设项目 | (略) 船营区吉林大街6号网点。 | (略) 船营区 (略) | 吉林 (略) |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船营区吉林大街6号网点。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主要从事宠物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宠物美容洗澡;主要接待动物为宠物狗和宠物猫类。每日接待10只宠物美容洗澡,每日接诊5只宠物,项目占地面积236.07m2。主体工程为:美容室,手术室,诊室,住院室,化验室,处置室,DR室,药房及护士站等;主要医疗设备为B超、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呼吸机、监护仪、 (略) 笼等。本项目不接诊牙科和传染性疾病,不涉及含氰、铬、汞、隔等废水,本次评价不含辐射及放射类装置。 本项目劳动定员5人,采用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建设投资: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占总投资的14%。 | 做好已经下几点 ((一)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宠物美容洗澡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松花江;医疗废水排入消毒池内进行消毒处理,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松花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理封存宠物粪尿,定期喷洒除臭剂,防止恶臭气体逸散。营运期关闭门窗,室内空气经设有活性炭吸附过滤器的新风系统进行通风、换气,出气孔不得设置于居民一侧。 (三)本项目东侧紧邻吉林大街,其建筑外部与旁边的大街小区住宅楼相连,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建设项目南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排放标准要求,东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美容废物、宠物排泄物、废活性炭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要采取减量、消毒、包装等措施预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密闭包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储存,危废暂存间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设计原则及防渗要求,暂存间内设置隔断,医疗废物与其他危废分区、分类存储,同时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危废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污水处理站地(侧)面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 (六)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合理布置设备和材料的堆放点,建筑材料堆存过程中须进行遮盖或暂存于室内;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七)施工期的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八)施工期须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施工均在室内进行,施工时关闭门窗;对于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确保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九)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
(略) 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0日我 (略) 船营区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0日-- 1月16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船营区望云街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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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1 | (略) 船营区 (略) 建设项目 | (略) 船营区吉林大街6号网点。 | (略) 船营区 (略) | 吉林 (略) |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船营区吉林大街6号网点。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主要从事宠物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宠物美容洗澡;主要接待动物为宠物狗和宠物猫类。每日接待10只宠物美容洗澡,每日接诊5只宠物,项目占地面积236.07m2。主体工程为:美容室,手术室,诊室,住院室,化验室,处置室,DR室,药房及护士站等;主要医疗设备为B超、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呼吸机、监护仪、 (略) 笼等。本项目不接诊牙科和传染性疾病,不涉及含氰、铬、汞、隔等废水,本次评价不含辐射及放射类装置。 本项目劳动定员5人,采用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建设投资: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占总投资的14%。 | 做好已经下几点 ((一)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宠物美容洗澡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松花江;医疗废水排入消毒池内进行消毒处理,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松花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理封存宠物粪尿,定期喷洒除臭剂,防止恶臭气体逸散。营运期关闭门窗,室内空气经设有活性炭吸附过滤器的新风系统进行通风、换气,出气孔不得设置于居民一侧。 (三)本项目东侧紧邻吉林大街,其建筑外部与旁边的大街小区住宅楼相连,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建设项目南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排放标准要求,东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美容废物、宠物排泄物、废活性炭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要采取减量、消毒、包装等措施预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密闭包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储存,危废暂存间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设计原则及防渗要求,暂存间内设置隔断,医疗废物与其他危废分区、分类存储,同时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危废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污水处理站地(侧)面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 (六)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合理布置设备和材料的堆放点,建筑材料堆存过程中须进行遮盖或暂存于室内;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七)施工期的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八)施工期须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施工均在室内进行,施工时关闭门窗;对于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确保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九)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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